我叫吴先金,一九七七年五月出生,原是广东省汕头大学医学院九六级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生(二零零零年大学四年级时被勒令退学),现被高州市六一零(中共专门迫害法轮功的非法组织)迫害得处境十分艰难。我的父亲吴祖强是广东省高州市大井镇胜利农场白田队退休职工,因为修炼法轮功,被冤狱八年,非法关押在阳江监狱,据悉二零一三年九月被转押到广东省四会监狱,一直不许家人探望。
现在,我依据宪法第四十一条,“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的规定,把高州六一零对我家父子二人多年的迫害中,我们所遭受的种种磨难向各位申诉,以寻求正义的帮助。以下情况均为真实情况反映,恳请有关机关调查。
我们父子被六一零迫害得家不成家
我从小学开始就是一个品学兼优的学生,就读过的学校有高州市大井镇中心小学、大井中学、高州一中。因学习成绩好,又得老师信赖和同学支持,从小学二年级开始就担任过班长、中队长、学习委员等职务,在全胜利场、全大井镇的学科比赛中得过第一、第二名。从初中二年级开始到高中毕业,一直连任了五年团支部书记,大学一年级时,曾任过一个学期的班长。当时胜利农场很多年只出了两个大学生,我是其中一个。很多胜利场、特别是白田队的职工干部对我家庭情况都很熟悉,可实地调查了解。
我所讲的这些是为证明我并非是无心向学的学生,更不会想到我会与什么危害社会的犯罪分子沾边、与什么社会不稳定因素连在一起。然而,高州市六一零的人这么多年对我们父子却一直迫害不停,逢年过节便上门骚扰或电话询问,问我又去哪里啦?好象我是个定时炸弹,随时会爆炸似的。
二零零九年“十一”前,胜利场“综治办”的人上门二十四小时紧跟,象罪犯一样,把我们父子看守在家中,晚上我们父子睡觉时,还要用摩托车锁把我家大门锁上,将家庭变成囚牢,说是为防止我们父子二人进京上访,这是省里下的命令,在当地百姓中,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甚至还传到外地的亲戚耳中,连亲戚都跟着受歧视。
在今年(二零一三年)高州市六一零办公室主任伍海鸥,更是在“十一”前非要见我一面不可,说是上级交的任务,要解开我的什么“心结”,叫我不要再申诉了,不要再写什么东西反映情况了,不要人家(指阳江监狱)一不给接见又写这写那的,说我已写了两次了……要跟我解释解释不给接见是什么原因等等。我觉得奇怪,申诉、控告、向上级反映情况,这本来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六一零办公室是个什么机构?我去会见在监狱的父亲为什么要经过六一零的批准?谁给了它这个超越法律之上的权力干涉我会见亲人的权利,它有什么见不得光的东西不让我去上访、去申诉、去反映,劳民伤财、花那么多的人力物力的一再阻止。
时至今日,我父子被高州六一零迫害得早已家不成家,父亲现在还在监狱遭受“转化”迫害(即没罪的人也要让他认罪)。而我也学业前程中途被毁,一次非法判刑,三次非法劳教迫害,出到社会后,因高州六一零时不时的骚乱,已无法安居乐业。高州六一零的人来找我的亲人问及我的情况怎样,我为避免再次被绑架,不去见六一零的人,亲人因担惊受怕,就要赶我出门,与我断绝关系,不准我再向他要钱。别人逢年过节都兴高采烈的,我被迫害得不是非法拘禁在家中,就是流离失所躲避骚扰,这日子根本就无法再过下去了。老百姓日子要能过下去,谁又会吃饱了撑着去上访申诉干什么呢?
到底高州六一零的人为何要阻止我上访、申诉及向上反映情况?无奈,我只有把真实情况原原本本的向各位法律工作者、向全社会说出来,以寻求更多正义支持,制止这场由高州六一零强加给我们父子多年至今未断的梦魇。具体情况反映如下:
我的申诉
一、修炼大法 我亲身受益
一九九六年,我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因法轮大法功效神奇,我身体很快即被净化,从小学六年级开始我每年发烧一次已成了惯例,自修炼大法后,竟破例至现在从未发烧过,连感冒都没有了。后来才知道是身体抵抗能力增强了。感冒本来也不是什么大毛病,记得我们学校医学院一位从事药物研制的博士说,人类说现在科学很发达,其实连一个感冒都没药可治。因感冒病毒会针对新研开发出的新药不断产生新的变型。药物更新都没有它病毒变型的快。唯一的办法便是增强自身抵抗能力,不治自好。
不怕不识货,就怕货比货的。据了解在中国当时各门各派的功法有几百种、上千种,唯独法轮功炼功人数直线上升,自有其独到之处。法轮功健身效果相当明显,不花钱,又无吃药的副作用之忧,且从根本上增强了机体自身抵抗能力。这样的好东西为何不向周围人推广呢?自己亲身受益了,不给亲朋好友说,他们还不骂我自私吗?这都是非常自然的事,所以法轮功根本不用做广告的,每个受益的人都会发自内心的说法轮功真好,自然学炼的人越来越多了。
二、法轮功是佛法修炼,不是用来治病的,提高心性是长功的关键,要想炼好功就必须做一个道德高尚好人。
法轮功修炼以“真、善、忍”为核心指导,并非是一句“假、大、空”的话,而是非常高且非常美妙的思想境界。我没修炼前是别人说我一句,我是以牙还牙,不知要顶回别人多少句才出气、才解恨的。对于犯了错的人,我是看不起的埋怨、指责,结果大家不欢而散,于事无补。别人不改,自己还一肚子怨气。通过修炼大法,现在真的不一样了。渐渐体会到别人的痛苦,同情犯了错误的人,能善心对待,能宽容、能原谅。别人向自己提意见,即便真的说错了自己也不要紧,有就改,没就注意,不再争辩了,不要强调自己的对错与否,有缺点自己主动曝光,不再掩饰。在矛盾当中修忍辱,承受痛苦。别人对自己不好了,要高姿态,不与人计较。结果人际关系大大改善了,虽然我做的还很不够,但我已深深明白了修大法的人才是社会真正最稳定因素。当权者一直在喊稳定,有什么能比法轮功更能稳定社会的呢?
如此,法轮功在无条件解除民众疾苦,同时给国家节省了上千亿元的医疗费用。一九九九年有一位国家领导人算了一笔帐,一个炼法轮功的修炼人一年平均能节省医疗费一千元,一亿个人炼那就是上千个亿,把这笔钱用于经济建设可做多大的好事!再一个就是上千万大法修炼人,则使千万个家庭、学校、工作单位等地方真正的幸福祥和、道德回升。就以上两点国家都要大力表彰法轮功了,因法轮功一使国家富裕,二使天下太平。天下富而太平、民众重德向善则盛世出焉。
面对此巨大卓越的贡献,当权者为何不知感谢法轮功,感谢法轮功创始人,大力推广法轮大法,让他发扬光大,让苍生受益。为何还要劳民伤财、不遗余力的一而再、再而三的至今还在迫害。这岂不是搬石头砸了自己的脚?
三、茂名、高州六一零这么多年对我家父子的迫害仍未停止
我父亲(一九四九年二月十六日出生)年逾花甲,因坚持讲述法轮功真相,被再次迫害。二零一一年高州法院在茂名、高州两地六一零指使下对我父亲枉法判冤狱八年。二零一一年底,被送往广东省阳江监狱(二零一三年九月,据说已转至广东省四会监狱),在阳江监狱遭受强制“转化”迫害。还在看守所关押时,就已出现了高血压症状,我父亲多年身体一直健康,自修炼大法后从未花过一分钱医疗费用,这都是托法轮大法的福呀!因我本人也被非法关押在监狱、劳教场所被关过多年,对里面的情况非常的清楚,在里面,你还要坚持说法轮功好,恐怕有你好受了,故我对父亲的情况非常的担忧,曾向省监狱管理局反映我父亲在阳江监狱是否受到虐待折磨,要求调查,查全省联网监控镜头录像。同时我认为法院对我父亲的判决不公,准备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或控告。
申诉、控告这本来就是公民权利,谁也无权干涉,更不能打击报复。然而高州六一零主任伍海鸥竟对我说:如果你为父申诉,案子重新再审的话,有可能判的更重。茂名市六一零办主任杨辉更是一再追问我对法轮功的看法。其实这个问题根本与本案无关,他问这个干什么呢?然而杨辉竟威胁我说:你这种思想状况,很快会有人找你“上课”的了,我担心你很快又要进去了。你不是想了解你父亲的情况吗?你进去了解好了。
我为什么要进去才能了解我父亲的情况?我向有关部门反映,自会有国家的有关部门去调查了解的。我当时明确的对他说:对法轮功的看法只是我的思想问题,法律只管行为,不管思想,我只要认为我父亲是冤枉的,我就有权申诉、控告,如果你因为我申诉、控告而关我,那就是打击报复。其实这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合法权利,究竟是谁给了杨辉有超越宪法与法律之上权利干涉、打击报复我?
四、对我父亲吴祖强冤判八年
二零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高州市法院以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决我父亲吴祖强有期徒刑八年。[(2011)茂高法刑初字83号]。我认为这是冤假错案,根本就是茂名、高州两级六一零假法律之名在利用公检法打击报复我父亲,特此提出申诉,理由如下:
第一、公诉机关高州检察院指控我父亲的犯罪事实有两点:一是制作、拥有大量法轮功书籍、宣传品、神韵晚会光碟、《九评共产党》,印有“法轮大法好”的人民币七百二十六元等;二是帮人安锅接收卫星电视,其中有宣传法轮功节目的新唐人电视台。
高州市公检法以刑法第三百条关押、起诉、审判合法公民吴祖强,其实,他们这是滥用职权、滥用国家刑法、执法犯法、侵犯人权的犯罪。我们家属要依法控告。
执行法律,制止犯罪,对于司法人员,是本职工作。他们就应该干好自己的本职公务,是纳税人养活了他们,做不好,就是渎职失职,就对不起纳税人给的工资。家属作为普通公民,对他们不仅有批评建议权,还有监督权。法律是维护公平正义的。他们是制止犯罪和惩罚犯罪,对违法犯罪的行为进行检举揭发,这是我们公民的义务。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给合法公民吴祖强定罪,姑且不说这样的罪名根本对炼法轮功的学员不成立,仅从罪名的字面上根本涉及不到什么“炼法轮功,制作、拥有法轮功宣传品、《九评共产党》,安装卫星电视接收新唐人电视节目等”,这不是与本案无关吗?
第二、我再一次强调重申——涉及法轮功问题,根本与本案无关。
有人说:国家不是早就定法轮功为×教组织了吗?
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江××在回答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提问时,信口就讲“法轮功是×教”。随后 十月二十八日,《人民日报》以此话为题发表社论,私自给法轮功定性。而此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都未对法轮功做出任何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八十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而没有给任何组织定性的权利。江泽民个人超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国家主席应有的权限而胡乱发表言论,完全是违法的。《人民日报》的违法更是显而易见,它仅仅是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属的中宣部之下的一个单位,谁给它权力可以超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之上呢?这个非法的定性,混淆了全国大多数人的正常思维,误以为这就是法律,现实社会中法盲之多极其的普遍。
诽谤法轮功如何如何是江泽民个人言论,没有法律依据,更没有法律效力,诽谤法轮功本身是违法的,用造谣诽谤作为镇压迫害的依据更是违法的。
第三、法轮功真正使人修心向善,使人获得身心健康,应该受到大力表彰。给信仰“真善忍”的法轮功信仰者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判刑就是违法的。
第四、“两高”的解释是违反宪法的。对于法轮功学员所使用的所谓法律依据是根据“两高”一九九九年十月八日出台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所谓“两高”是指最高检察院和最高法院,这两个部门都是执法机关,没有立法权,立法只能是全国人大,“两高”实际是越权解释,是违反宪法的,而这时全国人大常委会还未做出什么关于惩治邪教的决定。一九九九年十月三十日,全国人大为了迎合当时的政治形势,匆忙补充了这一决定,哪有先解释,再立法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的全文内容中,甚至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是不能作为法律依据普遍使用的。
第五、高州法院认定“政府已明令取缔而我父亲吴祖强仍继续进行×教活动”,这是法官道听途说,以讹传讹。查遍所有的国家法律法规,没有看到其所说的取缔和禁止的法律法规甚至规范性文件。其所称取缔和禁止法轮功的东西,可能是指民政部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认定法轮大法研究会为非法组织,决定予以取缔的行为。但该决定为民政部作出,其性质为普通的行政行为,取缔对象是法轮大法研究会。我父亲吴祖强的行为并没有和取缔的法轮大法研究会有联系,即使有联系,也最多是违反行政法的问题,与刑法不沾边。法官拿着鸡毛当令箭,自己冒充法律。
民政部、公安部属国务院部门,代表不了国家和政府,所发布的“事项”属“规章”性质,不是法律和法规。查阅所有的法律书,针对法轮功处罚的(包括人大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法规,至今没有一条说法轮功违法。
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为无理迫害法轮功,民政部公布的“关于取缔法轮大法研究会的决定”和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根据《宪法》第三节“国务院”第九十条“各部、各委员会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和规章。”民政部和公安部属国务院下属部门,所发“通告”属规章性质,按《宪法》规定,规章应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来制定,那么公安部“通告”对法轮功(学员)的处罚,依据的是哪条法律和法规呢?而且已明显触犯了《宪法》第九十条规定的规章权限范围。
民政部的“通告”虽然依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条例》但适用不当,因为法轮大法研究会是个“炼功团体”非“社会团体”,没有章程、固定资产、办公地点,根本不符合社会团体的登记条件,这算个啥“组织”?即使这样,民政部依然违背了《宪法》第三十五条:公民有“结社”自由权的规定。
公安部的六禁令“通告”用“限制人身自由”的处罚手段来迫害广大法轮功学员,就严重触犯了《宪法》的诸多法律条款,六禁令“通告”的前三条侵犯了公民的信仰自由权和炼功的人身自由权;第四条剥夺了公民上访权和政治申诉发言权;第五条侵犯了言论自由权;第六条剥夺了学员正常社会交往的人身自由权,连学员之间的正常交往也被视为“串联”而问罪。
第六、法官提及适用的《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一条。经查第一条为“(一)制作、传播邪教传单、图片、标语、报纸三百份以上,书刊一百册以上,光盘一百张以上,录音、录像带一百盒以上……(五)因制作、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处罚又制作、传播的”;第五条为“邪教组织被取缔后,仍聚集滋事、公开进行邪教活动……对于组织者、策划者、指挥者和屡教不改的积极参与者,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按照刑法和立法法等规定,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创法权、没有制定新罪名的立法权。上述两高司法解释实际是创造了两个新的罪名:制作邪教宣传品罪和传播邪教宣传品罪,所创罪名与上位法刑法和立法法的规定相抵触,不应当被适用。因为吴祖强的行为不是邪教犯罪活动,故适用该司法解释错误。
第七、(一)《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因此,公民信仰法轮功是受宪法保护的。
(二)《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因此,制作、散发法轮功真相宣传品合法
(三)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不构成犯罪。
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是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和宣传部份,法律禁止的是制作和传播邪教宣传品,没有禁止制作和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这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如果把这两个概念等同,那么就是在偷换概念,如果概念可以任意的偷换,那么有人制作和传播“共产党宣言”、制作和传播商业广告也可以构成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
第八、使用大锅接收电视卫星信号,完全合理合法。
1、任何部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都没有法律依据
二零零二年十一月一日,国务院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2〕24号),明确取消一批行政审批项目,共有七百八十九项。其中第五百六十七项是:“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定点销售审批《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公安部、信息产业部、外经贸部、海关总署、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广发外字〔2002〕254号)。原来的国务院第129号令早已取消!奇怪的是,一些职能部门却仍然高举此令,居然还在禁止百姓接收卫星电视,欺骗百姓不懂法律,明目张胆的执法犯法。
2、宪法规定公民有知情权,任何侵犯公民知情权的行为都是违背宪法的行为
民众安装大锅接收卫星电视信号,是宪法规定的公民知情权,民众有权利接收卫星传递过来的地球上发生的任何事件的信息,也有权利不收、不看一些传递造假信息,任何强迫的行为都是违法的,任何人对民众使用大锅接收卫星信号的调查、登记、照相,目的是在阻碍公民知情权,因此是违法的。
3、物品来源合法
民众安装卫星信号的大锅是国家认定生产的,商家正当经营的,民众花市场价格买来的,不是偷抢来的,是合法行为,对正当渠道购买来的物品强行骚扰就是违法行为。各国发射到上空的卫星信号都是公开的,不是偷偷的,所以接收不违法,“执法人员”对正当途径发射到天上的信号骚扰则是违法。
各国发送到宇宙空间的卫星电视信号是全人类的共享资源,老百姓自行安装的卫星电视接收器收听收看是合理合法的,以上公、检、法、以我父亲自行安装卫星电视作为犯罪事实,严重侵犯我父亲的合法权益。
第九、迫害法轮功信仰者的所有人员恰恰在犯罪。把教人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当成“邪教”而利用处理“邪教”的《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来判定法轮功信仰者犯“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从而进行非法抓捕、拘禁、关押、起诉、审判的各级警察、检察官、法官均涉嫌犯罪:1、“徇私枉法罪”;2、“非法搜查罪”;3、“玩忽职守罪”;4、“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5、“滥用职权罪”;6、“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7、“非法拘禁罪”;8、“入室抢劫罪”9、诬告陷害罪等。因为他们不仅违背事实和法律对法轮功信仰者进行了非法抓捕、关押、起诉、裁判,而且给当事人及其家庭造成极大伤害。
第十、根据《公务员法》第九章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八月十二日《中央政法委:公检法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一文中说:“建立健全合议庭、独任法官、检察官、警察权责一致的办案责任制,法官、检察官、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明确冤假错案标准、纠错启动主体和程序,建立健全冤假错案的责任追究机制。对于刑讯逼供、暴力取证、隐匿伪造证据等行为,依法严肃查处。”这是近日出台的所谓“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
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司法机关办案的原则。公安、检察、法院是司国家刑事法律的机关,必须依据事实、依据国家刑事法律办案。
本案中,高州市法院审判长许庆禄,审判员黄庆宽、钟胜明知吴祖强无罪,为保住自己的职位饭碗,徇私枉法裁判。当吴祖强上诉至茂名市中级法院后,茂名市中级法院审判长黄昌文,审判员李楠、罗文无视吴祖强的合法权利,明知吴祖强的行为是受中国宪法和法律保护的行为,仍执行错误的法律和上级(茂名六一零)错误的指示,依然枉法裁判,非法剥夺吴祖强的人身自由,应当依法追究其违纪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在与法轮大法修炼者的接触中,公、检、法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到法轮大法修炼者的修炼实质,了解到这些人并无任何政治野心,无政治纲领,手无寸铁,根本谈不上危及国家与社会安全,亦没有任何非法目的,都是在按“真、善、忍”做人,更不是什么“邪教”。所谓的法轮功宣传品只不过是在上访无门(因上访反被判刑或劳教)、万不得已的情况下,省吃俭用自费印制申诉反映法轮功真实情况的材料罢了(并非捏造或歪曲事实)。对于这些材料的内容有关国家机关去查明事实了吗?
中国《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法轮功学员上访,就是在行使这一项权利。
但是在这个时候,国家法律瘫痪了,国家机关失去了保护法轮功学员合法修炼权利的功能。全国人大、国务院及其信访办、地方各级人大和各级人民政府,对于法轮功学员的上访充耳不闻,既不调查核实、负责处理,也不做出任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明事实,负责处理”根本没有得到实施。
相反,公安机关大量抓捕法轮功学员,尤其是上访的法轮功学员,通过拘留、劳教等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甚至通过检察院、法院对法轮功学员判刑,强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修炼。这实质就是利用国家机关系统地予以打击报复。《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根本没有得到实施。相反,国家机关都成了打击报复的工具,法律都反过来被当成打击报复的手段。
那么这些国家机关拒绝查明事实、拒绝处理,以及对法轮功学员予以打击报复,就是因为它们听从各级六一零的命令。并不是这些机关自身拒绝履行法律赋予它们的职责、或者滥用法律,而是各级六一零不允许它们依法行事。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正是各级六一零。
纵观该案,从立案侦查、拘留、批捕、起诉、判决、裁定等,都是茂名、高州两级六一零假法律的名义对吴祖强实施的集体打击报复。包括至现在,我为父申诉,仍然面临被茂名、高州六一零打击报复的威胁。这是一起彻头彻尾的冤案,是对一个合法行为假法律名义实施的集体违法或犯罪行为,其间涉及到的一切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应当受到法律制裁,涉嫌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对我所反映情况,我强烈要求有关国家机关依照《宪法》第四十一条,查清事实,同时保障我的合法权利,制止各级六一零等人的打击报复行为,维护保障宪法第四十一条的真正实施。同时呼吁社会上有良知的正义之士给予我们支持和帮助,共同监督制止茂名、高州六一零等组织的不法行为。
同时应当立即无条件恢复吴祖强的人身自由,归还非法扣押的吴祖强的私人物品和个人财产,依法赔偿吴祖强及其家属由于国家权力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造成的精神、经济、名誉上的损失和伤害,并给吴祖强及其家属公开赔礼道歉!
此致
此申诉书主送广东省人大及广东省高级法院、检察院,并向社会正义之士传发,让广大民众及良知监督政府相关部门的执法情况。
申诉人:吴先金(吴祖强的儿子)
二零一三年九月三十日
参与迫害的直接责任人及相关电话或寄信地址、邮编:
高州区号0668 邮编:525200 注:带*为政府网手机
一、参与迫害的直接责任人:
杨辉(电白电城人)职务:广东省茂名市610办公室主任(科长)手机:13902514686、办0668-2910610
工作地址:茂名市政法委 地址:广东茂名市油城五路28号大院 邮编:525000
茂名市610电话:0668-2910610,2910005、2919188、2910119、2272483,2951539
茂名市政法委办公室电话:0668-2287301
茂名610名单、电话:
马学友(原610主任)电话:0668-2910009、0668-2919188,手机:13929719666小灵通:0668-3223773
罗均泰(610主任)电话:0668-2910609,0668-2950266小灵通:0668-3222958手机:13927542088
温汝雄(610副主任,法制学校校长)(电白人)电话:0668-2861801,住宅电话:0668-5110199手机:13828688798
610行政科长薛伟华(茂南镇盛人)手机:13809765623
610柯亚雄手机:13702867663,电话:0668-2910005,0668-2272483
610梁通住址:茂名市计星路55号大院5栋中梯201房
610谢金坚住址:茂名市计星路55号大院5栋中梯601房
610法制学校主任温汝雄手机:1382588798
茂名市政法委书记兼公安局局长:倪俊雄:2910171、2910088
茂名市公安局:2279093,副局长何平、周沛川
茂名市国保大队电话:2951539
茂名市洗脑班(“法制教育学校”):0668-2292905、2911013
法制学校(洗脑班)校长:杨辉:13902541686
高州市610主任伍海鸥 办0668--6698610、6671616(宅)、手机13824850905、小灵通3661318
被控告人:黄生, 职务:广东省高州市610办公室成员 手机:13702660355
被控告人:赖鸿, 职务:广东省高州市610办公室成员 手机:13828608986
被控告人:黄姝, 职务:广东省高州市610办公室成员 手机:13702661551
工作地址:高州市政法委地址:广东省高州市中山路59号政法委 邮编:525200
被控告人:湛杰, 职务: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副大队长 手机:13828611262
办公电话 6635310
被控告人:冯波, 职务:广东省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中队长
被控告人:李健(女)等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参与迫害吴祖强的所有警察
工作地址:高州市公安局地址:广东省高州市中山路39号 邮编:525200
被控告人:许庆禄,高州市法院审判长;手机:13686799652
被控告人:黄庆宽,高州市法院审判员;手机:13686768963
被控告人:钟胜,高州市法院审判员;手机:13535930628
工作地址:高州市法院:地址:广东省高州市高凉西路178号 邮编:525200
被控告人:张晓丽,高州市检察院代理检察员
工作地址:高州市检察院: 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大道47号 邮编:525200
电话:0668-6635163,6635122,6635125,6635129
被控告人:黄昌文,茂名市中院审判长(刑二庭庭长)
被控告人:李楠,茂名市中院审判员;
被控告人:罗文,茂名市中院代理审判员
工作地址:茂名市中级法院:地址: 茂名市油城六路20号 邮编:525000
电话:0668-2287253 、2891688、2299188
二、高州市政法委:
广东省高州市政法委邪党支部委员会:黄耀庚(邪党支书) 李宣政(邪党副支书)
钟健瑜(委员)杨鸿(委员)邓海青(委员)伍海鸥(委员)邓志明(委员)
邪党员联系政务工作责任制领导小组组长:黄耀庚 副组长:李宣政
成员:钟健瑜 杨鸿 邓海青 伍海鸥 邓志明
邪党支部在职邪党员:
钟健瑜 杨 鸿 黄耀庚 李宣政 陈东生 廖成全 黎新民
邓海青 林源宽 伍海鸥 黄建国 何世光 杨祖江 邓志明
陈 华 黄 姝 杨万祥 黄昌洪 赖水清 许铭畅 邓锡军
梁家劲 洗 锋 李康勇 赖 鸿 李亚旺
梁小东 高州市委政法委书记 分管负责政法工作和维护稳定、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信访、护林和人口计生工作
政法委
姓名 区号 办公电话 宅 电 手机
梁小东 0668 6882368 6671173 13702663622*
钟健瑜 0668 6698610 6661228 13809780909*
徐茂辉 0668 6882908 6697821 13927598828*
黄耀庚 0668 6690633 6667282 13927598338*
陈海辉 0668 6882323 6633388 13902516991*
廖成全 0668 6662689 6667983 13902546776*
杨祖红 0668 6386305 13828615695*
办公室 0668 6386305 6662858(传真)
邓志明 0668 6386305 13828619773*
邓锡军 0668 6386305 13580019060*
综治办
钟健瑜 0668 6698610 6661288 13809780909*
邓海青 0668 6662689 6697766 13702661752*
黄建国 0668 6662689 13824857999*
610办公室
徐茂辉 0668 6882908 6697821 13927598828*
伍海欧 0668 6698610 6671676 13824850905* 3661318(小灵通)
黎新文 0668 6698610 6621663 18219508390*
护林保胶办
李宣政 0668 6888669 6671838 13929739838*
林源宽 0668 6888669 6696833 13580013336*
何世光 0668 6888669 6668679 13828618819
高州610成员电话:
赖鸿13828608986
李康勇13828606881
赖水清13702663723
许铭畅13926703300
冼锋13824853168
周世恒13927590022
黄生13702660355
黄昌鸿13927598588
陈华13924387176
黄姝13702661551
三、高州市公安局
梁 起0668 6635366 6635222 13902513168
吴 校0668 6635303 6635223 18866688223
李 蔚0668 6635226 13702667573
邱 严0668 6635263 13902516633
卢汝刚0668 6635290 13702668011
卢勇生0668 6635302 13702667192
郑武松0668 13702661033
邓树球0668 13828608963
办公室0668 6635360 6664604(传真)
叶林森0668 6635215 6630189 13924389911*
高州市公安局 指挥中心
黄兴贵0668 6635231 13927592988*
赖文龙0668 6635362 13927583332
交警大队
张 任0668 6676138 6677233 13902546005
黄小兵0668 6688877 13828617788
政秘股0668 6662409
刑侦大队
程 光 0668 6635290 13828602388
政秘股 0668 6638009
巡警大队
凌卫阳0668 6664233 13702668018
石庆进0668 6664233 13702667368
政秘股0668 6664233
治安大队
陈文华0668 6635358 13902516992
周培奕0668 6635272 13927585888
政秘股0668 6635330
经侦大队
杨 捷 13922055828
朱元颖0668 6635396 6382399 13809785329
政秘股0668 6635260
高州市公安局森林分局
邓树球0668 6638869 13828608963*
政秘股0668 6662457 6675133(传真)
高州市国保大队长:何圣
高州市第一看守所:0668-6664642
四、高州市检察院: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茂名大道47号 邮编:525200
电话:0668-6635163,6635122,6635125,6635129
姓 名 职 务
吴玲河 邪党组书记、检察长
李造才 邪党组书记、副检察长
杨炳华 邪党组副书记
赖明虎 邪党组成员、副检察长
梁谢东 副检察长
李柏青 邪党组成员、政工科科长
黄谋 邪党组成员、纪检组组长
龚红光:0668-2138032/13828688622
吴玲河:0668-6635188/13828688788
控告申诉科检察科科员情况 控告申诉科电话:0668-6682000
吴永刚 控告申诉科检察副科长
卢华琼 控告申诉科检察副科长
控告申诉科检察科科室其他成员:张世华 梁义才 林桃 方亮
高州市检察院
吴帝镗0668 6635188 3918688 13927559288*
李造才0668 6635168 6616068 13809785863*
杨炳华0668 6635136 18806682788
赖明虎0668 6635128 6687968 13902516602*
梁谢东0668 6635160 6680903 13580015088*
李柏清0668 6635108 6851123 13828602839*
黄 谋0668 6635118 6386122 13828613618*
办公室0668 6635163 6635113(传真)
黄铭钰0668 6635163 6675890 13824851886*
吴培锋0668 6635163 18806683180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
刘雪娟 0668 6635121 6886731 13600397179
邓 杰 0668 6635139 6670338 13702663718
反贪污贿赂局
李造才0668 6635168 6616068 13809785863*
杨 洪0668 6635156 6663601 13509918952
反渎职侵权局
林庚明0668 6635186 6586860 13929733683
孙成武0668 6635133 6660477 13702663882
五、广东省高州市邪党务公开监督员 邪党务公开监督电话 0668-6885500
姓名 单位及职务 手机
冯 明 市政协副主席、民进党委、市文广新局副局长 13702667786
黄仁华 市人大原副主任、退休老干部 13809784511
张 燕 市人大常委、市妇联主席 13702661222
李祖源 市邪党代表、潭头镇邪党委副书记、镇长 13924381815
刘耀权 市纪委委员、石鼓镇纪委书记 13828601699
吴金茂 茂名市市委员、邪党代表、高州市邪党代表、云潭镇垌头村邪党支部书记 13727788577
吴国扬 市人大代表、南塘镇彭村邪党村支部书记 13902516987
卢楚强 茂名市邪党代表、广东源丰食品有限公司董事长 13809784292
六、高州市法院:地址:广东省高州市高凉西路178号 邮编:525200
院长李惠滨:13809769898/0668-6680388
刑庭庭长莫永强:13929733566/0668-6635088
高州市法院
郑明海0668 6882001 2880999 13005678988*
林国武0668 6635002 6639038 13809785680*
巫志杰0668 6635005 6638788 136003798528*
邓 绍0668 6635006 6668871 13702663209*
吴鸿烈0668 6635003 6682666 13809780566*
黄 新0668 6635099 6639011 13702667103*
文 耀0668 6635009 6668855 13902516846*
罗少权0668 6635039 6668159 13600397238*
柯铭志0668 6635076 2991598 13809760891*
办公室0668 6635088 6635077(传真)
黄 新0668 6635099 6639011 13702667103*
高州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陀瑞清 组长 0668 6635011 13929739939
叶联荣 主任 0668 6635010 13509918702
李宣新 副组长 0668 6635011 13929732268
郭光华 0668 6635010 13929730522
七、高州司法局
丁天清0668 6882339 6697999 13927598898*
黎武文0668 6639478 18211502333*
陈福文0668 6684198 6696818 13828610383* 3628103
梁文雄0668 6659699 6636898 13828600638*
卢炫 0668 6699959 13702667579*
袁广尧 0668 6662849 13902516637*
彭启彬0668 6678129 6603623 13809780301*
周权海0668 6664187 6881178 13828600113*
办公室 0668 6664187 6697730(传真)
练鹏 0668 6664187 6600660 13824883889*
法律援助处
练科0668 6699796 6680106 13702663870*
市普法办公室
李茂贵0668 6678416 13432920868
八、高州市四套领导班子成员 (区号0668) 注:*为政府网手机
市委领导
赵广辉 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党组书记6380166
李 德 市委领导、市人民政府邪党组书记 6882966
成振江 市委领导、兼任市纪委书记6662726 13580088219*
何 哲 市委领导6883588 13828678855*
吴 奕 市委领导6882377 13500075377*
张万盛 市委领导、兼任市委统战部部长6629899 13702663163*
曾 春 市委领导、兼任市委办公室主任6880106 13828673899*
李昭湖 市委领导、分管武装、国防后备力量建设6693787 13828613389*
杜坤玲 市委领导、兼任市委宣传部部长6880118 13922047228*
王 弘 市委领导、兼任市委组织部部长、市委党校校长市6625123 13929717638*
梁小东 市委领导、兼任市委政法委书记6383999 13702663622*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
赵广辉 市委领导6380166
李强 市委领导6659229 6636138 13809780163*
邓铁辉 市委领导6882168 6689298 13702661839*
陈兴祥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6669637 6681539 13809780586*
钟俊霖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6387678 6671138 13902547178*
练 锋 市人大常委会领导6888909 6667750 13902516029*
市政府领导
李 德 6882966
何 哲 6883588 2293423 13828678855*
吴 伟 6888993 6667039 13938399633*
杨润星 6699108 2989199 13927556108*
李 康 6383862 2989992 13926710368*
梁 起 6882338 6635222 13902513108*
莫 燕 6882318 6698178 13809780733*
市政协领导
张 芝 6690138 6662219 13809780383*
杨 超 6698766 6688626 13809784278*
王俊勇 6699928 6696366 13702662258*
莫昭芹6630398 6693928 13902516983*
陈德明6639018 6669868 13702669868*
赖 力6626866 6661392 13702668378*
冯 明6381333 6382829 13702667786*
九、高州市胜利农场
苏达军 0668 6421101 6619518 13809780276*
杜文雄 0668 6420676 6280709 13929740695*
卢才华 0668 6421102 13824883036*
李敬超 0668 6422728 6420105 13509918092*
夏显辉 0668 6426059 13580006043*
吴国强 0668 6421910 6420036 13828665543
党委办 0668 6420152 6420152(传真)
梁居壬 0668 6420152 13828604559*
行政办 0668 6421179 6421180(传真)
陈燕通 0668 6421179
胜利农场地址:广东省高州市胜利农场 邮编:525256
陀志强(场长):0668-6421101(办) 6420717(宅) 13828609733*
杜文雄(书记):0668-6422728(办) 6280709(宅) 13929740695*
罗志雄(综治办主任):0668-6672651(家)晚上七点后可拨打
杨德清(农场部):0668-6616137(办) 18948113677
高州市大井镇白田队书记 黄信 邮编525231
高州市大井镇派出所 电话6280024 大井镇邮编525231
十、汕头大学医学院 地址:汕头市新陵路22号 邮编:515041 邮箱:v-sdyxy@stu.edu.cn
党政办公室:0754-88900463 团委:0754-8900414
四会监狱:广东省四会市济广塘290信箱 电话:0758-3301002、3301012邮编:526237
广东省监狱管理局 省监狱管理局副局长:陈育生(省监狱管理局电话:020-83801277纪委监察室:020-36270457)
地址:广州市北较场横路1号 邮政编码:510050
电话:刑罚执行处:020-83817222或83830247 纪检监察室:020-83831187或83837934
广东省高级法院 天河区员村一横路9号 电话:020-85110000(传真85110258)邮政编码:510655
广东省高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 电 话(传真020-85110987):
姓名 职务或身份 区号 办公电话 手机或小灵通
林梦春 组长 020 85110982 13609738299
廖炳新 副组长、主任 020 85110993 13922726689
黄建屏 副组长、副主任020 85110980 13602808636
黄争 副主任 020 85110098 13570189700
薛英强 副主任 020 85110985 13503085512
李春泉 调研员 020 85110076 13602860538
何瑞源 020 85110323 13825038612
李文骥 020 85110382 13602711369
江燕玲 020 85110994 13503041699
周海燕 020 85110978 13922765693
喻洁 020 85110885 13926108330
潘兆强 020 85110942 13503011125
茂名市中级法院纪检监察工作人员(传真0668-2872817):
刘 茂 组长 0668 2895599 13828690168
吴东明 主任 0668 2872817 13809761471
龙光新 副主任 0668 2872817 13709644866
邓 锋 0668 2872817 13828696800
邓 亮 0668 2872817 13828689088
广东省检察院 珠江新城华强路 电话:020-87118000 邮编:510700
茂名市检察院: 0668-2938032 茂名市迎宾路173号
茂名市检察院负责人:何春青 手机:13809762733、小灵通:3213733。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主任:欧广源 副主任:谢强华 王宁生 邓维龙 陈用志 陈小川
地址:广州市中山一路64号 邮政编码:510080 电话:020-87185951
广东省信访局 办公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三马路省委大院 邮政编码:510082
接访地址:广州市东山区合群一马路省委西院
全国人大常委会 北京市西交民巷23号 100805 010-63093389
最高法院 北京市东交巷27号 100745
最高检察院 北京市东城区北河沿大街147号 100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