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月二十二日中共赤峰当局对杨丽蓉非法庭审,企图进一步迫害这位善良的妇女,北京律师在法庭上为杨丽蓉辩护指出:杨丽蓉的行为没有触犯任何刑律,应该无罪释放。
律师说:“杨丽蓉修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而不是为了破坏国家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因此她主观上没有破坏法律实施的故意。”“信仰属于意识形态范畴,是思想领域的事。而人的思想是不能构成犯罪的,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构成犯罪。在司法实践中,认定犯罪要求主客观相统一,不但主观上要有故意或过失,而且客观上要实施了危害社会的行为。因此不管一个人信仰什么,只要她在客观上没有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就不能对信仰者定罪量刑。而就本案而言,我的当事人客观上并没有实施破坏法律和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杨丽蓉修炼法轮功以后,处处为他人着想,与人为善。她时刻以真善忍约束着自己,是守法公民。二零一二年二月二十九日恶警绑架她母亲李玉芝后,进行非法抄家,从李玉芝家里抢走了电脑、打印机和六万多元现金。松山区的四个恶警在李玉芝家里,守候数个小时,声称谁去杨家就抓谁。 当天下午,杨丽蓉带着好友张翠敏来母亲家,遭到了恶警刘龙等人绑架,被非法关押在松山区看守所。
八月二十二日,赤峰市松山区法院如临大敌,据悉内蒙公安厅来了两人参加庭审 ,松山区公安局部份人在旁听 ,外面六十多个便衣如临大敌,法院外安排了三道岗 ,对进入旁听的人搜身,对包括纽扣,饰品在内的所有物品逐一检查;还安排人进庭辨认是否有法轮功学员旁听。当天检察院公诉人姓冯,法院审判长李月明 ,法院审判员郭文秀 。
在法庭上杨丽蓉堂堂正正地说:“1、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2、宪法没有哪一条规定法轮功是邪教 。3、法轮大法普度众生,自己所做的一切都是在救人,让那些还在行恶的警察停止迫害法轮功,为自己选择光明的未来。
北京律师当庭强调:杨丽蓉炼法轮功主要的目的是为了强身健体和净化人心,并按照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并不违反中国法律,在中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说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就是违法或者是犯罪行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是宪法规定的公民出版自由、言论自由和信仰自由的具体体现,其内容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也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没有任何法律规定制作法轮功宣传资料是违法或犯罪行为;只要是法律不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公诉人在法庭上也没有举出我的当事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具体违反了哪部或哪条法律的规定,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的原则,我的当事人散发法轮功宣传资料不是犯罪行为,应该无罪释放。
律师指出:关于宣传品的内容,一部份是关于法轮功修炼的,比如《转法轮》《转法轮法解》、《法轮佛法》等,这部份内容都是教人如何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心性,做一个好人,当然没有什么违法之处,更不会破坏什么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另外还有“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或者“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之类的话,还有《九评共产党》、《解体党文化》和神韵等。说“法轮大法好”当然没有什么问题,我的当事人是为了向她人推荐、介绍法轮功,宣传法轮功的好处,这与商家和企业散发宣传资料向消费者宣传介绍自己的产品和服务一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的,也没有破坏现行的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至于“真善忍”这是全人类公认的普世价值观,当然也没有什么问题。
关于“天灭中共,三退保平安”,“中国共产党亡”,从法律层面上看,没有任何法律禁止喊这句口号,也没有法律规定说喊这样的口号是违法的,从主权在民和社会契约论的角度上看,法律没有禁止的事人们就可以做,而且是一种天然的权利。至于神韵晚会和部份新唐人电视节目光盘等是一些歌舞节目,是没有阶级性的,是中立的。虽然晚会是由法轮功学员编导和演出的,但它是全人类共同的精神财富。关于《九评共产党》,这不过是抨击时政,批评执政党而已,其目的是为了敦促当局反省历史,从中吸取经验和教训,真正做到依法执政,执政为民,谨慎地行使手中的权力,真正为百姓造福,为人民谋利益。我国宪法第四十一条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中国共产党章程》第三十四条(五)规定:“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地接受党和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因此,《九评共产党》等宣传品行使的宪法规定的公民对国家机关的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并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实施。
律师还说到:象法轮功这么一个和平的宗教修炼团体,法轮功学员没有任何政治上的诉求,他的学员一心想的是如何按真、善、忍的标准做一个好人,她们不反对政府,也没有任何违反法律的行为,也没有侵犯他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可以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我们的政府为什么要大规模地迫害呢?为什么要用刑罚来处罚那些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呢?从另一个角度看,法轮功学员这样做也是万不得已,她们是在遭到无端污蔑和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渠道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成资料,向世人讲清事实真相,揭露媒体的谎言,并向世人介绍法轮功好处,有什么过错呢?你除了看到中央电视台里的自焚和杀人,在日常生活中,你看到哪个法轮功学员采取过暴力行动或者其它过激行为,危害社会危害他人了?而我们的司法机关却要因为我的当事人杨丽蓉仅仅散发了几份法轮功宣传资料就再一次地把她送到审判席上试图对她处以刑罚,天理何在?良心何在?
北京律师最后说到:对待法轮功问题采取和解立场才是明智的选择是大势所趋,违背历史潮流将会付出更大的政治代价!检察官和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当然,法律是要的,命令也是要的,而且都应该严格遵守,但法律和命令,归根结底是为了维护人类的良知和正义。目前在我国,某些法律和命令在某些情况下、在某些人那里存在着与人类良知相冲突甚至严重违背人类良知的情形,比如在本案中,司法部门借用《刑法》第三百条来构陷、打压和迫害善良的法轮功学员就是严重违背人类良知和道德、违背社会正义的。和谐社会应该以良知和道德作为我们每个人最高的行为准则,谁也不能借口自己是服从命令而对自己违背良知和道德的行为开脱,明知法轮功学员是善良的、无辜的却对他们处以刑罚就是有罪。司法是人类良知和道德以及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当面临国家法律与人类道德良知的二难选择时,希望法庭能本着自己的良知和道德,本着对历史负责的精神,以高度的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来维护社会正义,做出正确的选择,还我的当事人一个清白,无罪释放。
近年来法轮功案件从普遍重判向轻判是个发展趋势,并且在本案审判之前各地出现诸多法轮功案件发回重审、判缓刑、免于追究刑事责任、做出其它处理的范例。这说明,理论界和很多司法工作人员的良知在觉醒,在他们力所能及的范围内做出了最好的选择,这既为自己奠定了未来,也为以后彻底平反和纠正法轮功冤案作了一个良好的铺垫。对于本案的最终结果,希望我们的司法机关不要把法轮功案件政治化,实事求是,并且我们的法官应当听从内心的召唤、听从良知的召唤对本案做出裁决。
在法庭上,法轮功学员杨丽蓉的自辩和律师有理有据的辩护震慑了所有在场的人,公诉人不能自圆其说,甚至照着念公诉词时都结结巴巴,所谓“审判长”李月明多次试图打断被迫害人的自辩和律师的正义辩护。目前已得知与杨丽蓉同时被绑架的张翠敏女士(四十岁)被松山区法院非法判刑七年,被劫持到呼市女子监狱继续迫害。
法轮功教人修心向善,对修炼者个人、对家庭、对社会都有益,与邪教无关。可是中共操控公安、检察、法院等毫无依据的将法轮功作为“×教”,予以打击,从而使自己沦为迫害法轮功的马前卒,其实是由于中共的领导、逼迫所致,是由于中共凭借自己“对政法工作的领导权”而破坏法律实施所致。 也就是说中共对法轮功的迫害动用了法律工具。但是,中共这些行为的实质是打着法律之幌行迫害之实,一方面践踏人权,一方面却又要披着法律的外衣欺骗百姓,这本身也是对法律的践踏。因此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中共才是邪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