写给吉林省榆树市警察的劝善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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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榆树公安局国保大队、正阳派出所警察:

最近得知你们又当街绑架俩法轮功学员:一个是张玉洁、一个是郭淑兰。她们都是六十多岁的老人,是你们母亲或祖母年龄的老人,在法轮大法修炼中受益,告诉人真相,叫人明善恶,不被谎言欺骗,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其中也包括你们和你们的亲人。

可是你们却好坏不分,把她们绑架。绑架后不通知家属就把人非法关押到长春市苇子沟拘留所,拘留所通知家属说你家的某某在拘留所,具体是那个拘留所没说,家人以为是当地拘留所,当地拘留所说没有,多方打听,才知道是在长春市,听拘留所说拘留十五天,家属信以为真,也就默认了,因为他们都没有那么多的钱来托人赎自己的亲人,觉得十五天过去亲人就回来了,可是到第七天却接到长春黑嘴子劳教所打来的电话,告诉家属人被劳教了。

当郭淑兰的孩子们看望他们的妈妈时,劳教所的警察说,你妈没啥事,是被拐进来的。这个拐进来的不知是哪家的法律,既然没啥事就应该无条件释放。

在这期间,榆树公安局国保大队和正阳派出所没给任何一个家属通知,究竟犯了哪条法律,家人不得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明文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言论自由,可是只因为修炼法轮功就被非法劳教。那信仰自由在哪里呢?一直以来,中共一直以“法律”的名义实施着形形色色的迫害,比如强制拆迁等,然而要说“依法取缔法轮功”却是毫无法律依据,中共宣传部门玩了一个偷换概念的把戏来蒙骗群众。

我们都知道,宪法规定了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才能行使立法权,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没有立法权,只有执法权。宪法规定了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不受侵犯;而当年民政部违反宪法取缔法轮功的“决定”,公安部依据民政部的“取缔决定”而制作的《通告》,都不是法律。而江泽民在国外接受法国记者采访时说了句话:“法轮功是×教”,第二天《人民日报》就发表了“法轮功是×教”的社论文章。个人的说话和报刊上的一个社论文章就能代表国家法律?所以依照法律来讲,所有对法轮功的任何迫害都是错误的,而且对法轮功学员的残酷迫害是极其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如果宪法是每个公民应该遵守的法律,你们绑架了她们,你们是不是在违法?将来面对法制健全的社会的时候,被法律惩治的应该是那些违法者,其中包括你们这些执法犯法的警察。

抛开法律不谈,就是有一点良知的人都会想一想,六十多岁的老人,为了强身健体做好人就招来这么大的迫害,四、五个受过专业训练的大男人,当街跟踪、绑架俩善良的和你们母亲甚至祖母年龄相仿的人,你们不觉得良心有愧吗?

你们可能说,那是上级的命令,我们只是执行任务,执行上级错误决定的也要按罪论处。记得柏林墙倒塌后的故事吗?1992年2月,柏林墙倒塌两年后,守墙卫兵英格·亨里奇受到审判。在柏林墙倒塌前,他射杀了企图翻墙而过的青年克里斯·格夫洛伊。

亨里奇的律师辩护称,这些卫兵仅为“执行命令”,别无选择,罪不在己。然而法官西奥多·赛德尔并不这么认为:“作为警察,不执行上级命令是有罪的,但打不准是无罪的。作为一个心智健全的人,此时此刻,你有把枪口抬高一厘米的主权,这是你应主动承担的良心义务。在这个世界上,在法律之外还有良知。当法律和良知冲突时,良知是最高的行为准则。尊重生命,是一个放之四海而皆准的原则。”最终,卫兵亨里奇因蓄意射杀格夫洛伊被判刑,且不予假释。

“亨里奇案”作为“最高良知准则”的案例,早已广为传扬。“抬高一厘米”是人类面对恶政时的抵抗与自救,是“人类良知出现的一刹那”。这一厘米,可以让人类海阔天空。

其实,这几年由于大法弟子不断的讲真相,对于法轮大法学员是什么样的群体,你们是有一定的了解的,只是你们不相信因果报应而无知的做坏事,被中共邪党给欺骗了,看看咱们当地迫害初期那些积极追随邪党参与迫害的,有多少都遭到了恶报,如公安局的郭树青、孙铁军、拘留所的许久飞、正阳派出所的刘红军、李耀光、法院的方云海等等,有的是自己遭恶报,有的殃及家人。

作为大法弟子,我们没有仇恨,在为我们的同修感到不公、在为她们的亲人感到同情的同时,也为你们的未来担忧,希望你们在这天灾人祸并行的特殊时刻,明善恶,不被谎言欺骗,不再为邪党卖命,退出邪党的一切组织;将功补过,善待大法和大法弟子,给自己及家人留下一个未来。

我们强烈要求:无条件释放所有被你们非法关押的大法学员。

榆树法轮功学员

2011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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