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用法律的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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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八月二日】“法律”是神给人维持正常生活的一种保障,那么国内大法弟子也应从“权大于法”(认同中共、接受迫害)的变异观念中扭转过来,正确运用法律赋予的权利,维护神给人的正常生活条件。

仅举一例:一位同修被非法教养。因其全家都修炼,教养院以此为借口不许同修家属会见。同修的家人决定用正念看问题,就拿法律规定提出:公民有会见的权利。多次找司法局的监狱管理处,并以不让接见是不是家属在里面被迫害为由,要求监狱管理处予以核实。监狱管理处在大法弟子的正念之场中,只得多次去教养院检查,并所谓的“验证”此同修是否被迫害。从此教养院不敢再明目张胆的迫害此同修。

当然,这只是第一步,因为抓法轮功学员、把法轮功学员关起来,这本身就是迫害,是违法的,都需要继续清理和解体。但这第一步应该是迫害发生后,在人这个层面必须做的,否则就要看一看自己,是否有怕心,是否从心里是接受迫害、认同迫害的。那绝不是大法弟子、真修者应有的想法和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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