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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昌市国安的所谓“证据”说开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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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四月二日】从2009年9月至今,西昌市还有6名法轮功学员因讲法轮功真相被关押在州市各看守所,她们是高德玉、何正琼、何先珍、程冬兰、陆远翠、夏惠琼。市国安曾把构陷高德玉、何正琼、何先珍等的材料报到市检察院,市检察院两次退回国安,要求进行所谓的“补充侦查”。现在材料是第三次被送到市检察院,市国安构陷法轮功学员陆远翠、夏惠琼的材料也被市国安送到市检察院起诉科。

法轮功学员被不法人员搜出真相资料、信件、光盘、打印机、电脑、货币等,被国安等当作加罪法轮功学员的 “证据”。 其实这些真相资料和物品根本不能说明法轮功学员有罪,更不是中共江氏集团各级不法人员枉判法轮功学员的依据。

许多人在中共恶警的蒙骗下,往往会错误的认为“证据”就一定是证明有罪的证据。其实,证据也能证明无罪。证据本身的作用只是证实一件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庭上,证据主要的作用是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法轮功学员所有的物品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财物的工具,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也就是说法轮功学员拥有无论多少真相资料都是无罪的,曾有一明白真相的检察官说了一句真话:你们就是有一火车皮真相资料都没犯罪。

有一个事实也说明了这一点,在全国各地,中共不法人员在对法轮功学员非法庭审的过程中,他们往往都故意违反诉讼程序,他们一般都只问法轮功学员这些物品是否是你本人的?你是否有讲真相的一个具体行为?但是他们不敢再问这些物品和行为是否破坏了什么财产、伤害了什么人,因为他都知道没有这样的不良后果,要证明一个人是否有罪必须证明他的行为是否对社会和他人造成不良后果,没有任何不良后果的行为是不能作为定一个人有罪的依据的。

法轮功学员持有的光盘、真相资料的内容更是法官不敢问、公诉人不敢质证和不敢当庭公布的,其一、不当庭公布的本身就可否认一切所谓“证据”的无效性。其二、当再问下去就迫害不了法轮功学员了,因为再问下去或当庭播放、展示、宣读真相材料的内容,就更能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因为这些真相材料的内容或是教人向善、或是讲述事实(包括法轮功让人道德升华的感召力,祛病健身的奇效,及法轮功学员被中共迫害的事实),或是海内外的真实消息。而知道这些真相,连国安、公、检、法人员本身都会受益的,更多的人明白了法轮功的真实情况、中共迫害法轮功的种种罪恶,他们从内心都多少不愿去跟中共干迫害善良的坏事了。法轮功学员本身是修心向善、诸恶不做的,同时讲真相过程中的一切行为和制作的物品都是对社会和他人有益的,那是在维护宪法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在维护民众的知情权,所以法轮功学员拥有的一切真相材料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无罪,法轮功学员讲真相的一切真相材料都不是中共江氏集团各级不法人员枉判法轮功学员的依据。

法轮功学员讲真相是无罪的,那讲真相的一切材料更不是“罪证”了。这些证据只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善良和无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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