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法弟子运用法律反迫害和自我辩护的要点

——针对“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邪恶指控的自我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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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二月六日】正义辩护是必开的救人之门,各地同修都十分重视,在反迫害中各地纷纷请正义律师加入,让世人更直接的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非法性。但是,我们看到,真正能敢于站出来维护法律尊严的正义律师还是少数。因此,我们不能等待律师都正义了再行救人之事。我认为:请律师辩护是重要的,大法弟子自我辩护是更重要的,两种反迫害的方式都应该在法庭上展现,这是最好的救人方式之一,邪恶用假法律迫害善良、蒙骗世人,我们就用真法律还原真相、揭露邪恶,在法庭上展现大法弟子的慈悲与威德。大法弟子的辩护词不同于常人律师的无罪辩护,我们不是仅仅为了打赢官司为目地的,大法弟子的辩护词是为了讲真相,是站在无罪辩护基础上的讲真相,是为了挽救当庭的一切听众,其中包括法官、检察官和警察,我们不因为他们站在被利用来迫害大法弟子的一面而把他们视为敌人。可是,我也看到许多同修是不懂法律的,这也是邪恶能钻空子维持迫害的原因。在此,我把自己运用法律讲真相的心得讲出来与大家分享。

目前,邪恶迫害大法弟子的法律借口主要是两个:“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与“扰乱社会秩序”,前者是对大法弟子非法判刑的借口,后者是非法劳教的借口,前者是《刑法》第三百条的依据,后者是《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第十条的依据。邪恶之徒为了使其迫害借口冠冕堂皇,利用其手中窃取的国家权力操纵人大、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对《刑法》第三百条做了定向性的、针对迫害法轮功的所谓司法“解释”。因此,正义辩护的基点就是从破解这些法律借口开始。

江氏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的目地是要大法弟子放弃信仰,因此,它们的一切手段都是违法的,迫害的借口是因为大法弟子学大法和炼功,上访、讲真相挽救人的良知、散发和制作资料。

举例说:有一位同修是因为在电线杆上写“法轮大法好”被非法抓捕,面临非法判刑指控,迫害的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三百条『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庭的庭审顺序依次是:核实被告身份,告知被告人享有的权利,公诉人宣读起诉书,法庭调查(审判员、公诉人、辩护人向被告人发问),控、辩双方举证、质证,双方发表最后意见,法庭笔录上签名,法庭宣布休庭(择日宣判)。因此,同修们要好好读一读《刑事诉讼法》,才能更好的了解法律诉讼程序,认清什么是非法开庭,什么是非法审判、非法判决。

一、行使回避权。

在庭审开始,法官首先宣布法庭纪律,然后核实被告身份和控、辩双方的参加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当法官告知被告人享有申请审判人员回避的权利时,即可依法行使回避权。

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中,案件的性质是属于信仰冲突,当事双方是法轮功与中共(大法弟子一方是法轮功的一份子,中共党员一方是中共邪党的一份子),审判人员、检查人员、侦察人员往往都是中共党员、或者是拥护中共迫害法轮功的人员,依据法律原则,属于当事人的一方。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中,坐在法官位置上的并不是公正的第三方,而是由一方当事人审问另一方当事人,这是在法律上显失公正的非法审判。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中共党员应当被视为本案当事人,是应当“自行回避”的,但是,在全国所有涉及法轮功的案件中,公、检、法人员中的中共党员从来就没有依法回避过、都是非法的。

行使合法的回避权,是有效揭露非法庭审的第一步,揭露的真相是:中共利用“人民法院”的招牌,行“党法院”之事、行江泽民流氓集团迫害法轮功之事的真相。让世人看清中国的法院是“党法院”,并不是“人民法院”。在涉及法轮功、维权人士、异议人士的一切法律诉讼中,都是“党法院”在按照中共邪党的利益(上级命令、上面的意思)非法行使审判权,而不是人民法院在按照人民利益、国家利益、公民的合法利益依法行使合法的审判权。

江氏政治流氓集团在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使用的法律借口,在《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上看都是非法的,办案人员都是中共党员(当事人)和拥护中共的人员(当事人的近亲属)。该条款是二审案件的关键上诉理由,也是钉死江氏政治流氓集团犯罪的最关键的一根钉子,所有参与迫害大法弟子的邪恶人员都将因为此项法律条款而承担法律责任。大法弟子依法要求他们回避也是慈悲的展现,这是救度,明理者自会感激。

二、根据指控的罪名回答问题

在非法庭审的过程中,法官在主观上已经认定被告有罪、而不是站在客观公正的立场上,在法庭调查中,往往是只问行为存在,不问行为后果;判决的量刑标准也是只记行为,不计后果。都是故意违反诉讼程序的违法行为。因此,大法弟子在回答庭审的任何问题时,都要注意问题的法律依据、事实与被指控罪名量刑要件的必然性。

在非法庭审中,法官的讯问一般是这样的模式:“被告人,公诉人指控你在电线杆上写了‘法轮大法好’,你承认吗?”大法弟子当然不会回避说“是!”。法庭调查到这个程度就不会再往下问了,法官决不会再问这种写字的行为是否破坏了什么财产、伤害了什么人,因为他知道没有这样的不良后果,再问下去就迫害不了大法弟子了,再问下去只能得到对被告有利的非量刑结论,说你写的字不好看、颜色不好看、写的地方不好看等等,这不构成犯罪;对“法轮大法好”的内涵就更不敢问了,他不想记这个后果,只能草草收场,根据那些所谓的司法解释非法运作了。因此,大法弟子为自己做无罪辩护中,最最重要的是要敢于在法庭上证实法、为大法资料的合法性辩护,讲清自己行为上没有犯法的真相,把法庭调查引向法官不敢问、公诉人不敢质证和没有证据的地方(大法弟子的行为后果并不是犯罪),我们要把握住每一个事实细节与适用法律的细节,要紧紧抓住起诉书和公诉人的观点、不回避任何问题,一定要正念正行。你不把握好这个要点,就只能去承受迫害。

三、针对“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被非法判刑的大法弟子应该有如下的辩护词

其一,公诉人指控我的行为是犯罪,这不符合事实,更不符合《刑法》第十三条『犯罪概念』定性标准:公诉人指控我写“法轮大法好”构成犯罪是没有事实证据的,所举证的证据中,没有任何证据能证明我在电线杆上写字的行为后果,给什么人、什么财产造成了什么样的伤害与损坏,破坏了什么样的法律实施。我在电线杆上写字的行为没有损坏任何财产,电线杆并没有因为我的行为而损坏,输电正常,没有人指控我的行为给他的财产造成了什么破坏。我也没有看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是怎样在该电线杆上实施的,没有任何国家机关在该电线杆上工作;办案机关也没有证据证明,在我的行为发生时,是什么样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当时的电线杆上实施,是国家哪个机关的公务员当时正在该电线杆上执行公务。我在电线杆上写“法轮大法好”没有给任何人造成人身伤害,办案机关没有提供什么人因为看了我写的字而受到伤害。公诉人没有当庭提供这方面的证据。

其二,公诉人指控我触犯《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不符合法律对我行为事实的量刑标准:公诉人没有对“邪教”概念提供合法的司法解释,公诉人所提供的所谓司法解释都是无效的。

1、“两高”没有解释法律的特权

依照我国《宪法》和《立法法》,我国的国家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司法的最终解释权也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立法机关解释法律的依据是《宪法》与被解释的该法律的基本原则,其它任何执法机关都无权超越立法机关、超越宪法与被解释的该法律的基本原则解释法律,更无权给任何法律条款增加概念,《宪法》第七节的规定中并没有授予“两高”解释法律的特权,“解释”本身是破坏国家宪法和刑法正确实施的,可笑的是,“两高”对刑法第三百条的解释本身,就是对第三百条法律实施的破坏,依法应当纠正的正是这个“两高解释”。

2、“两高”的解释是越权和显失公正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所有针对法轮功的“解释”都是越权的、不符合《立法法》的立法程序的,这些法案没有按照立法程序交给全国人大立案、审议、通过,而且这些“解释”明显超越了宪法和刑法的适用范围、明显具有针对单一群体的倾向性,是破坏法律普世价值、显失公正的。因此,适用《刑法》第三百条“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的法律规定并不存在,不能在法律上证明我犯罪。

3、“两高”的解释是无效的

《立法法》在2000年7月1日实施以后,一切与该立法相抵触的法律与“解释”自然失去了法律效力;2004年3月14日修订的新宪法第六十七条(四)项更加明确了解释法律的权力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切不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法律解释也自然失去法律效力的,一切依据该无效解释作出的法律判决都应该纠正。因此,法庭不应该采信公诉人提供的无效“解释”,法庭应该采信有效的法律原则适用法律。

四、在最后陈诉中的结论

公诉人作为国家的专业执法人员,理应知道法律是约束行为的、而不是约束思想的,理应知道刑法是惩罚行为恶果的、而不是惩罚行为善果的,更不是惩罚思想结果的。本人信仰法轮功是思想结果、宣传法轮功的理念并没有造成人员与财产损失的恶果,不构成刑法惩罚的任何罪名,公诉人的有罪推定是没有客观依据的。因此,依照本人陈述的事实与法律,法庭应当认定我无罪,无条件释放我,判决执法机关赔偿由于错误执法给我造成的一切精神与物质损失。

五、对非法指控要有充份的辩护准备,要学会操作证据

例如:有大法弟子被不法人员搜出真相资料、光盘、打印机、电脑、货币,非法庭审中一律把这些叫做所谓的“证据”。

许多同修和世人由于不懂法律,在邪恶的蒙骗下,往往会错误的认为“证据”就一定是证明有罪的证据。其实,证据也能证明无罪。证据本身的作用只是证实一件事实是否存在,在法庭上,证据主要的作用是证明犯罪事实是否存在。因此,操作证据是做好辩护的关键,决不能认可一个证据所能证明的非法指控。大法弟子所有的物品都不是伤人的凶器,也不是破坏财物的工具,更不是政治纲领,这些物品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伤害,不会成为导致任何犯罪的证据。我们要敢于为大法资料辩护,这就是证实法。

1、在庭审中,公诉人无论提出什么证据,大法弟子和委托的律师都要在当庭核实、质证,要求公诉人依照法律条款解释证据所能证明的所谓犯罪结果与所谓的涉嫌罪名的关系。

2、公诉人出示光盘为“证据”,我们就要求他当庭播放,内容不一样的就要一个一个的分别播放,并解释播放内容能够证明的事实是否导致犯罪后果,证明不同事实的光盘要分类说明。不在当庭播放的,属于没有经过当庭质证的证据,我们就不能认可其为有效证据,无效证据不能作为判决依据。

3、公诉人出示真相资料为证据的,我们就要求他当庭全部念给听众、不得断章取义,并解释内容中所能证明的事实是否属于导致犯罪的后果。公布证据是公诉人的法律责任,大法弟子不要承认其当庭不公布的文字证据。邪恶之徒为了暗箱操作方便,往往不愿意公布“证据”,经常是让被告看一遍“证据”,然后问当事人:“这些东西是你的吧?”一旦被认可,就不在当庭公布了,其他听众也就听不到、看不到了,法官也经常是不主持这个公道的。因此,大法弟子一定要其履行当庭公布的责任,他不履行责任,我们就不承认其“证据”的有效性,最后在法庭笔录上签字的时候,一定不要让其把无效的证据塞進来。他出示一张纸,我们就要求他念一张纸上的内容;他出示一本书,我们就要求他念一本书的内容,决不妥协、决不配合其迫害自己。

4、打印机、电脑、货币和其它财物往往不会被当庭公布,不被公布的不能作为定案证据,不是案件证据的财物应该由办案机关依法退回,拒不退回的,应该依照法律追究办案人的个人法律责任。如果公诉人当庭公布为证据的,我们就要质证其事实是否造成犯罪后果。

5、在法庭笔录上签字的时候,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法律原则,大法弟子和委托的辩护人有权要求持有法庭笔录的副本,如果法庭拒绝我们就不给其法庭笔录上签字。签字的时效是在法庭上,法官宣布休庭以后(人员已经站起离开)要求签字的,大法弟子决不配合,法庭笔录必须在庭上经过双方质证无误的才能视为合法。

6、证人作证的,我们必须要求证人出庭,依照法律规定,证人不出庭作证的,其证言无效。在迫害法轮功的案例中,证人一般是非法的举报人,其中有不明真相者,也有恶意的参与迫害者。举报人的举报应当符合法律,如果举报人举报的当事人没有犯罪,那么这样的举报就是非法的。

以上是我们在一审案件中应该注意的要点。

第二审案件是上诉案,一般是由对一审判决不服的当事人提出。主要是针对一审案件程序的合法性提出质疑:对庭审程序和采信证据提出异议,对判决书中的事实、证据、适用法律的判词提出不服的意见。

判决书下来以后,我们要仔细阅读判词。对照法庭笔录检查判词:

一、看判词是否符合庭审程序;
二、看判词是否符合双方公认的事实;
三、看判词是否采信了合法有效的证据;
四、看判词是否完整的收录了控辩双方的意见;
五、看判词是否依照法律原则排除了双方异议;
六、看判词适用法律是否准确。

我们在一审中提出的辩护理由必须在二审中提出并且详加补充。

请同修们也要多多参考正义律师在各地为大法弟子作无罪辩护的辩护词。

我认为,法律是为正法而来的,在整个人类世界,特别是在中国大陆,一切铲除邪恶的法律要件都已经准备好了,高级生命的巧妙安排是常人无法知道的,邪恶之徒更无法理解。从表面上看,中國法律看似被中共邪党搞得支离破碎,可是,只要我们用心去做,我们就一定能把这个支离破碎的法律织成有力的法网,大法弟子的智慧完全可以打开这个正义之门。

常人律师是为我们提供专业的法律服务的,为大法弟子服务的同时,也是在摆放他们的位置,因此,我们不能完全指望律师,要摆正自我辩护与请律师辩护的关系,我们是主、律师是辅,我们要发表的辩护意见可以委托律师按照专业标准办理,也可以自己办理。我知道,许多同修不愿意看中国法律,认为那是中共邪党的法律,很避讳其中的“党文化”词汇与邪恶的逻辑。许多同修不愿意运用法律的原因还有许多如同常人的借口,认为:“邪党不讲理,你和它打官司没有用。”“人家嘴大,咱们嘴小,你和它没法讲理。”“法院是人家的,你上哪去也告不出去,咱们就修好自己行了。”“法律是人家定的,邪党不倒台,你打不赢官司,做好咱们应该做的吧!”等等。我觉的:正是因为我们有了这些常人的认识,邪恶才有漏可钻,才能一直假借法律之名维持迫害,说到底是我们有意无意的承认了迫害“合法”。

我们看到:法律在人间是一个普世的标准,而不是哪一个国家、哪一个民族、哪一个政治组织的标准。例如: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信仰自由、言论自由等。这些保护普遍人权的东西,在世界上许多国家的法律中也是有同样定论的,甚至,在量刑要件上的基本差异都很小。在中国环境下,法律被邪党塞進许多私货,在不同的整人运动中还塞進了不同的私货。可是,邪党的私货是无法改变法律的基本精神的,它动不了正法的安排。换句话讲,一切为正法所用的东西,谁也动不了!我们修炼的人更不能动常人的理,师父在法理中也讲:“常人这个理,一般的大觉者是不轻易动的,越高的觉者越不破坏常人的理,一点不动。”[1]我们不能人为的把法院、法庭、法律“恩赐”给邪党,那可是邪党最想要的,它就想“合法”呢,谁承认它合法,它就要管谁。这是神所不允许的,谁要干了这个坏事,那个高级生命不会饶他。近来,在中国大陆一些地方发生的迫害十分严重,也是这个原因。有太多的同修和太多太多的中国人认为法院、法庭、法律是邪党的,无形之中承认了邪党“合法”,邪党也就能更方便的干坏事了。其中的教训应该使我们更清醒,我们大法弟子应该充份运用正法安排的这一切反制邪恶。我们是在运用公平与正义铲除罪恶,是在用这种人能听懂的语言救度众生,是在给未来人留下一条理性平和的正路。这是站在修炼的基点上讲我们运用法律应该把握的要点。

大法弟子以什么心态看待“党法院”的判决结果?有许多同修的心很注重结果,那个心很执著“党法院”给的结论。最后等来的结果什么样?“党法院”的结果一定不是让你回家。因此,心里很不平衡,认为打官司没用。我认为,所有认为打官司没用的都是在默默的接受和承认迫害,我们大法弟子做任何事的基点应该是修炼人的正念,要在法上看问题,要在大法弟子承担的使命上看问题,师父告诉我们的法理是“你们只有救人的份儿”[2]。无论我们付出多大、吃多大苦、甚至是付出人身,我们都是为了完成大法弟子的使命,而不是为了一场人间的官司胜负。我们是明明知道“党法院”在任何情况下都要给大法弟子强加罪名、判刑的,我们却不为其邪恶的迫害所动,仍然认真的做好法律诉讼,这是为了挽救世人的良知而做,而不是为了自己在“党法院”得到什么“无罪释放”而做。

希望各地同修都能重视自我辩护,更有效的运用法律方式救人。

以上为个人认识,有漏之处,敬请同修圆容补充。(合十)

注:
[1] 李洪志师父著作:《转法轮》
[2] 李洪志师父著作:《各地讲法七》〈芝加哥市法会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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