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三)

——如何运用行政诉讼来反对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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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一零年一月三十日】

一、中国大陆学员对恶人的起诉方式有哪几种?

对于不太熟悉法律(特别是程序法)的学员来说,“起诉”恶人就是一种方式,就是到法院去状告恶人。其实,“起诉”包含着几种方式,必须具体了解这些方式才能恰当的运用。

对于一般人来说,“起诉”就是“告状”。这个“告状”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告状”就是法律明确规定的三大诉讼,中国现行法律把诉讼分为刑事诉讼、行政诉讼(即“民告官”)和民事诉讼(“民告民”)三种。相应的就有三部法律:《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

除了这三大诉讼之外,还有多种非诉讼的方式可以用来告恶人,包括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报案)等,这些方式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二)》中专门解说了。其实这些方式就是广义的“告状”。

从本文开始,依次解说三大诉讼的运用方法。本文先解说行政诉讼的方法。

二、在什么情况下可以选择行政诉讼?

适用于行政诉讼的情况有哪些?

在这里,关键要注意恶人实施迫害行为时是否有正规“手续”或事中事后承认是在“执行公务”。

对于那些以政府名义实施的迫害行为,如610办公室、公安部门、拘留所、看守所、劳教所等,以正式“手续”实施的迫害行为,包括监视居住、抄家、拘留、劳教、拒绝会见、侵犯通信自由等,都可以用行政诉讼来反对迫害。

注意,如果那些公职人员在实施迫害行为时没有正规“手续”,可以不把他们当作是公职人员,而只当作是个人看待,可以拒绝他们的非法要求;如果他们施暴,则可直接打110报警,或事后用刑事诉讼法告他们犯有故意伤害、绑架、非法侵入住宅、非法拘禁等罪。如果他们事后承认他们是在“执行公务”,他们所在的单位也正式承认他们是在“执行公务”,那么就可用行政诉讼法来告他们所在的单位。如果他们有打人、伤人等行为,另外还可用刑事诉讼法告他们的罪行,并申请国家赔偿。

今后,遇到中共的恶人骚扰时,首先要问清楚他们是私人身份还是“执行公务”;如果他们说是“执行公务”,那就要问他们是否有手续;如果他们有手续,那就尽可能记下他们的手续,以便状告他们时作为依据。

附:《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三、行政诉讼所“告”的“官”(“政府”)包括哪些机构和部门?

中共暴政必然导致机构林立,一般人根本份不清哪些机构是什么性质。中共把“国家机关”与“政府”分开,而行政诉讼只能针对“政府部门”起诉,不是针对所有的“国家机关”都能起诉的。所以,我们必须分清哪些是《行政诉讼法》规定的“政府部门”?

“政府部门”是指国务院下属的政府系统,包括省、市、县、镇(乡)、村各级政府及其所属的各部门(如部、厅、局等),这是最基本的机构、部门。臭名昭著的“610办公室”是所谓的“一套机构、二块牌子”,其中一块牌子是属于政府系统内的,所以对“610”的所有决定和行为,都适用于行政诉讼法。当然,对公安局、司法局和监狱管理局就更适用于行政诉讼法了。

但对法院和检察院不适用于行政诉讼,这一点要注意。因为法院和检察院不属于“政府”系统,而属于“国家机关”。

“政府部门”也包括一些行使行政权力的组织或“事业单位”(在法律上被为“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如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监狱等。法轮功学员可提起的行政诉讼可针对的对象,就包括这里所列的劳教所、看守所、拘留所和监狱等。如果其它那些“所”对法轮功学员做出了不公正的开除、处分等迫害行为,同样也可以对它提起行政诉讼。

作为“洗脑班”的所谓“法制学校”如果是正式挂牌成立的机构,那也算是这一类的有行政权的“事业单位”,我们可以用行政诉讼的方式直接起诉它;如果“洗脑班”是不挂牌成立的机构,那它就是典型的“非法组织”,是法律上应予以取缔的,其一切所为都是非法的。我们可以通过向公安局(如110)报警的方式告发它们的非法迫害。

中共的各级“党委”尽管大权独揽,但却不属于“政府”,也不属于“国家机关”,也不属于“事业单位”。所以,对邪恶的各级党委,不能运用行政诉讼法来告它,但可用民事诉讼法来告它,并用刑事诉讼法来告它所属的犯罪人员。

还要注意:行政诉讼状告的对象是有独立权力的机构,如派出所就不是独立机构,行政诉讼告的对象是那个做出迫害行为的派出所的上级机关——公安局或公安分局。

附:《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该组织是被告,由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四、应向哪个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对于限制人身自由的迫害(如拘留、劳教等),学员可选择向本人户口所在地的法院或判拘留、劳教的那个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两地的法院谁收到起诉状都要受理。

对于其它迫害行为,则可向最先做出迫害行为的政府机构提起行政诉讼。

附:《行政诉讼法》

第十七条 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 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五、行政诉讼可否由他人代理?

法律规定行政诉讼可由他人代理。

被迫害致死学员的近亲属有权为冤死的学员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诉讼中可以委托家属、律师代理,这就为行政诉讼提供了许多方便。特别是中共恶党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身份进行迫害,如果由学员的家属或律师代为诉讼,则在安全方面会好很多。当然,代理人需要学员提供委托书,所以学员还是要考虑安全问题,条件成熟时才可以这样做,条件还不成熟时,不主张冲动行事。

附:《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四条 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第二十八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二十九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

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第三十条 代理诉讼的律师,可以依照规定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可以向有关组织和公民调查,收集证据。对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材料,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保密。

经人民法院许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代理人可以查阅本案庭审材料,但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六、政府部门作为“被告”,负有举证的责任

当有学员对“610”或恶警说要告他们时,他们会得意洋洋的说:“你有证据吗?”其实,不用我们提供证据。

法律规定,在行政诉讼中,作为被告的政府机关负有举证责任。如果政府不能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其行为合法,那么它就败诉了。我们只管去告它便是。证据要由它们提供。因为迫害行为是它们主动做出的,它们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其做法的合理性。实际上,它们也提不出任何合法的证据来。

而且,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也不能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附:《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二条 被告对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第三十三条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证人收集证据。

七、所有行政诉讼前都可先申请行政复议,有的行政案件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是向做出迫害行为的那级政府部门的上一级政府部门提出停止迫害的请求。如果为了多方位讲清真相,大家可以先申请行政复议。如果要紧急制止迫害,则最好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如果是必须先经过行政复议的,在向法院起诉时,法院会说明的。当然,法院说明时,最好请它出示法律依据。因为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很可能会推诿拖延。

另请注意: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是有时限的,如果起诉的条件成熟,千万注意不要耽误起诉的时机。

附:《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七条 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行政诉讼的提起与上诉都有时效限定

行政诉讼是有时限的,如果起诉的条件成熟,千万注意不要耽误起诉的时机。

但法轮功学员一直处在受迫害之中,起诉者一直都受到打击报复,这种情况属于“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所以,即使是对前几年的政府迫害行为提出行政诉讼,也不失时效。因此,所有学员对所有的政府迫害行为,随时都可以提起行政诉讼,只要条件成熟。

附:《行政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耽误法定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第四十二条 人民法院接到起诉状,经审查,应当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九、在行政诉讼中可提出停止执行

在提起行政诉讼时可申请法院责令政府部门立即停止迫害行为,如拘留、劳教等迫害行为应立即停止;最好由律师提出停止执行,或由多人同时提出。

因为,执行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决定“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附:《行政诉讼法》

第四十四条 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

(一)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

(二)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裁定停止执行的;

(三)法律、法规规定停止执行的。

十、对法院审理过程的追踪与监督

在提起行政诉讼之后,要追踪法院是否受理?是否公正审理?是否拖延逾期?

特别要注意提醒法院着重审查政府部门对法轮功学员迫害实质上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中国法律根本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可是那些部门却受邪恶势力的操控硬是把“邪教”的帽子扣在所有法轮功学员身上。

同时要提醒法院追究那些有意制造迫害的恶人的行政、法律责任。这就出现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衔接问题了,我们只要检举即可,由法官去追究坏人的责任;如果法官玩忽职守或包庇坏人,我们还可以向检察院去检举坏人和法官的渎职行为。法律,只要我们有追究到底的精神,它是可以无穷的运用下去的。

我们在诉讼过程中,不妨假设法官是有良知的。我们要让他们变好,他们就能变好。我们要让他们站出来反对邪恶势力、共同参与反迫害,他们中的一部份人就一定能站出来,成为未来的真正合格的法官。

如果法院超期审理未果,我们可以向检察院或上一级法院检举法官失职。

附:《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一)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二)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决撤销或者部份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第五十六条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中,认为行政机关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违反政纪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该行政机关或者其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人事机关;认为有犯罪行为的,应当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第五十七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第六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依法改判;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以查清事实后改判。当事人对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可以上诉。

十一、行政诉讼结束之后还可以申诉

如果错过了上诉的时机,或对最终结果不服,还可以运用申诉的方式控告政府。法律的方式也是无穷无尽的,只要熟悉它,同样能运用自如。

申诉一般是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广义的申诉也可以向法院院长或检察院提出。关于如何申诉,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二)》中已有详细说明。

附:《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二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第六十三条 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决定是否再审。

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十二、在行政诉讼获胜之后可申请获得国家赔偿

法轮功学员受到政府的长期残酷迫害,理应获得法院的伸张正义并获得国家赔偿。关于如何申请国家赔偿,在《善用法律制止迫害(一)》中已有详细说明。

附:《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单独就损害赔偿提出请求,应当先由行政机关解决。对行政机关的处理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十三、常人的行政诉讼已为我们铺了路并为我们提供了参考写法

在网上随便一搜索,竟发现了一篇常人对劳教所的起诉书,这是常人为我们铺的路,同时起诉书的格式也可给我们提供参考——

起诉陕西省女子劳教所

原告:张敏霞,女,生于1958年12月3日,商洛市中心医院职工,因2000年11月18日被商洛中行的交通肇事致残而提前离岗。交警大队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商洛中行应负事故的全责”。原告在此之前为主管护师中级职称。住商洛医院家属院,联系电话:0914-2319613,手机:13991416370。

被告:陕西省女劳教所(三大队)。地址:西安市未央区玄武路6号。法人代表:(劳教所所长)

事实和理由:原告是商洛中行运钞车肇事案的受害者,中途被非法终止治疗长达6年不解决,肇事方并上下串通使行政不作为,原告因求生的本能要求解决后续治疗问题被警方别有用心者冠以罪名无理劳教一年半零十一天!(2006年11月27日至2008年6月6日释放),无任何法律手续,法外施法,遭遇如下:

1、明知原告是交通肇事的受害者有严重伤残而不体检,不复查,手续不全,投入劳教所时并无《劳教决定书》和《劳教通知书》及体检证明!违规接纳,十七种伤残疾病,以形势为由对其符合《所外救医》条件迟迟不予办理。

2、嫌人说实话,无任何理由,每逢上级来人检查,先把上访人关禁闭,严重侵犯人权!

3、劳教所美其名曰有《预约谈话制度》、有申诉和控告的权利,可是写信和上诉材料经常被滞压或当面向所领导反映问题,申诉合理要求时,经常被少数管教如象白笑等人多次挖苦、谩骂、纵容烟毒类学员打骂或威胁不让吃饭、喝水、上厕所、不分青红皂白戴戒具严刑拷打和逼供、车间或走廊拉磨,晚上抱走被褥抽去床板不让睡觉,涉嫌虐待,违犯人性化管理的原则。

4、不顾原告身体状况,不让休息,加班加点,经常承接各种大量的手提袋和各种盒子的制作工程,一味的追求经济效益牟取暴利,长期利用各种劣质粘胶剂和各种廉价的胶类物质,这种物质中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的“苯”气体,劳教所发的《法律常识》190页“劳动安全卫生章”以案说法中,早有大量的实例证明可致人中毒而死亡!而劳教所对劳动者的身体健康、生命安全置之不理,对存在的事故隐患视而不见,无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在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情况下,强行威胁、逼迫、参与苯作业生产劳动,吸入这种带有浓烈刺激味的有毒有害气体后,导致我视力严重下降,口腔、鼻黏膜及全身皮肤麻木、瘙痒、咽喉部有刺激症状和不同程度的恶心、呕吐症状,指(趾)甲变形变浑(灰),皮肤增厚、皲裂、血液中白细胞严重下降等。对人体有强大的危害,劳教所虽有水房,但经常锁着,偶尔开一次水房,我们看见水表上还放着吸铁石,目地是不让水表转。连洗手的机会都没有在这种环境中劳教学员既无安全保障,又无无菌操作技术观念,经常是胶质粘满双手就去吃饭或是制作、分装承接药商送来的药物,多脏呀!质量可想而知。

5、法以己见,玩弄最终解释权。劳教法规规定了节假日休息制度、请假制度等。既然劳教所节假日在所不能休息,还要加班加点,那么,在算正常出所时间时就应当减去这些天,其他劳教所就是这样执行的,可是,陕西省女劳教所却说没有,说这是奖励。到底是国家法律有误呢?还是不想执行?多一天多一个劳工,好给劳教所创造价值。

6、商洛06年11月27日逮人,28日才算日子,劳教所将错就错,最后再延长十天,实际就等于延长了11天,(释放时还写成是到期而不敢写成过期),多呆一天上级就多给拨一天各种费用,从中还能剥削好多剩余价值。写材料向上级反映,要求听证、复议,他们不敢听证,程序严重违法。

7、无视法律,无理非法剥夺探视权。长达半年时间,长途劳顿,家属和直系亲属多人多次到达西安,都说不让接见。特别严重的是:08年元月12日,劳教所前一天晚上通知让来接见,并未说让来送钱或欠帐之事,可是寒冬腊月、数九寒天、冰天雪地,冰冻难行,公路被封,家属冒着大雪纷飞,绕路步行几十里赶到火车站,好不容易赶坐火车到达西安,到劳教所后,三大队的白笑竟然把门不让接见!后再三求情说是三大队的王岗毅队长打电话让来接见的,(实际是奉王瑞芳所长的指示打的电话)。她才说要交1500元作为交换条件,家属没钱,不能非法苟同,她又不让见原告当事人,说是欠帐,家属根据他以往的上帐情况,认为根本不可能。要见复核票据她又不让见。一个是权利,一个是未落实的债务,二者根本不能交换。简直是荒唐之极!

8、变相盘剥。监狱探视日都可以送食品,但劳教所总是说怕把毒品送进去为由,不让送,说里面超市和外面价格一样。但豆奶粉包装袋上厂家明确标明“建议零售价8.5元”,而劳教所卖价为16元;白糖外面卖价是2元一斤,而劳教所卖价是5元;外面最小规格的火腿肠是5角钱一根,在里面就是1元钱一根;打电话说是每分钟1元3角钱,而实际是每人每月只能打一次,每次只限打2分钟,但实际从个人帐户中每月因人而异扣除20元、40元、50元、100元不等,我07年8月到08年元月,因为我向领导反映了劳教所三队个别队长的违法违纪问题,并不能无原则苟同和答应商洛和劳教所的非法串通及威胁、被迫我:“1、撤诉,2、对6年来行政不作为,未能解决我的交通肇事案进行调解结案,不出文字依据;3、不追究上当受骗受冤入狱的错误行政行为;4、逼我认罪认错,并配合他们写一份我案已结的假材料”等等等等!长达半年多不让我接见,也不让我打电话,除原来扣过的以外又多扣我120元的电话费,我不能无中生有、自欺欺人,就没有签名,但她们直接从账下掉!还有个别干警用原告的名字给自己开药,构成歧视,涉嫌敲诈!

9、扣押凭证,至今不还。原告在劳教所期间出外看病诊断等原始凭证,被告说出所时给,但解教时原告被劳教所三大队推出说让找劳教所管理科要,后推出大门连门都不让进,再多次电话催要,被告竟今天说她们要保留,明天又说让原告问三大队要;后天又说让原告从管理科要;再过几天又说让原告重新诊断。每次检查的费用需要几千元,即使不考虑经济问题,也得考虑医疗诊断是当时的病情凭证,何况被告未给原告付一分钱,扣押凭证毫无道理。

以上种种,既违犯了《劳教试行办法》的规定,也违犯了《劳动法》、《价格法》、《证据规则》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触及了《刑法》,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是对法律的亵渎!给原告带来了终生难以抹去的痛苦,病情加重,生不如死,给家庭带来了巨大的经济负担及心理痛苦……!就此,我们提出如下诉求:

1、公开赔礼道歉;
2、赶快返还不该收取原告所有的钱、物看病单据、凭证;
3、赔偿超期羁押十天,包括商洛多算一天的经济损失;
4、按国家规定赔偿精神损失费;
5、赔偿家属长达半年探视无功而返的交通费、误工费等各种经济损失费用万余元。
6、彻底清算所有款项。以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受害者的合法权益。

我多次要求劳教所依法落实,但他们根本就不想给我纠错,我得不到公平、正义,我只得依法提起行政起诉,依法维权。呈请各级领导,依法审查,支持我的合法诉求。

法院

起诉人:商洛市中心医院职工:张敏霞

年 月 日

附:行政诉讼起诉书的参考格式:

原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委托代理人:姓名:______性别:______年龄:___

民族:___职务:___工作单位: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

被告:
名称:____地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

诉讼请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
1、本诉状副本____份。
2、行政处理决定书__份。
3、其它材料_____份。

十四、在行政诉讼过程中,可考虑如下建议(以下内容是需要反复陈述的)

(一)在诉讼中如何谈法轮功问题,要理智去做。

1、申诉书首先必须明确表明:个人有什么信仰,与案件无关,因为这不是法律所应管的范围,而是个人思想问题,思想从不违法,也不能因思想而定罪,因思想信仰而强加的一切罪名都是非法的。一切问题都要从法律的角度来处理。

其次,所有那些所谓的“证据”,从法律的角度来讲,都不是什么“证据”,根据这些莫须有的“证据”根本不能证明学员犯了什么罪。假如真正做了这些事情,也是正当之举、合法之举,绝对不违法。

2、化被动为主动,“控告和检举”那些恶人恶行。控告书和检举信,那就更好写了,可以直接控告和检举恶人的罪行,因为被控告者(恶警恶人)的行为都是绝对违法的(如恶警打人和伤人的行为是绝对违法的)。

3、智慧的平衡好为自己洗清冤屈、为大法讲清真相、为救度众生而揭露邪恶、制止迫害的关系,诉讼时要根据自己的条件去做,不必千篇一律、生搬硬套。我们主张学员要注意安全,不可盲目从事,以免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二)除了直接向法院起诉外,还可采取多管齐下的方式多方寻求声援,这样更能震慑邪恶、制止迫害。例如,可先后或同时向政府信访办、人大信访办和施予迫害单位的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媒体、全国媒体、国际机构写信,呼吁支持正义。在申诉书和控告信、检举信中写明一式多少份,写明其它各份分别投递于哪个单位,并说明如不能合理解决将进一步采取法律行动,直到妥善解决为止。

(三)充份利用国内的媒体(特别是网络)反迫害,把行政诉讼书改编成适合于网络传播的文章或帖子,在国内(特别是当地)的网站、论坛、QQ空间等处发表和传播。注意,所发文章或帖子是没有“敏感词”的啊。虽然没有“敏感词”,也同样能让人们认识到中共迫害的残酷性,能唤起人们的同情。因为没有“敏感词”,只是申诉作为一个公民被迫害的遭遇,或控告、检举某些恶人的罪恶,所以会不受障碍的传播,如果写的好还会传播的很快。在传播的过程中,也会有人通过其它途径告诉世人——其实这些受害者是修炼法轮大法的。迫害真相只要传播开去,一定能起到非常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如果迫害的真相只是在国外的网站上传播,还不足以震慑邪恶在大陆的主体。目前很重要的一步是如果使真相在大陆的网络、媒体中广泛传播。近年来,很多常人被迫害的真相在国内的网络媒体中曝光后,引起民众的广泛支持和民众对恶党的声讨,这些现象都是为大法弟子铺路的。我们为什么不能善用呢?我们是最大限度的符合常人状态修炼的,我们在形式上就是常人社会中的普通一员,我们受到不公和迫害,也是公民受到迫害,所以我们就以公民的名义写出我们受迫害的遭遇,唤起社会的同情和支持,这同样是正当的。

(四)有条件的可聘请律师。这样做会加强申请赔偿和控告坏人的力度。

(五)在实施法律行动时,学员全方位配合也是相当重要的。如当地学员整体配合揭露、曝光有关迫害事件中的当地恶人,当地学员整体配合发正念,全世界学员和媒体配合声援等,整体协调起来,一定能发挥强大的震慑邪恶的作用。

(六)学员家属如能出面支持或代理法律事宜,将会非常有力。所以,在运用法律之前,最好充份与家属交流,让他们明白真相、充满正气并自愿站出来维护正义与法律的尊严。控告和检举尤其需要家属去做。

(七)始终把学员的安全放在第一位。虽然环境有所缓和,虽然我们是完全合法的,但中共邪党毕竟是十恶俱全的,所以我们在开展法律行动时,始终要非常注重安全。要学员本人自己悟到了、正念强大了再行动,不能勉强谁去做这件事,建议学员不要随大流、看榜样、跟风上,那样做很可能会被邪恶钻空子。在开展法律行动的整个过程中,时刻要用正念对待,不可陷于追求结果的盲目之中去,不可忽略理智的讲真相,不可忽略自己的修炼。稳健推进是最好的,不能在这个过程中受到任何损失。哪怕是取得一点点进展,对世人都是一种莫大的鼓舞,对邪恶都是莫大的震慑。

以上所写,仅是个人所悟。直接运用法律制止迫害,这是一个很严肃的问题,也涉及到学员的安全问题。本人层次所限,恐有不当之处,请同修明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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