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要求无条件释放我儿子杨明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二零零九年六月一日】今天,我们写这封申诉信,是冤情所逼,我要再次为我儿子申诉,要求无条件释放我儿子杨明。

我儿子杨明是四川泸州长江机械厂的一名技师,家住泸州市江阳区百子路公安局6号楼,二单元4号。二零零八年三月十三日晚九点过,杨明在宿舍外面被江阳区公安局的国安人员绑架,随后就抄了我们的家。杨明的卧室被翻了一个底朝天,如果住的是平房,可能还要挖地三尺。他们抄走了几个空白MP3及家里常用万能胶、订书机、胶水等物件。又横不讲理地搬走了杨明女儿卧室里的电脑主机,拿走了他女儿复读机上的耳机,还有30多张白光碟。他们又在我的卧室搜走了我在一九九九年以前购买的法轮功书籍和炼功磁带,这些都是在书店公开发行的资料,属于我个人的物品。整个家庭都被他们抄过了,连杨明的妻子修钟表所用的工具都被搜走……这些平常的普通物品后来竟成了指控杨明的证据。

看见他们这样做,我出面与他们论理,他们在没有出示任何证件与手续的情况下,采用卑鄙的流氓手段,连哄带骗地将我带到公安局,随即将我与儿子一块儿投进监狱,将我非法关押,非法剥夺我的人身自由一月之久。各位领导,人民的司法就是这样办案的吗?法律哪一条哪一款允许他们想抓谁就抓谁,用法律来解释得清楚吗?如果解释不清楚,他们就是在违犯法律。

杨明被绑架遭非法关押,江阳区国安人员李正辉主办此案。二零零八年四月十八日,李正辉等人以“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逮捕杨明。这顶帽子好大呀,压得人喘不过气来!真的想把杨明一棍子打死!?

我不明白,“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依据是什么?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政权的是全国人大。我儿子在何时何地造了什么谣言、诽谤了谁?又在何时何地煽动了谁去干了什么违法的坏事,颠覆了哪个国家的政权?造成了多大的后果?李正辉等人能举例说明吗?这样的罪名是乱定的吗?杨明就是修炼了法轮功,他在什么地方,都是以真、善、忍为准则,崇尚善良,扬善抑恶,和平理性,说真话,做正直的好人。没有追求权力的欲望和野心,高标准要求自己。这样的公民对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法轮大法洪传全球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的支持、褒奖,也充份证明了这一点。

李正辉等人办理杨明一案,是在蓄意迫害杨明。他们强加给杨明一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不能成立,案子被检察院退回,他们又生二计,以刑法三百条第一款:利用××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起诉杨明。两次起诉被驳回后,李正辉不放人,执意违法超期关押,直到关押近一年后把杨明推上法庭,达到了冤判杨明五年重刑的目的。

至此,我不知办案人李正辉为什么要这样做,是什么心,非要把杨明置于死地?我不知道李正辉与我们有多大的仇恨。

检察院将杨明的案子两次退回了公安局后,我去公安局要求释放我儿子,因我儿子无罪。可是李正辉矢口否认案件退回。我问明一个检察院的人说:确实将杨明的案件退回公安局。我不明白,如果不是有阴谋蓄意迫害,李正辉为什么要躲避?为什么要隐瞒实情?为什么不敢面对杨明案?

二审开庭,从律师的辩护与杨明的陈述中,我们了解到江阳区国安李正辉等人迫害杨明的一些事实。

一、改证据,把30多张白光碟改为130多张光碟。

二、制造伪证据,用相片引诱、暗示,诱导“证人”顺着他们的思路来指证杨明,取证手段违法。

三、利用亲情威胁、逼供。李正辉提案是对杨明施压,声称:你不说,就把你的判决书拿到你女儿的学校去,让你女儿抬不起头来。杨明被绑架当晚,女儿目睹李正辉等人的狂暴行为,孩子幼小的心灵已被恶警的恶行造成创伤。孩子当时伤心的告诉他们:“我爸爸是好人!”

李正辉还对杨明说:叫你父亲来这里看看你被关起来的这个样子。杨明的父亲已经是八十高龄的老人了,是一位受人尊敬的老公安,由于杨明被绑架、关押,他父亲伤心到了极点,不知自己的儿子到底犯了什么罪,炼法轮功究竟有多大的罪,到处去认错。可怜天下父母心!谁家没有父母,谁家没有儿女。杨明在家对双老一直很孝顺。李正辉等司法人员为了达到迫害的目的,不惜用亲情去伤害人的心理搞威胁、逼供,手段毒辣卑鄙。

李正辉办理杨明一案涉嫌徇私枉法。杨明与李正辉是楼上楼下的邻居。二零零五年李正辉装修房子,脏水漏下来把杨明家两间卧室的床上、墙上都弄湿了,女儿的书桌上也全是水。当时杨家老小还不认识李正辉,是一个分局的人帮忙找到他,他们夫妇来杨家查看后作了处理。

不久,李正辉家的厨房渗漏,水直往杨家锅里来。杨家查明情况后,确知是他们楼上的问题。李正辉房子装修好后出租给别人住,杨家的老母只好又去找到他处理。找到李正辉后他很不高兴,以为杨家在给他找麻烦,就说,我的厨房装修好了的。杨母就说,那你就给你出租的住户打个招呼,用水时小心点。这件事是否使李正辉与杨家心存隔阂?所以在办案中累累采取违法手段徇私枉法迫害杨明?

江阳区法院参与迫害杨明。杨明被起诉,我们准备请律师。可是所有的律师都说,上面有规定,我们不能为法轮功作无罪辩护。作为母亲,我坚信杨明无罪,于是决定亲自为儿子儿子辩护,却不告诉我儿子这时正在上庭。什么手续都交齐了,一直得不到出庭的通知。二零零九年一月八日,被关押近一年的杨明被非法开庭,既无公告,又不通知家属。更蹊跷的是,就在这一天,我又去法院问经办人牟红兵什么时候为我儿子出庭一事。既然是开庭审理,为什么不发公告?为什么不通知家人?为什么怕人旁听?为什么怕人知道?把公庭变成密审,究竟有什么不可告人的阴谋?我都是70多岁的人了,得知这消息后,只有放声痛哭,呼天不应。这是为什么?谁能告诉我这是为什么?司法公正,公正在哪里?后来我们还知道,在秘审过程中,法庭根本不让杨明作自我辩护,一切由法官和公诉人说了算,硬是强判、诬判杨明五年重刑。

泸州中院与江阳区法院狼狈为奸合谋迫害杨明。杨明与我一家人不服此判决,上诉到中级人民法院,并请来了北京律师,为杨明作公正的无罪辩护。二零零九年四月二十七日,二审开庭,情况很不正常。法庭内外高度戒备,六一零、警察、便衣密布,还对前来旁听者摄像,有的社区还来人监视。蓝田社区、派出所还强行截拦本区的旁听人。这次公开庭审理居然要“安检”、要身份证才可进场。为了阻止人们旁听,法院的人把旁听席上的人赶出去“安检”后随即撤去厅内部份椅子。法制社会里的开庭是正常的社会活动,人们前来旁听,主动关心中国的法制建设是值得倡导的大好事,何以这样压制群众的合法权利?用得着对手无寸铁的群众如此恐慌,如此防备,如临大敌一般?六一零份子唐德元见杨明的老父亲到场旁听,也十分紧张,他质问杨父:你来干什么?杨父回答:不是说家属可以旁听吗?于是唐就对杨明父亲下令:不准与熟人打招呼。这些人不知凭什么去干涉别人,威胁别人,侵犯别人的权利?

法庭上,我们目睹了法官蓄意迫害杨明的庭审。杨明被定罪为“利用×教组织,触犯刑法三百条,破坏法律实施。”法轮功是不是×教,给杨明安的这个罪名究竟对不对?杨明有权通过自我辩护对这个罪名进行有理有据的陈述。然而杨明一谈法轮功这个关键问题就被法官打断。当刘巍律师正面谈到法轮功时,也被法庭阻止。既然敢拿×教罪名定罪,为什么不敢让人评论这个罪名定得对错与否呢?检察院以刑法三百条治罪,律师认为用刑法三百条对杨明治罪是错误的,于是唐律师就三百条的问题向法庭陈述。按道理,法制社会里,司法人员执法、律师维权,都要以法律为准绳,律师在辩护中必然要涉及法律适用正确与否的问题,法庭上律师谈法律这本来是合情合理的正常程序,但是,法庭却不准律师谈法律。唐律师认真剖析刑法三百条,法官说扯远了,与本案无关,强行阻止律师有序的辩护。

公诉人可以用刑法三百条来定罪,为什么不让律师谈三百条?难道只准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吗?律师说,三百条都不敢谈还审什么案呢?我真的不知道,坐在法庭上的法官懂不懂法律,你有理就应在法庭上讲出一个理来,何必乱敲法锤,打断律师讲话,阻止律师辩护呢?

难道律师讲的法律真的与本案无关吗?揭开“×教”、“三百条”的谜团是揭开杨明与所有遭迫害的法轮功学员无罪的关键。之所以法庭×教问题不准谈,三百条不准谈,是在竭力掩盖利用法律、变异法律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我们看到法庭有预谋的阻止杨明说话,一次次敲击法槌阻止律师有序的依法辩护,我们震惊,我们失望,我们愤怒。法院、法官的意图很明显,就是不准律师纠正一审的错误,要加害杨明,迫害无辜。我们指望泸州中院纠正江阳区法院一审错案,结果让我们看到的是区法院与中院狼狈为奸合谋迫害杨明,律师离庭抗议法庭违法乱审。法官逼律师退庭,公诉人提出维持原判,草草结束了二审。五月七日,中级法院下达判决,强判杨明五年冤狱!我在这里高呼,我儿子杨明冤枉!哪里有说理的地方?老百姓有冤何处申?有理何处说?

中院二审判决依然以“×教”治罪是天大的错误!《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这是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人大制定与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从来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把法轮功定为×教。法院怎么敢乱用邪教的罪名指向法轮功学员,并以此定罪呢?

中院用刑法“三百条”定罪加害杨明错上加错!刑法三百条中提到的“×教”二字与法轮功丝毫不沾边。关于刑法第三百条,当这条法律产生时,人间还没有出现法轮功,刑法第三百条中提出的“邪教”所指的对象就肯定不是法轮功。中国那么多的宗教、团体、党派以及后来出现的众多的气功功派谁是“邪教”?如何定?谁来定?法律解释权在人大。随着社会的发展所出现的新情况,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碰到的新问题如何正确的解决和运用法律,必须由人大作出法律的解释。宪法第四十二条明文规定:“法律有以下情况的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情况,需要明确说明法律依据的。”比如“三百条”中的“邪教”问题,在实用中所指具体对象必须由人大作出法律解释,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事实上,人大从没有对“三百条”中“邪教”的具体含义、所指对象作出进一步的法律解释,当然也就是说明:目前中国没有谁是邪教,法轮功与邪教没有关系,法轮功不是“邪教”。

由此可知,如果没有人大的解释,任何人不可滥用“三百条”,将“邪教”的罪名乱扣,否则,就是破坏法律,违法犯罪。难怪,二审杨明案,法官要竭力阻止律师谈“三百条”,害怕当场揭穿他们滥用刑法“三百条”,以违法手段迫害法轮功学员的犯罪事实。故意违法,这是为什么?这不明摆着是栽赃陷害蓄意迫害吗?人民的法院为什么要这样对待人民?杨明二审开庭搞的戒备森严,恐怖、紧张,不知法院怕什么?防什么?原来是怕律师的辩护,怕法轮功无罪的真相从法庭上传播出来,防百姓旁听,防百姓走近法轮功了解法轮功无罪的真相。

泸州司法还做出了文件替代法律的荒唐事。泸州中院的二审判决书写明,此判决依照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两高院的“解释”类文件,怎么可以冒充法律、替代法律呢?而且,两高院没有法律解释权,他的“解释”怎么能堂而皇之的出现在判决书上,并作为量刑定罪的依据呢?再说,人大没有制定把法轮功定为什么教法律法规,两高院又是在解释那家的法呢?这种无根据的解释算个什么呢?泸州中院的判决与法律不符,没有法律的效应。应予以彻底否定。

我不知道这些执法人员,人心何在,法理何在?我活了70多年了,我一直认为法庭上是讲理的地方,是澄清事实的地方,秉公执法的地方,我切身体验并非如此。人民的法庭人民供养、人民的法官吃人民的饭,穿人民的衣,而人民的法庭人民的法官会玩弄法律,戏耍法律来欺骗人民!人民的司法不能真正兑现“为民执法”“公正执法”,这又是为什么?

律师持公道行正义启悟人心。北京律师唐吉田、刘巍依法为杨明辩护,我们在座的深感震撼。刘巍律师严正声明杨明一案证据不足,有很多东西是伪证,有很多东西也不能作为指控杨明的证据,应立即退还杨明的私有财产,杨明无罪,立即释放杨明。律师明确指出,办案过程中整个程序也是违法的……律师从法律、人权、信仰、社会等谈修炼法轮功无罪,法轮功讲真相无罪。我们清醒了:人大制定与颁布的所有法律法规,没有哪一条、哪一款把法轮功定为×教。是江××对国外记者乱开黄腔,信口开河说法轮功是×教引起的祸端;是《人民日报》评论员的文章与江××合谋发起的迫害;是两高院的一系列非法解释法律的文件冒充法律,实施了对法轮功长达十年的迫害。我们清醒的知道了:泸州公安、检察院、法院对杨明绑架、抄家、关押、判刑都是违法的,是迫害无辜的违法行为。

感谢感谢正义的律师们为纠正司法界长期迫害法轮功学员的违法行为作出的努力。感谢刘巍、唐吉田律师持公道行正义的非凡勇气。我们不懂多少法律,一贯想的是相信人民的法院、法庭会主持公道的,忽视用法律维护自己的权利。感谢维护法律尊严的律师们,启悟我们明白了这场迫害谁在犯罪,谁在破坏法律实施,公民应当怎样维护自己合法的权利。

宪法至上,信仰法轮功无罪,做好人无罪。请纠正迫害法轮功的错误,无条件释放我儿子杨明回家!

申诉人:杨明的父母杨国模、魏福英 二零零九年五月十八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