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对大法修炼者的迫害是彻头彻尾的非法的。面对历史和现实,我们不必等到新的“纽伦堡审判”那一天,而是在今天就有能力从人类法律的角度,更清醒地认清这场迫害的本质和罪恶了。
一、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类尊严的迫害从根本上是违法的
六十年前的纽伦堡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希特勒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他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进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六百万犹太人就是通过这样的立法和执行法律被分步骤屠杀的。
“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但所有的纳粹战犯是否都可以借此为自己辩护说“我参与杀人是在执行法律”呢?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参与纽伦堡审判的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
二、中共的迫害是全面毁坏人类道德的犯罪
如果说当年纳粹对犹太人的迫害,起到了让人类把自己的一部份同类当作非人类看待、从而冷酷残杀的作用,那么中共针对法轮功的这十年迫害,不仅让更多的中国人更坚决地丢弃良心,也让国际社会变得金钱第一、利益至上,把信仰和人权这些普世价值丢到了下水沟里。这是一场残害数千万法轮功学员、让全世界道德沦丧的国家犯罪。
中共对大法和大法弟子进行迫害以来,不论其发布了什么密令、制定了什么所谓的法律,以何种形式制定的所谓法律,其目的都是对“真善忍”和真修向善的人们进行灭绝性迫害。这场迫害从根本上毁坏了人类的道德,使无数世人当了中共陪葬品,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远超纳粹恶行的犯罪。也就是说,中共那些公开和秘密的“法律”本身都属于恶法,其立法和执行的过程就是其犯罪的过程。
三、中共本身不合法,其所立之法当然不合法
无论是“兵征天下、王者治国”,还是民主,不论是谁获取了政权,只是得到了统治的机会,而不是有了长期统治的基础。如果长久统治,则必须实行王道,也就是实行德政,以善良的道理引导百姓,以法律保护百姓权利,并以国家道义和力量捍卫国民权利,抵抗外辱。在历史上,不论是商汤伐桀,还是武王伐纣,也都是说明了这一道理。那么,作为中共来讲,在《九评共产党》中说得非常清楚了:从邪党的老祖宗巴黎公社革命开始就是一群社会流氓造反;中共邪党起家之初是一个由苏俄建立并扶植的卖国政党;在其夺取政权的过程中实践着其“邪、骗、煽、斗、抢、痞、间、灭、控”的九字恶诀;夺取政权以后则运动不断地迫害死至少八千万中国民众;最后竟丧心病狂地对大法和大法弟子进行迫害,走向了和“真、善、忍”大法的对立。这样的政权,无论从神的角度还是文化角度,以及现代国际法的角度来看,均属于违法的邪恶政权。这样一个邪恶政权本身即决定了其所立法律都是为了巩固和延续其邪恶统治的,注定了其是不合法的。
四、从现代国家法律的合法的立法过程谈邪党法律本身的非法性
现代法治国家法律的渊源(通俗说就是组成部份)包括宪法、刑事法律、民事法律、商事法律、行政法律等等。不同的国家,立法机关也有所不同,在民主国家大多是议会,在中共控制的中国,也摆设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制定和修改宪法和法律)、国务院(负责制定和修改行政法规)、省市级人大或政府(负责制定和修改地方法规)、最高院(制定司法解释)及各部委(制定和修改部门规章)。和正常社会本质的不同是,中国所有这些立法和执法的政府机构,不过都是被中共用来实施“专政”的工具。共产党夺权以来,中国政府完全是由中共控制的,为中共维持权力而摆设的,并非正常意义上的政府机构。一九九九年江罗集团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各级政府、各级公安、各级国安内部都设立了盖世太保式的“六一零”机构,就是一个广为人知、特别是在中共内部广为人知的铁证。
正常情况下,在所有法律之中,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也就是由宪法来衡量其他法律、法规的合法性,但是对于中共来说,宪法最多也只是它装潢自己的一张画皮,可以随时为了“党的利益”和宣扬某个中共党魁而修改。那么,在正常社会中,怎么衡量宪法的合法性呢?人们有理由追问:国家立法权的合法性又从何而来?不是随便一部宪法就能够使权力获得合法性的。宪法要证明自己的“合法性”就只能诉诸于全民的意志。全民意志的表达必须是自由而充份的,而不能是在“枪杆子”胁迫下的被动接受;全民意志的表达必须是平等而切实的,而不能是对人搞“三六九等”、搞阶级、党派特权。
在中共窃取政权以后,在表面形式上,邪党也操控全国代表大会制定了宪法和一系列法律,而且表面上也冠冕堂皇,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等等等等。但是从根本上中共邪灵是附体在这一表面形式上,从而实现其邪恶统治的。
按照现代宪政原则,立法权和行政权、司法权必须要分离,从而实现互相制衡、监督;而中共邪党控制下的中国各级代表大会基本上是由各级行政官员或卖身投靠邪党的有钱人来组成,代表的来源也不是经过层层的公民投票选举,而是由中共邪党指定(近来甚至政协委员也要邪党的组织部认定)。这样立法机关变成了邪党贯彻意图的工具,尤其表现在每一次邪党的党章修改之后,邪党的旨意(从邓理论到江魔头的三代表以至胡锦涛的科学发展观)无不随之堂而皇之的写入宪法,人民在此成了摆设,人大成了橡皮图章。在刑事法律中也按照邪党的需要制定“反革命罪”(于一九九七年取消,改为“危害国家安全”等罪名),以及随意进行的各种“严打”,在对大法开始迫害之后中共邪灵又于江魔头在法国发表谈话后,操控全国人大立即抛出立法解释,最高院与最高检同样亦步亦趋,抛出司法解释。可以说中共邪党的法律就是这一邪灵在人间的一张画皮。
(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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