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共把持中国的几十年中,可谓对法律翻手为云、覆手为雨,在其不需要的时候可以砸烂公检法;在需要法律装门面时,又号称与世界接轨,制造出一系列的法律;而且一再对中国百姓灌输“法律是统治阶级的工具”这一邪说,强调公民对法律的绝对服从,使百姓对法律畏惧,而根本不让人考虑邪党法律本身的合法性问题,即公民对法律是否要绝对的服从。
这里便存在着一个法律本身的善恶问题,也就是法律是否符合人类的善良本性和法律是否以维护人类基本人权为目地的问题。个人认为,如果一个政权的法律已经沦为迫害善良民众和维护极少数恶人行恶以及谋取个人极端私利的工具的时候,法律便丧失了法律本身的合法性。这里可以举一个例子说明:
在60多年前对德国纳粹罪行進行审判的纽伦堡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最大规模的审判。审判一开始,所有纳粹战犯用同一个理由为自己辩护,这个理由是“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杀害犹太人是在执行法律。”“执行法律的人不受法律追究”是世界上共同信奉的法律古训。希特勒和其他法西斯主义者不同之处在于,他是一个很“完满”的形式主义法治者,通过法治实施专制和运用法律灭绝种族是希特勒的两大发明。对待犹太人,第一步通过立法進行身份上的区分,使犹太人与其他人区别开来;第二步通过立法禁止犹太人经商,切断了犹太人的财富来源;第三步通过强制劳役法,使有劳动能力的犹太人从事超强度的劳役,在将他们的体力耗尽后再赶往集中营从肉体上消灭。600万犹太人就是这样通过分步骤被屠杀的。因此所有纳粹战犯都有理由说:杀人是在执行法律。
这样一来把法官难住了,因为法官们也信奉同样的古训,法官们不得不休庭。休庭后法官们讨论:如果纳粹战犯的辩护理由成立,承认他们执行的是法律,那么只需要做一件事,开庭后即宣布他们无罪,审判也应宣告结束;如果认为他们的辩护理由不成立,就必须从法治原理上予以说明。
德国著名哲学家拉德•布鲁赫在法律问题上有个非常精辟的论述,他说:“法律分法上之法和法下之法,以人类的共同理性,以人的尊严和权利作为展示内容的法是法上之法;凡是以背弃人类理性,漠视人的尊严、践踏人的权利为特征的法都是法下之法。法下之法是恶法,恶法非法也。”
他的这一思想很快使法官们达成了共识,法官们认为,纳粹战犯执行的不是法律,而是一种罪恶。再次开庭,法官们以恶法非法的原理驳斥了纳粹的辩护理由,纽伦堡审判才得以顺利完成,并将包括集中营护士在内的迫害参加者判处了绞刑。
在中共邪党对大法和大法弟子進行迫害以来,不论其制定了什么法律,以何种形式制定的,其目地都是对真善忍宇宙大法和真修向善的大法弟子進行的迫害,从根本上毁坏了人类的道德,使无数众生被淘汰,就其本质而言是一种远超纳粹恶行的犯罪。也就是说这些法律本身就是恶法,无需服从,其立法过程就是其犯罪的过程。
在中共对大法和大法弟子长达十年的迫害中,从利用法律的表面形式对师尊发出所谓的通缉令,到对众多大法弟子進行劳教、判刑、拘留和长期的监控、骚扰,到活体摘取大法弟子的器官,都是纳粹式的犯罪行为。现在越来越多的常人律师走出来为大法弟子做无罪辩护,对邪恶起到了极大的震慑作用,也在不同成度上鼓舞着世人。但是,为何一直难以出现真正的无罪判决?这固然和邪党对公检法机关的控制与这些机关内的世人对自己利益的追逐而丧失正义感,以及相关众生是否明了真相有关,可是这其中是否也存在着大法弟子对邪党法律上的模糊认识有关呢?
师尊告诉我们彻底否定邪恶的旧势力的一切安排,我们是否也应该彻底走出邪党的法律框框呢?无论中国大陆的大法弟子、良心人士,还是海外各国政府、各界人士,都应该从根本上认识到:在中共邪党的社会中,根本不存在现代意义上的民主国家的法律和法治。中共的法律从根本上就是违法之法,不具备法律应有的基本属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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