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7月22日上午6点半左右庄河市兴达派出所一干警察在所长孙秀权的带领下,在未出示任何有效证件(警官证、搜查证)的情形下对天真商行进行强行搜查,在搜查后未给商行留下任何带走的钱、物收据或清单,并在未出示拘捕令情形下拘捕店主宋香凤。
2009年7月22日下午2点左右,宋香凤儿女去庄河市兴达派出所要求见一见母亲,该派出所所长以当事人已被解送至大连市看守所不在当地为借口予以拒绝,其子女坚持要见母亲招致该所多名警察辱骂推搡。
2009年7月23日庄河市兴达派出所副所长李玉帅带着“逮捕令”到天真商行要求宋香凤家属签字,宋香凤儿子因气愤而拒绝签字,李在逮捕令上写上“其儿子拒绝签字”后带走逮捕令,未给家属留下任何书面通知或证明。
2009年7月27日前后,庄河市兴达派出所两名警察带着“拘押令”到天真商行要求宋香凤家属签字并通知家属拘押宋香凤两个月,宋香凤儿媳妇因不熟悉情况拒绝签字,两名警察在拘押令上写上“拒绝签字——儿媳王晓冬”,之后两名警察带着拘押令离开,未给家属留下任何书面通知或证明。
根据法律规定,警察对居民搜查必须:
一、出示搜查证。
二、搜查证必须有本市公安局长的亲笔签字。
三、搜查证必须有所在辖区派出所所长亲笔签字。
四、搜查证必须列出两条、或两条以上怀疑或已确定犯罪事实。
五、必须由所在社区居委会主任或成员协同。所抄走物品须列出清单,由居委会成员过目并签字。
庄河市兴达派出所警察的做法已构成了犯罪:
1:私闯民宅。(强行闯进屋)
2:执法犯法。(无证搜查)
3:非法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即非法拘禁罪。
4:先抓人再补办逮捕证,并罗织罪名。
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
2009年10月某日,庄河市法院刑事庭在未通知家属的情形下秘密开庭审理宋香凤一案,侵犯了家属的知情权,同样是违法行为。
2009年11月16日,宋香凤家属聘请两位北京律师作为宋香凤的辩护律师,并签订委托协议。当日下午,家属与两位律师来到位于姚家的大连市看守所依法申请会见当事人宋香凤,大连市看守所作为执法机构却执法犯法,以所谓“上边”的命令为由,要求两位律师出示:1.律师与当事人家属签订的委托协议上加盖律师事务所公章;2.律师与当事人会见的申请函加盖律师协会印章(有不公开的秘密文件明确说明此项条款专门针对法轮功案件)。此举已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及其它相关法令。
《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大连市看守所阻挠律师会见当事人的行为,严重侵犯了宋香凤及与宋香凤有相似状况的其他人的合法权益,妨碍律师正常执业、剥夺律师依法会见的权利,是典型的对特殊群体选择性适用法律的违法行为。将“上边”指令与当地“规定”置于国家法令之上,在律师会见当事人这一点上,只有大连才有,其它各地无此状况。对此,宋香凤家属及律师保留投诉及控告权利,并希望有关部门和领导能予以重视,并采取切实措施,立即纠正大连市看守所的违法行为。
2009年11月17日上午,宋香凤家属及律师到庄河市法院递交相关手续,法院相关人员深感意外,接下来不知怎办才好,甚至连宋香凤的起诉书都找不到。
辽宁省庄河市法院院机关各庭电话号码(区号:0411)
部门 姓名 外线 内线 房间号
院长室 王增恒 89725117 5117 301
副院长室 崔天骄 89725155 5155 404
宋炳坤 89725166 5166 403
王选德 89725122 5122 406
纪检组长 辛国凯 89725111 5111 408
督察室 孙向党 89725199 5199 502
监察室 陈 强 89725250 5250 421
王敬歌 89725251 5251 421
司法鉴定
委托办公室 韩 伟 89725112 5112 107
孟繁元 89725110 5110 107
刘 丹 107
信访办
主任室 邵建华 89725171 5171 204
接待室 段文学 89725131 5131 110
董世玉 89725130 5130 110
立案庭
庭长室 刘作风 89725138 5138 112
立案室 都国玲 89725132 5132 111
杨玉林 89725135 5135 111
贾玉林 89725137 5137 111
曲丽坤
申诉审查 曹 平 89725290 5290 515
刑一庭 于 强 89725162 5162 201
张志久 89725163 5163 201
于长发 89725161 5161 201
于大川 89725160 5160 201
刑二庭 潘文阁 89725168 5118 202
姜玉民 89725167 5117 202
姜文军 89725165 5115 202
行政庭 衣本伟 89725198 5198 302
于政文 89725197 5197 302
娄道同 89725195 5195 302
唐忠国 89725196 5196 302
队长室 唐兴合 89725276 5275 412
王选志 89725273 5273 412
张吉胜 89725275 5275 412
女警室 姜丽清 89725278 5278 511
网络办公室 殷晓霞 89725153 5153 116
李 惠 116
执行一庭 刘殿和 89725120 5120 109
李国华 89725121 5121 109
孙秀君 89725125 5125 109
李秀军 89725129 5129 109
邓春荣 89725128 5128 109
李长忠 89725123 5123 109
张振军 89725127 5127 109
垄立和 89725173 5173 205
郑志敏 89725175 5175 205
行政二庭 郭贤永 89725151 5151 115
王选平 89725152 5152 115
姜树斌 89725108 5108 106
黄维明 89725106 5106 106
何 峰 89725109 5109 106
赵正田 89725107 5107 106
行政三庭 宋相官 89725176 5176 206
李成义 89725178 5178 206
于龙和 89725117 5117 108
都本利 89725116 5116 108
孙成志 89725119 5119 108
李长军 89725119 5119 108
赵晓黎 89725118 5118 108
徐宝慧 89725118 5118 108
审监庭 刘仁杰 89725205 5205 304
刘 婧 89725207 5207 304
马仁涛 89725208 5208 304
丛长庆 89725206 5206 304
庄河法院 乔法军 89725210 5210 306
肖永迪 89725212 5212 306
闫长喜 89725218 5218 307
于 波 89725215 5215 307
于桂芝 89725213 5213 307
曲长文 89725219 5219 307
第一审判庭 刘亚杰 89725191 5191 二楼
第二审判庭 张雪芬 89725192 5192 二楼
第三审判庭 张 杰 89725193 5193 二楼
第四审判庭 张海燕 89725227 5227 三楼
第五审判庭 邓晓航 89725228 5228 三楼
第六审判庭 89725229 5229 三楼
第七审判庭 卞富美 89725230 5230 三楼
第八审判庭 毕金玲 89725256 5256 四楼
第九审判庭 李 治 89725297 5297 五楼大连市姚家看守所
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姚家街270号 邮编:116031
电话:0411-86886166、0411――86887811
所长:王洪涛、周桂春 副所长:陈维东大连看守所提审室电话:0411-88053434
大连姚家刑事拘留所:0411─86870728 、83792725
大连看守所总值班室:0411-83792702
大连看守所电话区号0411
86886166、86887811、86887816、86887815、86887813、86887812、86870718、86870728、86870857、86870508、86871988、
电话:0411-86870728大连市委政法委
地址:大连市中山区育才街39号 邮编:116001
张中 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 0411-82735000 宅电:0411-83698262
吕东辉 副书记 综治办主任 0411-82722780 宅电:0411-84548001 13304083966
里景瑞,大连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办:82732679 宅电:82897677
大连市政法委副书记、大连市司法局局长 都本有
局长办公室:0411-83766999
大连市司法局办公室:0411-83766661 传真:0411-83766789
手机:13904269099 家庭电话:0411-83696369
刘晶,维稳办副主任。办:83767610-8160 宅电:84664176 手机:13384117032
冯卫民:维稳办综合处长,办:83767610-8058 宅:82210736 手机:133322767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