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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海县公安造假、法院诬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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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九年一月十二日】河北省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等人抢劫法轮功学员后又伪造证据,唐海县法院听信一面之词,非法判法轮功学员孙翠清四年刑,非法判法轮功学员徐娜重刑四年半。徐娜于2009年1月4日被非法劫持到石家庄监狱迫害。孙翠清仍被劫持在唐海县看守所。

2008年7月26日,十里海海兴村孙翠清和宁永秀出门时遇到居委会主任王怀纪,并告诉回家过节当天回来。在唐海镇唐海路新城大街附近,遭十里海海兴村蒋彦立和王树宏拦截。这时十里海边防派出所所长唐长利等人到达,强行搜了孙翠清和宁永秀的身,抢走了孙翠清随身携带的真相护身符之后,就将二人绑架到十里海边防派出所。宁永秀被迫害得心脏病复发,唐海县公安局怕担责任,勒索五千元现金将其放回。

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张顺、孙敬森以及十里海边防派出所多名公安人员,在孙翠清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孙翠清家的门锁撬开,在孙翠清家穿鞋上炕,翻箱倒柜,将家中DVD一台,MP3两个,录音机2个、数字电视接收器1个和衣柜里衣服间夹的五百元现金等多项私人财物非法劫走,家被翻得一片狼藉,真象遭土匪洗劫一般。恶警抢走一千多份法轮功真相资料和书籍,十里海书记说:“孙翠清家法轮功的东西有一千二、三百份。”李富国等人为了自己的功利,为了加重迫害孙翠清,弄虚作假,伪造证据,造了一张9258份法轮功宣传品的扣押物品清单。唐海县法院2008年11月27日、12月8日两次对孙翠清非法开庭。

李富国等人为加重迫害法轮功学员徐娜,也用造伪证的手法。二零零八年六月十日,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等人着便装闯进徐娜家中,将其绑架,诬陷徐娜二零零八年四月十九日到十农场散发法轮功宣传品,并诬陷说剩余的有宣传卡片74份、印模22个、小册子7份、光盘154份、报纸47份。唐海县法院不顾传播法轮功真相符合宪法的事实,非法判了法轮功学员徐娜四年半。

李富国等人抢劫法轮功学员,才是真正的犯罪者。在法律健全的时候,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以下是孙翠清家属对国保大队李富国等人的起诉状。


被投诉人:唐海县公安局国保大队队长李富国
投诉人:孙翠清家属
案由:被告知法枉法、执法犯法,捏造、歪曲事实,亵渎法律,侮辱、诽谤、诬告陷害,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自由。

2:原告弄虚作假,制造伪证

诉讼请求:
1、被告停止对非法关押的大法弟子迫害,解除非法判刑,无条件释放
2、赔偿原告非法关押期间的经济损失,公开向原告道歉
3、依法追究张顺、李富国、孙敬森的责任

事实与理由:

一:唐海县十里海派出所拦路抢劫,绑架无辜

2008年7月26日,十里海海兴村孙翠清和宁永秀出门时遇到居委会主任王怀纪,并告诉回家过节当天回来。在唐海镇唐海路新城大街附近,行驶途中十里海海兴村蒋彦立和王树宏将二人拦住。十里海边防派出所所长唐长利等人已到达,强行搜了孙翠清和宁永秀的身,抢走了孙翠清随身携带的护身符之后,就将二人绑架到十里海边防派出所。

二、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等私闯民宅,抢劫私有财产,执法犯法

2008年7月26日,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张顺、孙敬森以及十里海边防派出所多名公安人员,在孙翠清家中无人的情况下,将孙翠清家的门锁撬开,将家中DVD一台,MP3两个,录音机2个、数字电视接收器1个等多项私人财物非法劫走。此行为严重违反了宪法33条、34条、35条、36条、37条、38条,违犯了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示威游行的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住宅不受侵犯等多项权利,实数入室抢劫,知法犯法。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刑事诉讼法第113条的规定搜查的情况应当写成笔录,由侦查人员和被搜查人或者他的家属、邻居或其他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唐海县公安局所提供的搜查笔录中没有孙翠清、宁永秀的签字,也没有作为第三方见证人的签字。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一式二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字或者盖章,一份交给持有人,另一份附卷备查。唐海县公安局没有让物品持有人孙翠清参与清点和签字,也没有让见证人张方国、申立春参与清点,其二人只是见证了搜查的过程。所以物品清单没有法律效力!

《刑诉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公诉人、辩护人应当向法庭出示物证,让当事人辨认”;最高院刑诉法解释第五十三条规定“收集、调取的物证应当是原物”。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当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因此,这些所谓的“物证”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三、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弄虚作假,伪造证据

2008年7月26日,李富国在孙翠清家非法劫走一千多份真相资料和书籍,十里海书记说:“孙翠清家法轮功的东西有一千二、三百份。”李富国等人为了自己的私利,为了加重迫害孙翠清,弄虚作假,伪造证据,造了一张9258份法轮功宣传品的扣押物品清单。

我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规定,毁灭证据或伪造证据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犯罪的,从重处罚。

《刑诉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四、信仰法轮大法合法

世上的“信”,千奇百怪、不计其数。有人认为“八”这个数字吉利,“四”不吉利;有人认为桃木能避邪;有人认为家里住燕子会招好运;有人认为中国人是龙的传人,这是我们百姓眼里的“信”。在宗教中,佛教相信有多佛,基督教认为只有一个真神,各执己见,和平相处。信,是思想、人心的问题,是完全自由的。在当今世界,任何一个国家的正常政府不会去参与评价哪个“信”是正的,哪个“信”是邪的,更不会去暴力干预。

在“信仰法轮大法合法”的法律依据方面,《世界人权宣言》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思想、良心与宗教自由的权利。《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十八条说:人人有权享受思想、良心和宗教自由。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也有关于宗教信仰自由的规定。

五、讲清真相合法

大法弟子是信仰“真、善、忍”的,他们对于所遭受的迫害,不会编造,不会夸大,其讲述真相的过程中不损及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利益,不涉及破坏社会秩序,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而且在讲清真相过程中启发人们善念,让人们选择站在正义和良知一边,不但无过,而且有功。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罪”强加于法轮功学员,根本上找不到哪一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受到法轮功学员的破坏,也就是说找不到“犯罪客体”。从犯罪构成四要素的角度看,没有“犯罪客体”,也就谈不上“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犯罪构成四要素缺三个的情况下,稍懂法律的人都知道,这不是在判案,这是在草菅人命。

大法弟子无论是上访也好,制作、发放各种小册子、书籍、传单、光盘也好,打条幅、喷标语、搞电视插播也好,传《九评共产党》、促“三退”(退党、退团、退队)也好,所有这些做法无非是围绕“坚守信仰”和“讲清真相”,没有任何的违法性,更没有任何社会危害性。

综上所述,要求当局撤销并依法纠正对孙翠清的诬判,并依法追究唐海县公安局李富国的法律责任,希望你们站在正义一边,真正按法律行事,还法律真实的面目。


孙翠清的家人
2009年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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