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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海公安知法犯法、执法犯法的枉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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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二零零八年六月二十三日】零八年六月十日,河北省唐山市唐海县公安局、“610”办公室(专门迫害法轮功组织)以李福国、王民为首的六、七个警察,身着便衣,先后强行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徐娜家和李凤珍家中,野蛮绑架了她俩,并进行非法抄家。两位法轮功学员现被非法关在唐海县看守所。

恶徒中午先到徐娜家中绑架徐娜,并抄走几本大法书及未使用的电脑主机。

下午五点多钟,这帮恶警又带着摄象机非法闯入李凤珍的家中,连鞋都不让穿就将李凤珍强行抬上警车拉走。接着在家中没人的情况下,恶警们私自撬开李凤珍家所有的柜锁,抢走大法书籍、师父法像等私人财物。抄完家恶警扬长而去,竟然不给她家的大门上锁。乡亲们让恶警把门给锁上,恶警李福国却说:(她家里的东西)不值200元钱。有个乡亲说:你们这么做,还不遭报?恶警恶狠狠的踢了这位乡亲一脚。乡亲们又说:这么好的人,为什么被你们迫害?恶警们所答非所问的说:已经蹲坑两、三天了,如果不是害怕她家的两条大狗,我们早就翻墙进去了。

第二天,即六月十一日晚上,唐海法轮功学员刘小玲、杨淑芝、赵玉妨、秦朋珍、郑建军(男、不炼功,司机)去唐山滦南县发真相资料被恶警绑架。当晚刘小玲的家被非法查抄,抄走大法书和其它资料。刘小玲、杨淑芝、秦朋珍现被劫持至唐山第一看守所迫害,赵玉妨、郑建军则被关押在滦南看守所。

恶警对这些法轮功学员进行非法劫持、关押的罪名是所谓的“破坏法律实施罪”。这一强加的罪名是不成立的。法轮功学员没有破坏任何法律实施,相反是唐海警察在知法犯法,执法犯法。

一、扣押私人财物 不给清单和收据

唐海李福国、王民等公安警察拿走法轮功学员私人电脑、大法真相资料和其它物品,没有任何合法手续,没有开列任何清单,其行为形同土匪、恶霸,特别是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胡作非为的进行抄家,或过后补一清单强迫其家人签字画押。这不但违反了《警察法》第22条(五),即“非法搜查他人的身体、物品、住所或者场所”,也严重触犯了《刑事诉讼法》第111条的规定:“进行搜查必须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而且他们在非法拿走私人物品时并没有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15条之规定“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见证的被扣押物品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清单1式2份,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盖章,1份交给持有人,另1份附卷备查。”

警方上述行径显然触犯了我国《宪法》第37条和39条的规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式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二、强加给法轮功学员的破坏法律实施罪是典型的枉法行为
历来唐海公安给法轮功学员家属的通知书中“按《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以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为由拘留等。首先法轮功不是×教,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做好人,一直得到中国社会各阶层及世界各国的认可,查遍中国及世界所有法律条款,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提到法轮功,更没有任何一条法律提到法轮功是×教。公安认定法轮功学员破坏法律实施,却不能举证他(她)们如何实施破坏行为这一事实,更不能说明破坏的程度又是怎样;也未能说明他(她)们的行为具体破坏了何种法律的哪一条哪一款,造成了怎样的破坏后果。也就是说,公安和检察院认为他(她)们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是在没有法律和事实根据的前提下做出的结论,是典型的枉法。

三、对法轮功学员拘留逮捕的罪名不成立、必须无罪释放
认定的所谓犯罪事实是:抄家抄出大法真相资料,涉嫌制作、散发法轮功资料。即便上述事实完全属实,这也纯属澄清事实与自由表达的行为,与犯罪行为无关。

既然宪法规定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那么修炼法轮功的人深信法轮大法好,他(她)们身心受益很大。因此自愿自觉利用各种方式向公众讲明法轮功的美好和被迫害的事实真相。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一无暴力,二无仇恨,三无强制任何人信仰法轮功,只是堂堂正正的讲“真善忍”。法轮功学员的讲真相完全属于受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范畴。

从九九迫害法轮功至今,唐海有近百人因信仰真善忍被恶党非法关押过,三十多人被非法劳教,三人被非法判刑,两人被迫害致死。本次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李凤珍是零七年被迫害致死的大法弟子李恩英的妹妹。善恶必报是谁也无法抗拒的天理,当历史走过这一页时,正义必将把唐海迫害法轮功的恶警绳之以法。

唐海警方必须立即无条件释放法轮功学员徐娜、李凤珍、刘小玲、秦朋珍、杨淑芝、赵玉妨、郑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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