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宣誓的作用
宣誓,古代也叫起誓,是用最郑重的形式,在誓言接受者面前表明自己,并请接受誓言者监督,在起誓的那件事上把对自己的监督和处置全权交给誓言接受者。比如在缔结婚姻时对神发誓,就是请神见证和监督自己的婚姻,如果背弃誓言,就是在婚姻问题上欺骗了神。在作证言之前对法庭发誓,就是对法庭宣布自己证言的诚实,如果说谎,甘愿接受来自法律的相应惩罚。在加入共产党及其附属组织时宣誓,就是把自己交给了共产党及其附属组织监督和处理。
因誓言的郑重属性,对人来说,只有针对人生中真正的大事、重大问题才会起誓。无关紧要的、或者不够重大的事,不宜采用宣誓这种形式,否则有戏耍和不敬之嫌,容易受到相应的报应。
宣誓在古代可以起到约束人心自觉守法的作用,同时也是民事诉讼审判中的重要证据。这是誓言的本质决定的。
在文明古国中,对证人宣誓最为重视的要数罗马帝国,法律还将宣誓分为任意宣誓、强制宣誓和请求宣誓。孟德斯鸠在《论法的精神》中说:“‘誓言’在罗马人中有很大的力量,所以没有比‘立誓’更能使他们遵守法律了。他们为着遵守誓言常是不畏一切困难的。”
约公元前三千年,在巴比伦的法典中就有冒险借贷的规定。《汉谟拉比法典》规定,凡是沙漠商队运输货物途中,如果马匹死亡、货物被劫或发生其他损失,经当事人宣誓并被证实无纵容或过失行为后,可免除其个人的责任,由商队全体给予补偿。
《萨利克法典》第五十八条规定:“如果某人杀了人,而交出其所有的财产,但还不够偿付依法应交纳的罚金,那么,他必须提出十二个共同宣誓人,(他们将宣誓)说,在地上、在地下,除已经交出的东西外,再没有其他任何财产了。”
古代“神誓法”就是当纠纷双方就案件事实提出互相冲突的陈述时,审判者便要求双方分别对神发誓以证明其陈述的真实性。如果哪一方不敢对神发誓,或者在宣誓过程中神态慌乱或在宣誓后显示出某种报应的迹象,审判者便可以判断出谁在说假话。
六、解除誓约
犹太民族是契约民族,他们与上帝有“契约”关系,而且是永远不能废除的。据说上帝曾通过犹太教的创始人摩西与犹太民族立过盟约,摩西《十诫》(按神学家奥古斯丁的分法):一,钦崇万有之上唯一天主;二,毋呼天主圣名以发虚誓;三,守瞻礼之日;四,孝敬父母;五,毋杀人;六,毋行邪淫;七,毋偷盗;八,毋妄证;九,毋贪恋他人妻;十,毋贪恋他人财物。立约的一方──犹太(以色列)人要遵守“十诫”;立约的另一方──上帝则答应把犹太民族作为自己的“选民”,并将迦南地赐给犹太人永为基业。其后一千多年间,犹太人屡屡背约,不断犯罪,遭到上帝严厉惩罚,甚至饱受亡国之痛。
在犹太教宗教节日中赎罪日是人与神交流的日子,每个犹太人必须通过这一天赎清他的罪而保持纯洁。一个人在一年中会立很多的契约、禁例、誓言,甚至是许诺、应允、保证等等,只要他记得,他就必须履行;如不履行,他就有罪。但是,一年中总会有些“约”,确因遗忘而未践,那么他怎样才能得到赦免而变成纯洁呢?这就是赎罪日的KOL NIDREI祈祷,一次性地解除所有已经遗忘的“约”。大凡见过犹太人做KOL NIDREI祈祷的人,都能感到祈祷者情绪深沉感人,震撼灵魂,催人泪下。
神的慈悲是洪大的,神珍视他的子民、庇护他的信众,宽恕人的罪过,给人机会解除未践之约。只要人的真信,就能感受到神的恩典。
(待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