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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加坡糊涂法官乱断糊涂案(一)

——苛法等于无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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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5月12日】《红楼梦》第四回有个故事叫做“葫芦僧判断葫芦案”。讲的是贾雨村刚刚到任应天府,便遇到地方恶霸为争买一婢女,竟殴伤人命一案。案情并不复杂,但因涉及地方有权势的富贵大乡绅,竟拖了一年未决。贾雨村最终为保全官爵,听信原葫芦庙小沙弥之建议,徇情枉法,乱断人命大案。

没料想在以法制严酷而称名的新加坡,竟也演出了一起21世纪的糊涂法官乱断糊涂案。其实此案也不复杂,不过是两名法轮功学员因为在滨海公园集体炼功和散发关于法轮功学员在中国被迫害的真象光碟而被起诉;说是“糊涂案”,是因为这样一个是非明了的案子却因糊涂法官遇到糊涂政府,事发后过了一年才起诉,又拖了将近一年才审理,最终两名法轮功学员竟获罪入狱。

该案控方起诉两名法轮功学员的罪名之一,是将她们与另外6人一起炼功指控为“无准证聚会”。事实上,新加坡各地每天有无数的民众“无准证”在一起练习太极拳、瑜伽、跑步等等。按照此案控方的逻辑,这些民众是不是也都该遭到控告呢?在案发的滨海公园有许多游人,有时也会有许多游客聚集在一起观看风景,人数还会超过8人,这算不算“无准证聚会”呢?早在案件发生的2003年2月23日之前,法轮功学员在一起集体炼功已有多年了,为什么偏偏2003年2月23日那么特殊?事实上,所谓的“无准证聚会”的罪名正是独裁者运用苛法压制人民的一个例子:法规严酷到如此的地步,以至许多民众的正常合理行为也成了“违法”,最终导致大家都在“违法”,所以没有受到追究就成了“恩典”了;另一方面,当局什么时候看谁不顺眼了,马上可以“理直气壮”的收回“恩典”,追究民众的“违法”行为。新加坡屡屡发生的反对党人士或者批评政府的国外媒体遭到控告并被判有罪、被罚款至破产,正是当权者以法律名义压制不同声音的结果。苛法导致了事实上的无法,因而使得当权者可以不受制约的运用法律的名义压制人民。这就是新加坡的苛法和自由社会的正常法律的区别。在自由社会里,法律虽然严厉,但普通民众的正常行为并不处于时时“违法”的境地,因而当权者就不可能任意运用法律来压制民众。

控方起诉两名法轮功学员的另一个罪名也是如此。两名法轮功学员被指控“拥有未经审核的影片”(VCD)。这更是可笑的罪名,社会上有许多个人和团体制作自己的广告片;也有大量民众出于业余爱好或者为个人纪念(如生日、结婚、小孩成长等等)制作了各种各样的影片并在社会上非正式流传,按照控方的逻辑,是不是这些民众和团体都必须将影片报电检局审查通过,否则就会因为“拥有未经审核的影片”的而遭到控告?很显然,这条罪名是以苛法压制民众的又一个生动的例子。

这次辩方律师艾尔弗雷德-多德韦尔律师在法庭质证的过程就很能说明整个案件的背景。多德韦尔律师问当时曾经在现场的警察证人:你指控说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影响干扰了公众,是因为你要绕过正在炼功打坐的几个法轮功学员才能走路(注:其实,旅游点现场非常宽敞,警察根本就不需要绕道而行)。那么,在新加坡到处可见几个人在练瑜伽或太极气功,你可能也都得绕过他们才能走路,你也认为他们妨碍了公众?警察证人连忙说:不,不,练瑜伽或太极气功不算干扰妨碍公众。多德韦尔律师据理反问道:练瑜伽或太极气功不算干扰妨碍公众,那么,炼法轮功怎么就变成了骚扰妨碍公众了?你说分发宣传瑜伽或太极或佛教的资料不需要申请准证,怎么分发法轮功的资料就得需要申请准证了?警察证人竟当庭无言以对。

值得一提的是,新加坡警方曾一再强调此案并不是针对法轮功,只是针对这两个当事人。这就很奇怪了:不针对法轮功,也就是说如果两位女士在练太极拳、分发的是太极拳资料,一样会遭到控告。然而这和当庭作证的警察证人的证词又正好相悖。那么我们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所谓“不是针对法轮功”的说辞只是此地无银三百两的欲盖弥彰。警方也明白,此案专门是针对法轮功的这句话说不出口。跟随中共独裁者充当走狗,压制民众信仰毕竟不是什么光彩的事情。

新加坡素以其法律严酷、不尊重人权而遭国际社会诟病。法律严酷不要紧,关键是法律必须遵循公正的原则,并以维护社会公义和民众基本权益为其根本目地,否则严酷的法律只不过是当权者手中的工具而已。希望新加坡当局依照本国宪法尊重人权和保障信仰自由的精神,撤回荒唐的判决,维护本国的司法独立。实际上,此案在国际社会充分曝光,也正是新加坡当局改正错误、改善形象的好机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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