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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温江区三位法轮功学员的控告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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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18日】

原告: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大法弟子范兴华、焦天琼、卫得琼(60多岁)及家属
被告:成都市温江区公安局610李卫国和万春派出所干警李良、警察陈××(女)
案由:被告的行为侵害及剥夺了原告的人身自由权和信仰权

诉讼请求:
1、对原告赔偿抄家、罚款、抢夺财物及五年多受迫害造成的一切精神、经济损失
2、追究有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3、公开对原告道歉
4、对非法关押的法轮功弟子停止伤害、解除劳改劳教、无条件释放

事实及理由:

我们是成都市温江区天府镇的法轮功学员。2001年元月6日被非法拘留在温江拘留所和温江看守所。经过核实调查,温江公安局李卫国和万春派出所李良、警察陈××(女)和不知姓名的干警迫害法轮大法弟子。

2001年元月6日晚上,我们三名法轮功学员(范兴华、焦天琼、卫得琼)出去讲真象、贴“还法轮功的清白”标语,被不明真象的人告知万春派出所。我们在回家的路上,走在天府一大队沟边上,看见沟里有一张横幅,我们三位从寒冷的水沟里捞上一张 “法轮大法好” 横幅。我们在前面走,忽然从后面过来一个警察李良将我和卫得琼的衣领拽着,另一位警察陈××(女)非法搜我们身上的标语,当时范兴华身上包里有三张,卫得琼、焦天琼各有一张。他们强行给我们戴上手铐,并通知温江公安局李卫国开警车过来拍照。二位警察侮骂我们,用皮鞋踢我们、打耳光,有六、七人把我们强行带到有标语的电杆上拍照,想作为证据。

然后,把我们三位送往万春派出所,强迫我们说出自己的姓名和地址,又把我们送往温江拘留所,把我们三位分别关在拘留所,范兴华和卫得琼关在一起,焦天琼和其他学员与那些女刑事犯关在一起。

范兴华和60多岁的老学员卫得琼绝食三天抗议,他们拘留所通知万春派出所和公安局李卫国和天府镇610杨汗章、警察周××、雷玉如(女)伪善骗取我们三位吃饭,不吃就拉去灌食,强迫我们签字,给我们强加扰乱社会治安的罪名。公安局李卫国强行给我们关押的学员照像,强行关押我们18天。

我们被非法关在拘留所,他们万春派出所与公安李卫国勾结天府镇派出所,并没有搜捕证,强行抄我们三位学员的家,抄大法书和法轮功资料,结果一样都没有抄到。他们还不罢休,妄图勒索我们的钱财,又把我们三位送往温江看守所,叫我们三位签字。我们不配合,我们没有犯罪,拒绝签字。万春派出所李良和公安局李卫国说:“不签字也要把你们关進看守所。”就这样,我们被非法关進看守所30天,我们抗议迫害不穿黄背心,他们把我们强行强迫劳动(其中卫得琼的儿子被恶警逼迫交了2000元钱把她接回家了,当时关押了9天放回),范兴华和焦天琼没有勒索到钱财,非法关押30天才把我们放回家。

各位检察官:法轮功学员是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却遭受着历史上最残酷的迫害,然而这场迫害就发生在中国,发生在你们的身边、眼前。身为执法人员,他们肩负着惩恶扬善的天职。江××邪恶流氓集团一手挑起的这场迫害,他们用限制人身自由、非法拘禁、劳教、判刑、摧残致死等邪恶手段侵犯人身自由权及剥夺信仰权,触犯了国家《宪法》第35条、36、37、39、41条规定。不仅触犯了《宪法》第36条关于公民享有信仰自由权利的规定,扰乱了社会治安,还触犯了《刑法》,构成了滥用职权罪和徇私枉法罪,非法拘禁罪,绑架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搜查罪,非法侵入住宅罪,虐待被监管人罪, 抢夺罪, 敲诈勒索罪。

被告上述行为,严重侵犯了原告作为法轮大法修炼者,同时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公民权利。更有损人民公安的良好形象,特别是关押的法轮功学员,他们没有罪,决不是犯人,没有触犯国家任何法律,他们信仰“真善忍”,自觉做好人中的好人。所以我们向检察院提出以上诉讼请求,请检察院做出公正的判决。

此致
成都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处负责人

具状人:受害的法轮功修炼者 范兴华、焦天琼、卫得琼及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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