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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法弟子钱有云的父母写给检察院的申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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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5年1月16日】

武汉市检察院:

我女儿钱有云,原系粮食饲料加工厂职工,家住江夏区饲料加工厂职工宿舍。

她于98年修炼法轮功。自99年7月20日非法取缔,并诬蔑法轮功为“X教”
,故激起全国法轮功学员大量上访,这本来是一件合乎情理、合乎法律的行动,并且是法轮功学员的庄严使命。法轮功学员是诚心实意向政府反应法轮功的真实情况:法轮功能使人身体健康、道德升华、人心向善,是利国利民的上乘功法。可是政府不仅不采纳民意,相反大批法轮功学员还遭到非关押。

2000年我女儿因连续去北京上访两次,并且在互联网上签名呼吁国际舆论制止中国政府迫害法轮功,故此,遭到判刑三年。她于2003年元月释放。刚回家三个多月,即2003年4月,一便衣人员突然闯入她家非法、无理的要她在转化书上签名,否则送五里界洗脑班(原民兵训练基地)。她说:“我修真善忍,究竟有什么错,政府为什么要我说假话,为什么要我违心的放弃法轮功?”便衣蛮不讲理,便打手机叫来了八、九个派出所的人,要在众目睽睽之下,将我女儿强行绑架到派出所。有的说:“要她上楼签个名了。”我女儿说:“凭什么,要我签名走形式?”并且当众揭露了他们的违法行为,私闯民宅绑架公民。女儿拒绝签字。他们强行将我女儿绑架到洗脑班。

途中叫她签字的人说:“你到洗脑班就知道厉害了。”我女儿对他说:“江泽民违反宪法,违反国际公约,是真正的坏人头子,而你们助纣为虐也是做坏事,你们欺压善良无辜,也违背你们的职业道德,也一定会遭报应的。

一进洗脑班,多人对我女儿进行围攻,要她按他们的规矩站在划定的一个小圈子里。女儿说:“腿在监狱里被迫站抽了筋,不能站。”他们强迫我女儿站,她就坐在地上。他们连续九天不让女儿睡,公、检、法轮流威逼我女儿签字、写东西。不写就打耳光,抓头发,朝身上踢,踩腿。打得她全身痛了好长时间。开始几天洗脑头目不露面,第三天区一科王国良,610办公室杨家煜分别跟我女儿谈。杨家煜伪善的叫我女儿不要自找苦吃;王国良先是劝,见不行就谩骂大法和大法师父,我女儿告诫他这种不道德行为对你毫无好处,他当即回复我女儿,他不怕什么善恶报应,说他现在不是活得好好的吗?他又谈起江夏区所谓转化法轮功学员的事。我女儿说全是假的,是迫害的,是见不得人的。他说,你说是假的,这回我就要跟你来个真格转化,到时候你想签名还没那回事呢。又假惺惺问我女儿这几天怎么样,我女儿说我要求睡觉,他说写了东西才能睡。我女儿说他们打我,王国良说我女儿诬陷人。我女儿便把踢青的腿给他看。他也无法狡辩了。

第九天,王、杨突然召集包夹监管班子开会。之后这些人便一下围着我女儿,区法院的黄改走上来朝我女儿脸部猛打不停,女儿脸上顿时火辣辣的,眼冒黑星,直到他打累了,手打疼了,旁边的人实在看不下去把他拉开,他大骂不停地叫嚣说老子就是坏人,就是要打你,说着又朝我女儿下身猛地一脚踩来。打完后王国良阴险的笑着过来问我女儿想通了没有?女儿忍不住大笑起来说:“你们对按真善忍做好人的人,也大打出手!”他又说不要诬陷人,威胁我女儿说:不要乱说。我女儿把打肿的脸给他看,他无言狡辩。

第二天她的眼睛青紫红肿得很大,无法睁开,派出所唐所长和他的妻子在那办事,就劝她何苦这么认真。我丈夫第一次来劝我女儿签字时看到女儿身上的衣服都被他们扯破了,脚肿得不能穿鞋,身上遍体鳞伤。一个包夹监管对我女儿说:“你真固执,他们那样打你,我都看不过去,常叫他们不要打。”她说其实他们根本不想打,只是那些头目指使的。一个姓朱的对我女儿说:你就在我面前转化签个字、让我在退休前记一功。我女儿说:我们按照真善忍法则炼功做好人,应该说真话,你叫我转化,转化到那里去呢?你们这样迫害法轮功,打击善良、愚弄百姓。肆意剥夺人的信仰及人权又有什么道理呢?有些人常诬蔑说我们炼功人不要家,真是我们不要家还是江××逼迫炼功人有家不能回,甚至家破人亡呢?你们要我转化就是想得功劳、得金钱、得报酬吗?把自己一时的名利建立在他人的痛苦之上,于心又何忍呢?问得他无话可说。

在九天的迫害中,市监狱中队还派两个曾主管我女儿的干警来看女儿的转化情况,女儿正告他们说:“我会坚定大法、坚持真理的!政府中少数人的强制也是改变不了我的心的!”

我女儿在经历了洗脑班极大的迫害后,五月份成功走脱。12月间她在江夏区大桥镇讲真象时又被大桥派出所绑架。并判劳教一年半,现仍非法关押在何湾劳教所女子六队。刚入队时就遭到罚站三天,吊铐四天,由3人轮流看守,不让睡觉,后来还强制劳动。女儿不得不采取绝食抵制,要求停止对她的肉体与精神的双重迫害。于是他们又强制野蛮灌食。由于长期遭受迫害,导致我女儿长期头痛,双脚严重受损,停经、大便不正常、全身疼痛难忍,危在旦夕。

恶警请一姓付的私人医生,专门参与灌食迫害大法弟子。据非法轮功劳教人员说,此人是一兽医,参与迫害大法弟子四年了。他一边迫害大法弟子,一边污言秽语,每次还强行收费30元,从大法弟子的钱中扣除。

何湾劳教所并且一直不准亲属接见。参加迫害的恶人有女子六队副长黄虹,教导员刘辉,干警胡芳。

综上所述,何湾劳教所黄虹,刘辉、胡芳,江夏区一科王国良及书记杨家煜,区法院黄改,触犯了刑法第3条、第4条、第26条、第29条、第30条、第234条、第238条、第245条、第246条、第247条、第248条、第251条。

此外,宪法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注法轮功不是宗教,公民有信仰法轮功的自由)
第37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第38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非法侵入公民住宅。

2003年12月12日通过的、修改宪法部分内容第7条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

并且今年五月国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已经发出通知要严格检查政府工作人员职务犯罪。

以上情况请求上级政府领导、司法机关调查核实。我们期盼着有一天政府能还老百姓一份公道。秉公无私、惩恶扬善是国家之大幸,是民族之大幸。现在救人如救火,我的女儿病危在旦夕,故此特恳请政府协助,刻不容缓的把她放回诊治,挽救她的年轻生命为盼!


申诉人:钱有云父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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