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
1. 姓名:王先枝
性别:女
职务:仙桃市龙华山办事处杜台村村民
2. 姓名:梁培英
性别:女
职务:仙桃市楼河镇西岭村村民
说明:原告因被非法拘禁,现由仙桃市法轮功学员代理。
被告:
1.姓名:马清明
性别:男
职务: 现任仙桃市委书记
2.姓名:陈吉学
性别:男
职务: 现任仙桃市长
3.姓名:贺国华
性别:男
职务:现任仙桃市610头目
4.姓名:胡美生
性别:男
职务:现任仙桃市610副头目
5.姓名:徐肖(音)
性别:男
职务:现任仙桃市610 转化科骨干成员
6.姓名:武永强
性别:男
职务:现任仙桃市610转化科骨干成员
7.姓名:朱崇德
性别:男
职务:现任仙桃市公安局副局长
8.姓名:彭帮庭
性别:男
职务:现任仙桃市国保大队大队长
案由:
2004年9月被告又筹划在麻港镇财所办洗脑班迫害法轮功学员,从部分单位抽调不明真象的人员做帮凶。9月10日下午,仙桃市610指使龙华山办事处(以下简称龙办),在杜台村将法轮功学员王先枝、梁培英非法绑架,一同被绑架的还有梁培英的丈夫(不炼功)。更多学员被迫离家出走、流离失所。
据悉,610给龙办下了5个指标,本来没有王先枝等人,龙办抓其他学员不能得逞,抓王先枝等人属“意外收获”。什么按指标抓人,可以看出610、龙办无法无天,老百姓毫无人权。原告正在麻港洗脑班绝食抗议。
被告借法轮功问题对仙桃市善良的法轮功学员进行迫害,非法绑架、关押、强制“洗脑”,严重败坏了政府声誉和社会道德,违反了宪法及法律,给人民群众带来了重大损失,如再不依法严肃处理,必将祸患无穷。
诉讼请求:
1、撤销麻港洗脑班;
2、立即全部释放非法被关押的法轮功学员,并根据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妥善处理一切善后事宜;
3、依法追究马清明、陈吉学、贺国华等人的法律及刑事责任;
4、责令被告对因其行为而受到各种处罚的公民公开道歉,赔偿受害公民的精神和经济损失,归还被非法抄家的法轮功书籍和资料及个人财产;
5、追究追随被告人参与有关预谋、陷害和抓、打、压、酷刑迫害行动的责任人相应责任;
6、依法追究仙桃市委、610、公安局、国保大队、麻港镇财所洗脑班、龙华山办事处等相关责任单位的法律及刑事责任。
事实及理由:
1、定“法轮功是××”不符合1亿多法轮功修炼者身心受益的事实,也没有法律依据,这只是江泽民个人决定和新华社评论员文章的“决定”。至今为止,中华人民共和国没有一条法律明文规定。
无论是中共中央,国务院或全国人大(包括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对“邪教的司法解释”中),没有一个正式文本将法轮功“定性”,充其量是1999年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邪恶的评论员文章,这个只代表中央领导个别人意见的评论员文章不能作为“定性”的法律依据,而且是严重违法的。按照我国《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规定,定性定罪过程必须是符合司法程序才具有法律效力,将几千万人炼功的群众团体定为××,这恐怕最高法院都无权判罪定性,只有全国人大这个最高机构才有这个权力。也就是说,对法轮功的定性既无合法的司法程序,又无最高权力机关的正式文件,所以任何执法机关、包括两高的“司法解释”将××的罪名直接扣到法轮功头上,甚至作为量刑与判刑的法律依据,都是完全违法的,是不能成立的。至于报纸评论员的文章更具违法性,完全是没有法律证据的造谣诬陷,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才对。然而事实恰恰相反,所有的“对××的司法解释”都是在这个评论员文章“定性”几天之后才出台的,而且最高法院1999年11月5日[1999] 29号下发的“通知”中,并将如何处置法轮功是“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来对待的。可见对法轮功的处理不仅是违反法律程序的,而且是按某领导人政治需要来处理的。因此所谓××之说对法轮功而言是根本不存在的。
由于法无明文不定罪的刑法原则,所有五年多来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虐杀、酷刑、拘禁、精神洗脑都是非法的;而法轮功学员炼功、讲真象等行为都是合法的。
2、法轮功学员们讲真象中的各种行为,比如进京上访、发真象资料及插播电视等等,都是正当的和正义的,都是符合法律的。
所有媒体都掌握在江泽民集团手中,它们一方面绝口不提迫害法轮功的运动中无数的虐杀和酷刑,绝口不提法轮大法洪传世界60多个国家,使上亿修炼者身心受益的事实。另一方面,它们极尽造谣栽赃陷害之能事,编造所谓“1400死亡案例”、“天安门自焚案”、及所谓的自杀、杀人等谣言。在这种极不公正的情况下,发真象资料及插播电视等等正义之举维护了所有公民的知情权。
同时讲真象也是在行使宪法赋予公民的检举权、监督权,检举监督那些不法官员和恶警们的无法无天的行为,不让他们肆无忌惮地作恶。
另外,讲真象的一个最大目的,是为了唤醒被一边倒的宣传所蒙蔽的世人,使他们树立起善念,生出对真善忍的向往,记住“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从而使他们真正的生命有一个美好的未来,因为真善忍是生命的本质,是一切美好事物的源泉。
3、洗脑班名为“法制学习班”,实质上是无法无天的法西斯集中营。从已经曝光的部分事实来看,洗脑班经常采用的非法手段有:毒打、包夹、野蛮灌食、不让睡觉、多人围攻、非法搜查、“军训”、强迫看诽谤录像、强迫写揭批书、强迫写决裂书、威胁劳教等等。强制洗脑的目的仅仅是为了让法轮功学员放弃对真善忍的信仰。干河办事处小南村大法弟子张爱姣就是在洗脑班被折磨和毒打致死的。
4、仙桃市“610”办公室对王先枝、梁培英抓、关、抄家,没有人民检察院和法院的相应决定。2001年王先枝被绑架至新里仁口洗脑班,还有这次王先枝、梁培英被绑架至麻港洗脑班,洗脑班是“610”私设的公堂,并非正式的监管机构——被告和有关责任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七条(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非法拘禁罪)、第二百四十五条(非法搜查罪);
5、2001年王先枝在新里仁口洗脑班期间,被贺国华施以酷刑。贺国华用惯伎对她施以精神洗脑,强迫她看诽谤大法的录像,要求其写揭批书,与法轮功“决裂”等,还有这次被绑架至麻港洗脑班被施以肉体和精神迫害——被告和有关责任单位违反了《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宪法》第三十六条( 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6、江泽民集团迫害法轮功,触犯了联合国人权公约和多项国际公约,已被告上多国法庭,被控犯有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反人类罪等。江泽民大势已去,一个审判江泽民集团的时代已经来临。
我们恳请仙桃市人民检察院能够真正以人民的利益前途为重,行使宪法赋予你们的权力,本着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马清明、陈吉学、贺国华等人,对法轮功学员犯下的罪行立即进行立案、侦查,追究他们和相关责任单位的一切法律及刑事责任。
此致 仙桃市人民检察院
申诉人: 王先枝、梁培英(因被非法拘禁,现由仙桃市法轮功学员代理)
2004年10月5日
吉林市检察院:
我叫曾繁影,女,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吉林市东晨毛纺责任有限公司,条染车间,工段长兼教练员,家住吉林市长春路繁荣胡同2#楼63号。
自今年初我国政府将“保护人权”写進《宪法》之后,近来司法系统开始大力整顿公检法内部的违法违规现象,并开展为期一年(2004年6月到2005年6月)的“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人身权益犯罪案件的专项活动”等一系列健全法制、保障人权的举措。为了配合这次专项活动,作为一个国家的公民,我有责任向有关部门反映一下我的情况,希望给予合理的答复和解决。
我是一名法轮功学员,1998年修炼法轮功,使我身心极大的受益。法轮功要求炼功人要按“真善忍”要求自己做好人,工作尽职尽责不计个人得失,尽力摒弃各种不良思想与执著,如愤怒、焦虑、妒嫉和争名逐利之心,被公司年年评为优秀党员标兵。自99年7月以来,一场镇压法轮功的运动给我及家人带来了非常大的伤害,精神和心理造成极大的压力。
99年7月至2000年11月单位领导多次找我谈话,以各种理由让我放弃信仰、交书、写保证书、不上访,不進京,不游行等等。并安排专人包保。
2000年11月18日,我依照《宪法》赋予每个公民的权力進京上访,反映法轮大法的真实情况,说句真心话。進京的路上被吉林市丰满区白山乡政府和红旗派出所的610组织在四平市将我抓捕。11月19日,他们抄了我的家,把我的大法书、光碟、资料等拿走,还对我進行搜身检查,扣现金300元,理由是抓捕我的来回路费和伙食费。就这样以“扰乱治安”为由,把我拘留15天。
2000年11月21日,也就是我被拘留的第三天,单位的领导派人来看我说,我如果写“悔过书”、与法轮功的“决裂书”、马上解除拘留,并可以回单位上班。由于我坚持自己的信仰不写所谓悔过书和决裂书,董事长李淑华和党委书记国贞旗就对我所在的车间主任和书记每人罚款500元,罚车间2万元,对全车间300名员工每人罚款50元,并取消车间在全公司的年终评选资格。
2000年12月12日,我被吉林市东晨毛纺有限责任公司以“参加××组织被公安机关拘留”为由,将我开除厂籍、保留党籍处分。
从拘留所出来后,我家电话被人监控了,街道、派出所,每逢节假日,“敏感日”到我家来骚扰,据说2001年元旦和春节要办转化班,为了免遭迫害,我于2000年12月24日离开了家流离在外,开始打工来维持生活。那时我的孩子还小,正需要母亲来照顾,原本一个幸福美满的家,被迫害的妻离子散。
法轮功学员都在各自的环境中努力做一个好人,更好的人,这是利国利民的好事,信仰自由何罪之有。
基于上述事实,我请求:
1、依法追究和纠正上述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违法行为。
2、要求恢复厂籍,赔偿我所有经济损失,并给予我精神上、物质上的补偿。
申请人:曾繁影
2004年9月17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及甘肃人民检察院:
你们好!
看到新闻媒体报道:“最高人民检察院从今年五月到明年六月,全国检察院机关在全国开展严肃查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专项活动。查办的重点对象与类别为利用职权侵犯人权犯罪案件;渎职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案件;非法拘禁,非法搜查案件;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案件;破坏选举,侵犯公民民主权利案件;虐待被监管人员案件”的消息,特来信咨询,我反映的以下情况是否属于你们这次专项活动中重点查办的案件,请给与答复为盼。
2000年10月,我秉承宪法赋予公民上访的权利,上北京告诉政府取缔法轮功的决定是错误的,修炼“真、善、忍”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却遭当地驻京办遣返,回来后被非法拘禁在兰州桃树坪看守所十五天。
2001年4月,我被市公安局26处(原叫一处)在马路上,光天化日之下遭绑架,未经任何法律程序,被非法投進西果园看守所近四月之久。期间遭十四队监管人员强迫劳动;唆使犯人对我们進行毒打,剥夺睡眠;在我抗议非法拘禁,绝食期间,遭野蛮灌食、插胃管,几近窒息,后市局魏东在勒索我父亲2000元后方才将我放出。
在2001年10月至2004年10月三年间,以我仍信仰法轮大法为由,市局26处魏东、陈姓队长、邓伟(自称)等多次调遣大批公安到我和我父母家妄图非法抓捕我。惊吓使我年迈的父母更为苍老,我年幼的女儿更为胆小。多次将我姐姐带到市局恐吓,我被迫流离失所,艰难度日。我和我的家人在连年的骚扰下,身心受到了极大的伤害。
特此要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追究直接责任单位、直接责任人法律责任,保障公民合法权益。
此致
申诉人:汪彩霞
2004.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