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vertisement


云南省大法弟子肖木珍的申诉书

EMail 转发 打印
【明慧网2004年8月19日】

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肖木珍,女,57岁,西山区蔬菜公司退休职工。1998年修炼了法轮功,多年的胃出血、低血糖等疾病都不治而愈了。我十分感谢李洪志师父,感谢法轮大法!

2003年8月18日,我的女儿王玲因散发法轮功真象资料被公安抓捕凭着五华公安分局的一张拘留证就将她判劳教两年。

2004年6月25日上午,我到云南省公安厅信访处反映我的女儿王玲非法劳教的情况,当天我就被五华公安分局的非法审讯。他们问我,为什么来上访?我拿出拘留证给他们看,一个警察拿走了拘留证,过了一会儿就拿了一张昆明市人民政府的劳动教养通知书复印件来给我。我看了一下日期,上面写着2003年9月10日,我对这个警察说,应该写今天的日期,他说,这个我们不能写。我真不明白公安局的可以随时拿出政府的劳动教养通知书来,是谁给他们那么大的权力呀!法律文书成了这些人手中的便条了。

我请求:

1、因五华区公安分局给我的劳动教养通知书是无效的,根本不具有法律效力;依法追究五华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责任。

2、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我要求退还我的拘留证,依法追究五华公安分局有关人员的责任。判我的女儿王玲劳教是非法的,没有任何法律依据,我要求马上放人。

3、本申诉抄送云南省司法厅、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五华区公安分局、昆明市人民政府。

申诉人:肖木珍
2004年7月21日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

Advertise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