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45号决议案全文如下:
参议院第1845号决议
支持法轮大法
第1845号参议院决议全文如下:
鉴于,法轮大法,亦称法轮功,作为一项深深植根于中国古老文化的自我修炼的功法,已经赢得了殊荣;
鉴于,自由和公正是美国和堪萨斯州的立宪基础;
鉴于,法轮大法是一项和平与非暴力的功法,在中国和六十多个国家和地区有千百万修炼者;
鉴于,法轮大法的功法包括打坐以及舒缓的炼功动作,并着重强调真、善、忍法理,有助于学员们成为更加健康和更好的人;
鉴于,真、善、忍有助于建立一个和平的世界;
鉴于,对法轮大法的迫害不仅践踏了中国的宪法,而且违背了《民事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和《世界人权宣言》;
鉴于,目前已知的,在中国国内被江泽民及其追随者残害致死的法轮大法学员已达901人,还有数十万人已经或正在遭受酷刑折磨;
鉴于,已有数十名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遭到非法拘留、监禁和折磨,因此,
堪萨斯州参议院现通过决议: 堪萨斯州参议院认为:
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必须立即停止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对法轮大法学员以及其它受迫害群体的迫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及其在美国的代表,立刻停止在美国国土上对法轮大法学员的骚扰;
堪萨斯州参议院支持法轮大法学员修炼他们的信仰的权利。
堪萨斯州参议院还决定:
堪萨斯州参议院敦促江泽民及其追随者们解除对法轮大法和其它受迫害群体的禁令,以行动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事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以及《世界人权宣言》;
美国政府应该正告江泽民及其追随者:对法轮大法及其它群体的迫害是一种反人类罪行。
堪萨斯州参议院第1845号决议发起人:参议员奥康勒、艾得肯斯、巴朗、拜兹、布勒、邦登、考秉、爱姆勒、基斯特普、杰克森、乔丹、焦勒、克尔、毛利斯、史密特、邵道夫、斯坦戈、泰迪肯、泰森、艾姆伯格、福拉迪和维格。
我特此证明以上决议于参议院发起并于2004年4月2日在该机构通过。
参议院主席,大卫-克尔(Dave Kerr)
参议院秘书,派特-赛维丽(Pat Saville)
English Version: http://www.clearwisdom.net/emh/articles/2004/4/16/47108.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