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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泽民镇压法轮功违反了哪些中国法律

——《大陆弟子在反迫害中多运用法律知识》一文读后有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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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4月14日】近日,同修展开《关于大陆弟子在反迫害中增强法律意识多运用法律知识的一点建议》的讨论,有同修建议“是不是可以让有法律知识的同修(律师,法官及从事法律专业的人员)系统的把邪恶迫害我们所违反的所有法律条款和章节制成传单和小册子”,我想起明慧网在2001年2月26日有一篇文章,题为《江泽民政府镇压法轮功违反了哪些中国法律》,总结的很全面,由于时间的推移,以及新法律的制定和旧法律的修改,为了节省同修时间,现转录并修改如下:

江泽民政府镇压法轮功违反了哪些中国法律

一.中国宪法

第13条: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 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可以随意没收法轮功学员个人的合法私有财产,包括公民合法的收入,储蓄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由于非法拘捕对于学员私有财产造成的巨大损失从来没有给予任何的补偿。

第33条: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 公民的基本权利包括生存权、受教育权、财产权、隐私权、知情权、人格权、住宅权、人身自由、表达自由、宗教信仰自由、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结社自由、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等等。

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 任何中国公民,包括法轮功学员有权和平集会,如集体炼功,参加心得交流会及法会等;但现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

第3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
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中国警察可以任意逮捕法轮功学员和侵犯法轮功学员的私人财产(需要从明慧网,新生网等上面收集数字金额,财产种类等等),并且不出示任何许可证,如:逮捕证。天安门广场几乎每天警察都在非法抓捕法轮功学员。

第39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中国警察可以任意闯入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住宅,并且不出示任何许可证。自从所谓的“天安门自焚事件”之后,江氏政府挑动群众斗群众,已经出现有人拿着铁铲等工具,非法闯入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住宅进行所谓的“强制转化”。

第4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

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利。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国务院的下属机构“信访局”变成了警察局,法轮功学员向政府申诉的唯一结果是被逮捕。

第43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在大陆的监狱,法轮功学员经常被迫长时间的劳动,有的甚至长达一天16小时以上工作时间,被迫少睡,甚至剥夺每日睡眠时间,有的地区,一天只给2小时睡眠时间,严重剥夺了合理的休息时间,给学员的身心带来极大痛苦。

二.刑法

第232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明知对法轮功学员采取的残忍手段会危及他们的生命,仍然明知故犯。据不完全统计,至少有1600名法轮功学员被迫害致死。(可列出去世学员的名单、年龄、性别、职务以及有关西方媒体报导)

第234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法轮功学员身体的伤害不计其数。(列举大量的照片、图片)

第236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237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在中国,法轮功女学员在监狱里,有的被关进男牢,有被强奸,轮奸,甚至有的被当众强奸,对怀孕的女学员强行引产致身体健康遭到严重迫害。

第247条: 司法工作人员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刑讯逼供或者使用暴力逼取证人证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法轮功学员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以逼迫法轮功学员写所谓的“悔过书”,企图强行转化(可列举大量的照片,图片、数字及外电报导)。

第248条: 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对被监管人进行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定罪从重处罚。

  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 目前在中国大陆,中国警察对被非法关押在监狱中的法轮功学员,采取极其残酷野蛮的手段进行虐待,包括各种酷刑(列举大量酷刑的名称和种类),以及对女学员的性侵犯,性虐待甚至犯有强奸罪(列举一些女子劳教所的名字和折磨女学员的行为)。

第249条 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 大陆的新闻媒体及有关人员,利用“自焚”骗局,“投毒”诬陷事件,欺骗并煽动全国人民对法轮功的仇恨,使其主动配合警察,举报法轮功学员情况,干扰了学员的正常生活。 
 
第253条 邮政工作人员私自开拆或者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 目前大陆邮政工作人员堵截法轮功学员的私人信件并非法没收财物。

三.刑事诉讼法

第160条:有权获得法律代表

------------ 目前,在中国大陆这种权利完全被剥夺,在政府的高压下,没有律师敢为法轮功学员辩护,并且被政府有关部门告知,不准对法轮功学员提供法律援助。

四.公共治安管理处罚条例

第6条(2):罚款限额1—200人民币

------------ 目前,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及其家属的罚款高达5000元人民币。

第6条(2):拘留时间1—15天
------------ 在中国大陆,对法轮功学员的拘留时间普遍超过30天,甚至更长。

五.所谓“邪教”问题

1999年10月25日,江泽民在接受法国《费加罗报》社论委员会主席采访时公开宣称“法轮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紧接着,10月27日、28日,中央电视台和人民日报先后播发,刊登了题为《法轮功是邪教》的人民日报特约评论员文章。此后,公安部门就把这种言论作为镇压上访修炼群众的执法依据。作为国家主席,江泽民在没有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有关决定的情况下,突然向世界宣布法轮功是邪教。根据《宪法》第5条和第80条的规定,国家主席无权对任何重大事件独自定性和定罪。江泽民的上述言论超越了《宪法》赋予国家主席的权限,是不合法的。

由于广大人民群众对公安部门的大肆抓捕和关押表示疑虑和不满,1999年11月司法部编出了一本《依法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知识问答。司法部是一个执法部门,根本无权给法轮功定性,可它硬是强词夺理地把法轮功说成是邪教。

在1999年10月9日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邪教组织法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份文件中,根本没有提到法轮功。这说明“两高”明白他们无权确定法轮功的性质。

1999年10月30日,在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中,并未提到法轮功,也就是说,这个能行使立法权,能对重大问题做出决定的国家权力机关没有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综上所述可以得出结论:迄今为止,在中国并不存在确定法轮功是邪教的任何法律依据。

根据《宪法》,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人大常委会才有权制定、修改和解释法律,才能对重大问题行使职权。像确定哪个人群/团体/组织是邪教这样重大的问题,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议案形式表决通过,否则即是违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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