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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的经历看江氏集团对法律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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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2月5日】最近我看到央视法制宣传内容中反复提到问题,就是:属于执法犯法,要重查重处。这使我想到,在政府、司法部门待法轮功问题上,我个人在人身权利遭受到的非法迫害时,超期羁押问题是非常严重的,而且这还仅仅发生在小范围的时事,而是非常普遍和严重的问题。

1999年12月16日我去北京依法上访,到了北京后,真正信访时是只身一人去的,我到了天安门广场,主动找值勤警官询问信访办的地址,值勤警官热情的指点我到了信访办事处,我按信访办的要求填写了信访表,整个过程当中没有违法行为,但回来后却被治安拘留了33天。

后来,在2000年3月8日化三建招待所的洗脑班上,有个做政法工作的小伙子给我解释这个问题说是上访程序违法了,他说多人反映同一问题应选五人以下为代表去上访,而不能都自己去,都自己去就是违法了。我提出疑问说我只是代表我个人去上访,反映真实情况,并且,这条规定我也不知道。再说了,选代表不是得由政府的职能部门去组织吗?当时法轮功出现了庞大的上访人群政府是知道的,但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组织大家去选五人以下代表,那么应该说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做组织实施这条法律的工作而妨碍了这条法律的实施,致使这条法律事实上成了一纸空文,个人就只好自己去上访,如果是政府职能部门组织我们选五人以下代表去上访我们不选非要自己都去那就是我们违法了,是政府职能部门没有组织实施这条法律而造成多人自发上访的,因此,我还是想不出我违法在什么地方,另有洗脑班工作人员说因公安部有命令,不许为法轮功上访,所以只要是为法轮功上访就是违法了。

我又问,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证明宣传媒体在给法轮功和李洪志师父造谣也不许说吗?我就能列举出事实来,他们没有回答我的问题。

还有一个问题是我进京上访期间,区政法委高风书记向我家和同事张玉兰家各索要了3000元共6000元钱,理由是付她们去北京的费用,我丈夫当时向高风书记索要收费凭证,高风书记回答说过后一定给,我本人也于2000年2月份专门去淮南田家奄区政法委找高风书记索要收据,高风书记还是满口答应说马上统一开给我们,我还曾委托单位保卫处黄世才多次催要,但至今四年了这个收据也没开来。高风书记收取我和张玉兰共6000元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肯定也开不出合法的收据来,这笔钱不管用来干什么即使是用来办公了也是违法的。另外,我和张玉兰是由高风书记带领两名工作人员去北京接回来的,当时,我弟弟在北京做生意,高风书记找我弟弟劝阻我上访,我弟弟开着私人小车拉着高风书记及其随行人员玩遍了北京的山山水水,公园景点,名胜古迹,管车、管吃、管门票,除了她们的住宿费外其它费用全包,顿顿都是酒席招待,玩了好几天,为她们花费了五、六千元,她们心安理得的接受我弟弟出资免费旅游是严重的腐败行为。

再有一个问题是2000年3月8日化三建招待所办的洗脑班,那天下午,我被通知去参加会议,到了化三建礼堂,发现是洗脑班的开幕式,当时来了有十几名法轮功学员,警察却来了四、五十名,我们被包夹在这些警察中间就坐,开幕式结束后,没有任何法律手续,也不通知我的家人,高风书记和田家奄区政保科索明辉科长就不允许我们回家了,我们排着队被几十名警察押送到招待所二楼,点名两人一组,进去后一律不准关门,被要求大张着,每个房间门口站两名警察看守我们,不许我们说话和随意行动,当时天还很冷,我穿的衣服很少,门大张着冻的直哆嗦,后来就由这些警察押送我们去吃饭,晚上睡觉也不许关门,洗脑班劫持的法轮功学员几乎都是女的,押管我们的是男警官,我们睡觉时他们就穿梭式的来巡视我们,二十四小时监管我们,记得开幕式的当晚我要求高风书记和索明辉科长给我家打个电话说一说我被不允许回家的情况他们也不准,我丈夫当晚多处打电话查找我的下落直至深夜才知道了一点我的消息,第二天找到洗脑班来才知道我的具体情况,我们被非法拘禁了。洗脑班第三天时淮南市公安局政保处冯建国处长来所谓的讲课,我们就提出这个问题说冯处长我们怎么觉得这样对待我们是违法的,既然来讲课能不能讲讲这个问题,您如果说这样做是合法的,哪怕不合法我们也只当合法了。冯处长没有回答这个问题,沉默了许久,最后用非常非常小的声音回答了一句:“过几天洗脑班结束了你们就回家。”我们被非法拘禁了9天,每天自己要交30元钱的住宿费、生活费。

还有就是超期羁押,我在2000年5月11日及2001年元月21日两次被送看守所刑事拘留,2000后5月11日那次是索明辉科长亲自办案的,是因为在汪小红家吃饭期间向李洪志师尊的像鞠了躬,事情当时就很明了,不存在案情复杂问题,但我被刑事拘留了117天,其中80天属于超期羁押。2001年元月21日那次没有任何原因,田家庵区政保科事先列出一些法轮功学员名单来,同时准备好了盖上章的空白拘留证,然后2001年元月19日零点统一行动去抓被列上名单的法轮功学员,抓住一个,往拘留证上填一个名字就送拘留所,一共抓了有30多人,大家都是事先也没有违法行为,当时在各自家睡觉被敲开门带到派出所来的,我看看我的名字被填在盖过章的空白拘留证上然后就被送走送拘留的原因写成是扰乱社会治安了,那你们说我在哪里睡觉就不算扰乱社会治安了呢?庄严的法律确实被严重践踏,被践踏的象闹剧。我被无故治安拘留两天后又被无故转往刑事拘留,拘留证上写的拘留原因是“练习法轮功”,市第二看守所查验了拘留证后拒收,值班警官说国家法规的违法行为中没有“练习法轮功”这一条,法律没做规定的不得予以处罚,因此依法拒收。我当时被警车拉回田区分局,办案的警官朱传福把拘留证上“因练习法轮功”这几个字划掉,重写了个什么也没告诉我。我没有违法行为这是事实,但我又一次被刑事拘留5天,这其中也有超期羁押。这次是我本人通过市驻看守所的监察员书面向局领导反映我无故被拘的情况后,市局领导指示法制科干预此事,我才被释放出来的。

还有无故被抓的问题。除2001年元月19日我无故被抓以外,还有2000年4月25日的一次,当时邻居谢桂英刚刚与丈夫离婚回娘家来,我出门买菜碰见了,看到她哭哭啼啼的样子就到她家坐一会劝劝她,期间韩帮云也来了,韩帮云是来看看谢桂英生活上有没有困难,我们三个人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被带到朝阳派出所,从上午9点至深夜,当时处理这件事情的是索明辉科长,索明辉科长当时也肯定地说“我没有证据说你们案,也没有证据说你们是非法聚集,但你们是4.25聚集不避嫌“我们当时非常理解索明辉科长,心想“4.25”是敏感日,事先我们没想到这点,我们理解索明辉科长的工作职责,因此给予了极大配合,我们安静的在朝阳派出所等到深夜,心想“4.25”这一天也过去了,社会上也没发生法轮功事件,我们也没有违法行为,大家都各自回家就是了,没想到我们被不知以什么理由送进拘留所,索明辉科长确实没有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则办事,我们确实受到了非法迫害,我们极力向上级领导反映这件事处理的不妥,分局领导过问了此事,所以拘留决定是15天,执行了9天就没有再执行。

最后还有我2002年7月底参加矿务局洗脑班的问题,我参加了9天,看到这个洗脑班有三点不合法,一是经费来源不合法,国家三令五申不准向企业乱摊派,企业只交纳国家明文规定的税务及其它费用,捐赠也只面向有权收受的职能部门或个人,不承担此业务的国家机关或其它职能部门向企业征集国家明文规定以外的费用是违法的,应该说哪怕企业愿意给也不能要,我参加这次洗脑班的费用2000元是政法委向我原单位索要的,听说这个洗脑班共办了300多人次,其他人的费用也是这样来的,这笔钱合起来数目不小,可能有十几万或几十万,这笔钱没有纳入政府的财务统一使用,是在没有合法监督机制下使用的,这是法律所不准许的。二是办班的方式不合法,是没有合法手续情况下的非法拘禁,与我前边提到的化三建招待所洗脑班的形式类似,我在这个洗脑班上见到了市政法委吴书记,我向他询问了这种拘禁形式的合法性,他承认是搞了法律允许之外的强制“,也就是说他承认自己执法犯法。第三是洗脑班的内容存在着非法性,主要是指洗脑班雇请“犹大”帮教,这些“犹大”帮教在洗脑班上给我们帮教,如果按政府的要求标准来衡量,这些帮教应该算是在宣扬迷信。这些帮教在洗脑班帮教我们的内容,在2003年3月份时应田区分局政保科王广社科长和李国治科长的要求,我曾写了书面材料给他们,我认为这些帮教在洗脑班对我们进行的非法帮教内容,如果主持办洗脑班的政府工作人员不知道就是失职,是渎职行为,如果知道的话那就是故意提供场地纵容宣扬迷信。

另外,我还看到了许多不法行为,比如淮南市第二看守所,国家干警殴打法轮功学员,潘集叶东苏被看守穿着大皮鞋踢,汪建建被用鞋底抽打脸,谢小凤被用皮棍打,汪小红、谢桂英、韩帮云等被戴上三、四十斤重的大脚镣用皮棍赶着在院子里跑,走慢了就打,她们脚腕被磨的血肉模糊,每走一步一个血印,惨不忍睹,还有戴梦玲、杨绿林、常乃琴、胡雨等十几名法轮功学员被集体罚跪等,全都是执法违法行为,是应该被法律追究责任的。

维护法律是一个好人、好公民的神圣权利和义务,如果知道了有不符合法律的事情就应该尽快反映出来,不反映出来就是放任邪恶和犯罪。

谁践踏法律,无论是执法者还是普通公民,都必须受到惩罚,也必定受到惩罚,这才是维护法律、维护法律应该保护的公民权益和社会稳定。

(叙述人王英坤,女,50岁,现住皖、淮南田家奄区陈家岗入所院内3号楼2单元10室,家庭电话号码 0554-666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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