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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东港市宁淑艳控告当地犯罪警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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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9月10日】

控告人:宁淑艳,女,辽宁省东港市马家店镇双山东村村民,现流离失所。

被告人:王兆武,男,原东港市马家店镇派出所所长。
被告人:张凤斌,男,系东港市马家店镇派出所副所长。

请求事项:

请求以非法搜查罪、诬告陷害罪、非法拘禁罪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对被告人提起公诉。

事实与理由:

2002年1月11日,二被告人伙同东港市政保科科长王润龙、副科长王远君等十几名不法官员私闯民宅,无任何法律证件(搜查证、拘留证、逮捕证)强行闯入我家并开始抄家,抢走全部大法真象资料(未给扣押清单),以莫须有的罪名将我非法绑架,并遭到被告人王兆武的野蛮毒打(拳打脚踢),并戴上手铐长达8-9小时。

当天,不法警察把我送往东港市拘留所進行迫害。15天的拘留结束后,又把我送到东港看守所,4个多月对我的非法关押和折磨,使我身心受到极大的伤害,一个做真善忍的好人却被关進了监狱,剥夺了我的人身自由。这期间,东港市“610”非法组织根据二被告人编造的假材料对我栽赃陷害,最后将我判劳教。于2002年4月份把我和几名大法弟子非法送往沈阳马三家教养院迫害,我在体检时,验证核实糖尿病“4个加号”,被教养院拒绝收留,于是将我放回。

我回家后,二被告人暗中派非法人员对我监视,采取卑鄙手段监控我家中的手机、电话,警车时常停留在我家门口和其它方位秘密侦探监视,直接扰乱了我的正常生活,使我不能安居乐业,剥夺了我做好人的基本权利和准则。当得知我身体稍有好转时,二被告人指使恶警王春玉(因迫害大法已遭恶报-车祸死亡)假借看病为由,领着“610”不法官员来到我家,言谈中我明白了他们的来意,准备再送我到沈阳马三家教养院继续迫害。为了逃离魔窟,在家仅呆一个月的我不得不拖着极度虚弱的身体被迫走出了家门,流离失所,至今漂泊异土他乡。

如今,我有家不能回,我何尝不想回家,家中上有近80岁的双亲,下有年仅13岁的女儿,更有相亲相爱的丈夫!但尽管这样,二被告人仍没停止对善良人的迫害。经常派恶警三番五次的到我家及我的亲人家里骚扰,派人寻找我的下落。开“十六大”时,二被告人指使恶警深更半夜闯入我娘家来搜查我(他们以为我在那,也没有法律证件)。我的两位老人被这突如其来的一幕吓坏了,父亲患病的身体更加严重,受到极大的惊吓后没有精神头神情痴呆,母亲从此染病在身,卧床不起,于2003年4月份含冤去世!

吓死了母亲,被告人不但对自己的恶行没有收敛,反而变本加厉。今年高考,我侄宁波以优异的成绩考上大学(军校),却遭到了被告人以及同流合污的不法官员的政治迫害,理由是:孩子的亲属是炼法轮功的,就这样取消了孩子上大学的资格。

侄子宁波正处在学龄期,有受教育的权利,是国家和民族的希望,任何人都没有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可是江氏集团五年来对法轮功的迫害中,通过肉体折磨和精神摧残,逼迫法轮功学员放弃信仰,这种灭绝人性的手段甚至用到年幼的孩子身上,很多孩子只因亲属有炼法轮功的就受到不合理的迫害,不法官员以孩子作为人质,逼迫亲属回家遭受迫害,实质也是对孩子的迫害。这对一个心灵纯净的孩子来说是多么的残忍和不公啊!这究竟是谁在犯罪?是谁在扰乱民心和社会治安?

综上所述,具状人认为:二被告人不出示法律证件强行闯入我家和我娘家搜查,违反了《宪法》第39条和《刑法》第245条规定,构成非法搜查罪;二被告人编造虚假材料导致具状人被教养,符合《刑法》第243条的规定,构成诬陷罪;《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3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而1999年中国公安部针对法轮功制定的“六不准”违背了《宪法》,应视为无效。同年10月,江泽民和《人民日报》说“法轮功就是××”,但国家的有权机关如“人大”和“两高”并未认定法轮功是“×教”,按照宪法规定,江泽民没有认定某种信仰是什么的权利,那么他说的这句话和普通人说的一句话一样,只代表他个人。《人民日报》也是如此。然而,在对法轮功的打压中,许多执法人员都是按照这样的三段论进行的:(1)×教应受处罚,(2)法轮功是×教,(3)所以法轮功应受处罚。可这个三段论中的最重要一环:“法轮功是×教”不是国家有权机关认定的,只是一个跳梁小丑和被其操纵的《人民日报》说的,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不成立的。因此,基于“法轮功是××”打压法轮功学员的三段论都是不成立的,因此而发生的打压都是违法、犯罪和荒唐可笑的。所以,具状人因修炼法轮功而被抓、被教养违反了《宪法》第36条规定,构成非法剥夺公民信仰罪;因信仰而被关押4个多月,违反《刑法》第238条规定,构成非法拘禁罪。

不仅如此,被告人王兆武对具状人拳打脚踢严重违反了《警察法》第22条的规定,败坏了警察的形象;被告人拿走了具状人的财物不给扣押清单也是违法行为;东港市“610”非法组织将具状人教养也是违法的,希望贵院对相关人员给予制裁,对上述违法、违纪事实给予纠正。

更应提醒的是,我侄宁波被做为“人质”不许上大学,这种作法已严重违反了中国法律,把中国又拉回了“株连九族”的封建专制时代,而且这种作法和目前的国际恐怖组织的做法没有区别。更希望贵院予以纠正。

尊敬的检察官,各位善良的同胞,法轮大法传世以来,无数的国人获得了身体的健康和道德的升华,这是不争的事实。可江泽民不顾上亿人的合法权利,公然违反《宪法》发动了这一不得民心的迫害。然而,“历史上一切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出自李洪志先生的《强制改变不了人心》),在大法弟子坚持不懈的讲清真象过程中,许多世人都清醒了。尤其是“天安门自焚”伪案等真象被揭露后,全世界的人们都非常震惊,纷纷谴责江泽民这一倒行逆施的可耻行径。现在江本人在10多个国家以“群体灭绝罪”、“酷刑罪”和“反人类罪”被起诉。他的恶行必将被全世界人们所唾弃!

法轮大法是修炼,大法的修炼者从未看重常人的权力,也决不会争夺常人权力。谁看到观音菩萨和如来佛和常人争权了?因此大法修炼者注定与政无缘。李洪志老师在多次讲法中讲到,大法不能参与政治。而我们所做的一切就是向人民讲清大法被迫害的真象,制止这场民族浩劫,这完全是合情、合理和合法的。

法轮大法是正法,这已被无数的事实所证实,5年多丧心病狂的迫害,数不清的大法弟子被打伤、打残甚至打死。但他(她)们从未用武力反抗,也将永远不会。始终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大法的要求),善意的向人民讲清真象,不断的按照“真善忍”的要求提升自己的道德。在大法弟子大善大忍及正的事实面前,世人觉醒了,现在全世界越来越多国家的人们开始修炼大法,截至目前,大法至少洪传到了60多个国家,大法获得的褒奖达1000多项(包括99年7.20前中国的数项褒奖)。

尊敬的检察官,善良的人们,大法弟子只为实现“真善忍”的信仰,历经无数的魔难;他(她)们冒着被抓、被打,被判刑及失去生命的危险向人民讲清真象,就是为人民好——清除谎言的毒害,拥有美好的未来!

此致
东港市人民检察院

控告人:宁淑艳
2004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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