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上诉人和上诉原因
大法弟子郑军,男,原河南省信阳市汽车修配厂职工。
郑军因坚持修炼法轮功,多次遭到迫害。2003年上海杨浦区定海路派出所对郑军的抓捕、杨浦区看守所对郑军的超期羁押、杨浦区法院2004年对郑军的审判和判决都是不合法的,是知法犯法的行为。现要求撤销杨浦区法院对郑军的刑事判决,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江氏集团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持续了五年,给上亿的法轮功学员及其家人造成了巨大苦难,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践踏了我国宪法和法律。我们要求还法轮大法清白,结束这场违反天理的浩劫。
二、基本迫害事实:
2004年1月28日郑军在上海杨浦区平凉路益民小区发真象传单,被绑架到定海路派出所,后来被关押到杨浦区看守所。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恶徒将他们在上海住处的物品洗劫一空,包括电脑、打印机等。郑军在杨浦区看守所被关押了五个半月,恶警不允许家属探视。直到2004年8月18日杨浦区法院才开庭审理,法院不允许家属到场,指派的律师也不说话,匆匆的走过场;8月25日杨浦区法院判处郑军有期徒刑三年。直到现在家人都没有他的消息。
三、上诉的法律依据:
综观中国大陆所有的宪法和法律,找不到法轮功学员犯了哪一条。相反,法轮功学员所坚持的权利是法律和宪法保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宗教信仰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国家保护正当宗教活动。任何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破坏社会秩序、损害公民身体健康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根据该条,公民有信仰、修炼法轮功的自由,法轮功学员讲真象,发传单正是宪法保护的公民言论自由。而各地610等政府机关强迫学员放弃信仰,抓捕、迫害讲真象的法轮功学员,是违反宪法侵害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
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它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
第三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法轮功学员郑军在发传单时被抓捕,并被超期关押,不许家属探视,派出所和看守所的行为没有任何法律手续和依据,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非法抄家违反宪法第三十七条。
我们再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第245条: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司法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在侦查阶段,羁押期限为14天,即使在起诉阶段,羁押时间也不得超过一个月。郑军从被抓到开庭5个半月,家属探视的权利也被剥夺。根据高级检察院《关于在检察工作中防止和纠正超期羁押的若干规定》,这是超期羁押行为,是侵犯公民权利的违法行为。
四、大法弟子无罪,无理迫害是违法行为
郑军修炼大法前想方设法挣钱,在社会上混事,修炼大法后戒掉了不好的习惯,主动帮助别人,不拿不义之财,象换了一个人似的。厂里的人都说他好,包括李玉良。(李玉良是信阳汽修厂破产清算组组长,郑军被捕后李玉良敲诈了他老父母1000元钱,说是公安局要接他回来的路费,实际上他也并没有去接郑军。)一次郑军捡到一个钱包,内有几千元钱和票据、证件等,他赶紧交还给了失主;第二天失主给他送东西道谢,他也退了回去。厂里分给他房子,钥匙已经拿到,但别人住进去了,不愿搬出来,郑军就把房子让给了对方。家人不理解,他主动劝解家人。郑军在家孝敬父母,在单位兢兢业业,不计较个人利益。好几次有人高薪挖他合伙,希望他把客户带过去,但他说客户是公司的,这样做会损害公司利益,不符合大法弟子的标准。象大法弟子郑军这样,修炼“真、善、忍”做好人却被非法关押,迫害善良的坏人们却拿着法律的棍子,披着执法者的外衣,这真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如果说法轮功学员讲真象,影响社会秩序,那我们就看看法轮功真象是什么内容。法轮功传单无非是以下四个方面的内容:
1、 讲述学员修炼法轮功后的身心受益的情况。
2、 揭示江氏集团对法轮功的诬陷,造谣的谎言。如“焦点访谈”编造的自焚伪案,以精神病人栽赃法轮功学员“自杀、杀人”,法轮功敛集钱财等。
3、 法轮功学员在国内受打压,被迫害,被酷刑折磨的情况和法轮功在国外的传播情况,世人的态度和政府的褒奖。
4、 江xx及其帮凶在国外被起诉的情况。
我们可以看到法轮功真象传单并没有影响社会秩序,我们可以逐条论证其真实性和利民性。
第一条,我们反应的是自身或亲朋好友炼功身心受益的情况,有的人炼功后病好了,身体健康了,道德水准提高了,家庭和睦了,凭的是良心和事实,经得起任何调查和检验。这么好的功法,这么多人受益了,我们把这些讲出来,叫更多人受益,难道有错吗?我们也没有逼人相信,何罪之有呢?
第二条,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的“自焚事件”本来就是伪造的,漏洞百出,如刘春玲被闷棍打死,王进东穿防火服的表演在中央电视台自己做的录像慢镜头中清晰可见;12岁的刘思影做了气管切开还能唱歌,刘葆荣喝了那么多汽油没有中毒还能安然无恙的接受采访,傅怡彬在电视上颠三倒四的胡言乱语,这都是明显的演戏。这些早被国际教育发展组织揭示出来了,而且该组织还声明“自焚事件”是有预谋的栽赃案,所谓法轮功“自杀、杀人”的1400例经调查是假的——如果不是这样,江氏集团为何不敢公开调查事实,邀请第三方公证,还自己一个清白?当然不敢,这种清白是不存在的。所以害怕法轮功学员讲述真象,害怕群众知道真象。法轮功学员按照 “真、善、忍”的标准修炼,绝对不会去做“自杀、杀人”的事,这是法轮大法所禁止的。在他们看来,这是对他们最恶毒的污蔑啊!在对法轮功5年的迫害中,我国的公检法机关,行政部门,是在打压自己最善良的同胞,维护的是一个黑暗、怕见光、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这不是对法律尊严的侮辱吗?
第三条,在国内,江xx称对法轮功“从名誉上搞臭,经济上搞垮,肉体上消灭”,“对法轮功怎么整都不过分”,“死了白死,打死算自杀”,在它的操纵下,法轮功学员生活陷入苦难之中。数万人被判刑,几十万人被劳教,难以计数的学员被非法关押,更有千余名学员被迫害致死,女学员被性侵犯。而在国门之外,法轮功广受欢迎,洪传60余国,受各国褒奖1000多项,而且江xx及其帮凶还被告上和各国法庭。这一切是铁的事实。江xx把权力看得远远超过国家和民族利益,耗费大量人力财力对上亿的善良民众进行打压,实是祸国殃民之举。我们把这些揭示出来,让广大人民群众知道事实,也是为了制止这场民族浩劫。真正犯罪的是草菅人命,祸国殃民的江氏集团。法轮功学员讲述真象其实是在揭露犯罪、制止犯罪!
纵观世界,自由人权是人心所向,大势所趋;江氏集团已如风中之烛,却还滥用权力干涉法律,利用法律打压民众。法律应该维护正义,保护善良,大多数法制工作人员也不愿意看到法律沦为当权小人手中的棍子。况且,迫害大法,迫害善良的修炼人造业极大,近年很多一心升官发财,追随江氏集团迫害法轮功的人遭恶报。江氏集团的恶行逐渐为世人所知,必将被钉在历史的耻辱柱上,那些死心塌地的跟从者,也将会被扫入历史的垃圾堆。希望我们的法律工作者,遵循公道良心,维护法律的正义和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