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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埂法轮功学员李竹秀给云南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诉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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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0月20日】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

我叫李竹秀,女,54岁,海埂云南水泥厂退休工人,是一名法轮大法的修炼者。我素来体质单薄,患有胃窦炎、胃下垂、肾结石等慢性疾病。在没有修炼法轮大法之前,经常到庙里烧香拜佛,求保平安,求无病无灾;后又练了几种气功都不行,还是天天靠吃药过日子,人很消瘦,胃疼是家常便饭,精神上和经济上都造成沉重的负担。1997年经朋友介绍,我幸运的炼上了法轮功,结果不长时间病全好了,和打了几十年交道的医院和药物断绝了往来,我才真正相信法轮大法是玄妙超常的,是利国利民的。

2002年6月29日我和段旭英从海埂乘公共汽车到昆明,在小西门终点站下车时忘了拿背包,想起来后去向驾驶员说明情况,他叫我们找调度室,到了那儿叫等一下。过了二十分钟来了十多个警察,不由分说,就把我们带到五华区国保大队,非法审问了几个钟头,也审不出什么结果。我们没干任何坏事,只因背包里有一本《转法轮》。五华区国保大队一个叫马斌的警察骗我们说只要交2万元钱就放我们回家。我们和他论理说我们没有钱。国保大队的警察看我们不交钱就非法把我们送到五华看守所关押了45天。我们单位的书记见警察老不放人,就亲自找到看守所跟警察说,我和段旭英都是很好的工人,在单位工作三十多年从未违反过厂规厂纪,单位愿意出钱保我们出去。结果警察又翻脸了,说交了钱也不放人,然后把我们送到大板桥云南省女子劳教所,非法劳教一年半。

我们在五华看守所关押的45天受尽了非人待遇和折磨。家里送去的几百元钱,我连一分钱都沾不着,全被看守所里的其他人霸占了。我们没日没夜的被强迫干活,稍不如意就被打骂;一天要捡几麻袋辣椒,捡不完不准睡觉;还经常被罚下蹲,一蹲就是上百次。我们是大法弟子,再受打骂我们都忍着,用“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

江××一伙把我们这些善良的老百姓当作敌人,利用中国政府迫害我们。我们做好人难道犯法吗?绝对没有。我们炼炼功、学学法,福益身心,利国利民,何罪之有?江氏对法轮功的无端镇压,对大法弟子的迫害给国家和人民带来了巨大的灾难,亲朋好友遭受无辜的伤害,多少大法弟子被迫流离失所,妻离子散,甚至家破人亡。

“冤有头,债有主”,任何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中参与犯罪的人,都不可能逃脱罪责,必将被送上历史的审判台。“善恶必报”是天理,人不治天治。
各位有良知的领导和检察官:你们在落实《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原则中负有重要职责,应该具备人的道义和良知。为民伸冤也是你们的天职。

基于上诉事实,我请求并严正声明:

1、在对我绑架、非法关押和劳教期间,不准我炼法轮功,使我旧病复发,健康受到了严重威胁。是谁剥夺了我的生命权、健康权?是江、罗等迫害大法的元凶!我要求依法追究其历史、道义和法律的责任!

2、五华国保大队、五华看守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有关人员对我绑架、非法关押和劳教,我要求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在被非法劳教期间,我由于受到邪恶的谎言欺骗和邪悟者的诱惑,在理智不清的情况下,违心的写了一些损害大法和师尊名誉的文章,对大法犯了罪。在此我严正声明:我所说所做的这一切全部作废。从今以后,紧跟师尊,坚修大法到底。

此申诉抄送云南省人大常委会、云南省人民政府、昆明市人大常委会、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昆明市人民政府、五华区人民检察院、五华区公安分局、五华看守所、云南省女子劳教所、云南水泥厂。

申诉人:李竹秀
2004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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