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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昆明法院张兆龙法官的公开质询

更新: 2016年08月0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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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慧网2004年10月20日】

张兆龙法官:

我们知道你是负责专行非法审判法轮大法弟子的法官,你口口声声称:“依法公开进行审理”。你们对大法弟子哪天公平审理过?你大概还记得在审理周模芳、魏云梅、李建英等大法弟子时你的猖狂劲,10来分钟的审理,一个个大法弟子就被你的非法判决送入了监狱,剥夺了他们的人身自由,给多少家庭带来灾难?2004年8月24日你又主持了对大法弟子韩震坤、郭娟夫妇所谓“利用×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非法审理,你又使一对仅因信仰真、善、忍的年青夫妇面临3-7年的囚狱生活,又给他们的亲人带来悲伤。信仰真、善、忍到底有何罪?

一、有何证据判定韩震坤、郭娟参加了×教组织?

张兆龙法官:韩震坤、郭娟什么时间、地点、经何人介绍、有何证据证明他们参加了会道门或邪教组织?又怎么能证明他俩利用邪教组织呢?根据《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的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或者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韩震坤、郭娟依照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自由,他俩修炼上乘佛家功法法轮功,并没有向谁报名、注册登记、没有交纳“会费”,也没有受任何人的领导,并严格按照真、善、忍的要求,努力去做一个好人,同时也告诉别人要做好人,这种行为在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社会制度下,都是提倡和认同的,任何一个有理智的人都不会反对,其有何罪?!

二、你是根据哪个法律判定韩震坤、郭娟修炼的法轮功是×教组织?

众所周知,在江泽民“三个月铲除法轮功”的企图彻底失败后,为使这场迫害升级并合法化,1999年10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及1999年10月30日和2001年5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两次作出的《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这里且不说这种镇压在先,立法在后,违背了立法的起码程序;且不说在一天中又立法又作出解释的荒唐,就是其中的哪一条、哪一款把法轮功说成是“×教”的呢?

其实,把法轮功说成是“×教”的是时任中共总书记、国家主席的江泽民。为了进一步打压法轮功,江泽民于99年10月25日在出访法国前接见法国《费加罗报》记者时说“法轮功是危害社会和人民的邪教”,接着在其授意下,10月28日《人民日报》发表了《法轮功就是×教》的特约评论员文章,就这样法轮功被说成了“×教“。按照《宪法》第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立法法》第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这一法律充分讲明了立法的权限。江泽民以个人意志和《人民日报》的一篇评论员文章就把法轮功定为×教是错误的,这本身就是践踏了《宪法》,严重侵犯了人权,是违法的。

关于法轮功的性质,李洪志老师在《我的一点感想》中说:“我只是教人向善,同时无条件的帮助人解除疾病,使人达到更高的思想境界。我不收任何金钱与物质报酬。对社会对人民起到了积极的作用。普遍使人心向善、道德高尚。”“也不要把“法轮功”的修炼者说成是什么搞迷信。人还不能理解的和科学还认识不到的事太多了。就其宗教而言,不也是对神的信仰而存在着吗?其实真正的宗教和古老的对神的信仰使人类社会道德维护了几千年,才有今天的人类,其中包括你、我、他。如果不是这样,人类早就开始做恶了,从而引发出的灾难,说不定人的祖先早就灭绝了。也就没有今天的事了。其实人类的道德是非常重要的,人不重德什么坏事都能干出来的,对于人类是非常危险的。这是我能告诉人的。实际上我无心为社会做什么,根本不想管常人的什么问题,更不想要谁手中的权力。不是人人都把权力看得那么重。人类不是有句话叫做“人各有志”吗?我只是想让能修炼的人得法,教他们如何真正的提高心性,也就是道德标准的升华。而且也不会人人都来学“法轮功”的。然而我做的事也是注定与“政”无缘的。但人心的向善,道德提高后的修炼人对任何一个国家、任何一个民族都是一件好事。怎么能把帮助人民祛病健身、提高人民道德水准的事说成是邪教?所有炼“法轮功”的人都是社会的一员。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工作和事业。只是他们每天早上到公园里去炼半小时或一个小时的“法轮功”,然后上班去工作。没有宗教的各种必须遵守的规定,没有庙、教堂,没有宗教仪式。想学就学,想走就走,没有名册,何“教”之有呢?至于说“邪”,是不是教人向善,不收钱财,为人祛病健身也属于“邪”的范围呢?或者是,不是共产党理论范畴的就是邪的哪?而且我知道,邪教就是邪教,不是由政府来决定的。难道邪教要是符合了政府中一些人的观念就可以定为正的,而正的不符合自己的观念也可以定为邪的吗?”

《法轮大法修炼者须知》明确指出:第一条“法轮大法是佛家功修炼法,任何人不准借用修炼法轮大法的名誉,进行其他宗教宣传”。第五条“法轮大法学员,以修炼心性为本,绝对不得干涉国家政治,更不得参与任何政治性争端及活动,违者即不是法轮大法弟子,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早日圆满,精进实修为本愿”。

法轮大法是一种佛家上层修炼功法,就如人们每天在公园里练太极拳、健美操一样,只是炼法轮功的人多一些,修炼者以“真、善、忍”的法理约束自己,法轮功修炼仅仅是一个修炼群体,没有花名册,没有组织机构,没有办公室,没有电话,松散管理,也不收费,你想炼你就炼,你不炼你就走,所以说法轮功不是宗教,也不须冒用什么宗教。因此,对韩震坤、郭娟的所谓“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的罪名进行逮捕、侦察、审判完全是违法的。

三、韩震坤、郭娟向民众揭露欺世谎言有何罪?

判决书认定韩震坤、郭娟的罪行是“网上下载、印制2000多张光碟(其中极大部分都是无任何内容的空碟盘)、2000多份材料”。根据《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当一个受迫害者在上访时被非法绑架,人身自由遭受侵犯、公民基本权利被剥夺的情况下,以和平理性的方式,依照《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向世人讲清被诬陷、造谣、诽谤的真实情况,向民众揭穿谎言,这又有何罪呢?

按照两高院对邪教认定的法律解释是:“邪教组织是指冒用宗教、气功或者其他名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封建迷信邪说等手段惑众、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从法庭提供的韩震坤、郭娟的所谓“犯罪”行为,根本不在其所概定的法律解释之内。

根据《刑法》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所谓犯罪,是指“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它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从所谓的光碟和材料“罪证”中看,并没有刑法中所认定的内容,凡是看到过光碟和资料的人都清楚这些资料都是在揭露迫害法轮功的欺世谎言,告诉人们修炼法轮功能祛病健身,净化心灵,做一个真正的好人。

事实是:法轮大法自1992年5月传出后,以人传人,心传心的方式迅速传遍了祖国大江南北,包括台湾、香港、澳门以及全世界60多个国家,受到世界各国政府、组织的1200项褒奖(其中有6项为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所颁发),李洪志老师四次被提名“诺贝尔和平奖”;他所著的《转法轮》等著作由“中国广播电视出版社”等国家出版社出版发行,现《转法轮》已翻译成20多种文字版本在全世界发行;98年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乔石委员长组织离退休老干部和国家体委的专家组,分别对长春、广州、北京等地调查,得出法轮功祛病有效率达到97%以上,98年底调查组在给中央政治局的调查报告结论中讲“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就连当时七位政治局常委家人也修炼法轮功,公安部也不只一次的对法轮功做过调查研究,知道法轮功不参与政治,不存在政治问题。据公安部统计至98年全国修炼法轮功的人数达7000万,媒体报导有一亿人在炼法轮功。直到99年4月28日和6月27日中共中央、国务院信访局负责人接见来访者还称:“对各种健身活动,各级政府从来未禁止过”。

从韩震坤、郭娟印制的光碟和资料中,讲述的是中央电视台《焦点访谈》录制的“天安门自焚事件”的慢镜头,其揭露了整个自焚过程的编造痕迹,它是一场预谋导演好的戏,有远、近、特写镜头,警察拿着大型灭火器、灭火毯,等着王进东喊完口号,才盖上灭火毯;王进东本人被烧焦了,但脚上装汽油的塑料瓶居然没烧着;三次《焦点访谈》有三个脸部明显不同的王进东,而王进东自焚时的坐姿、口号,修炼者一看就是假的;报导中的死者明显是被一重物击打而死的;大面积烧伤者被绷带所缠绕,有点医学常识的人都不会犯这样的错误,因为这样的缠绕将会使烧伤者换药时被扒去一层皮,给伤者造成极大痛苦,影响烧伤面的愈合;大面积烧伤者应住无菌病房,可医院随便让记者不穿隔离衣、不戴口罩进入烧伤病房采访,这是违反医疗常规,拿伤病员的生命当儿戏的违法犯罪行为;切开气管的小女孩还能唱歌,等等。根据“追查国际组织”调查和内情人透露,这完全是一个骗局,它不仅欺骗了中国人民,也欺骗了全世界人民,以此嫁祸于法轮功,煽动不明真象的人们仇恨法轮功,挑动群众斗群众,推动了对法轮功“群体灭绝”的镇压和迫害。《焦点访谈》编造构陷伪案嫁祸法轮功其罪难赦,而揭穿这样的骗局何罪之有?

其中还揭穿了媒体诬陷李洪志老师的所谓“改生日”,这本来是“文革”动乱年代户籍民警工作失误造成的,还骗造了李洪志老师出生时接生医生使用“催产素”的笑话,岂不知“催产素”是李老师出生后的第二年才问世;诬陷说李老师敛财,法轮功不搞捐款,李老师哪来的财?说李老师出书赚钱,在中国靠写书有谁能赚钱?《毛选》发行上亿册,毛泽东逝世时也没有留下多少钱,上边发文要党员都购买江××出的书,以这样推理江××肯定赚了不少钱;诬蔑李洪志老师讲所谓的“世界末日”,其实,80年代末,我国有人翻译出版了日本人五岛勉所著的《1999年人类大劫难》,其书讲了法国人诺查丹玛斯的预言:“1999年7月人类将有毁灭性的灾难”。这本书一时间很畅销,我国有关媒体也多有介绍;在一些宗教中也有“世界末日”、“人类劫难”等说法。事实上,李洪志老师在美国讲法回答学员提问时就明确的说:我可以严肃的告诉你们,说1999年世界末日的发生是根本不存在的,世界末日是邪教讲的。李洪志老师对这个问题的论述是非常清楚的。法轮功修炼者也从不理会什么“世界末日”。所谓“鼓吹世界末日邪说”的帽子是戴不到法轮功头上的。

根据两高院的司法解释对邪教的概定,法轮功根本沾不了边。反之,用此条文去衡量江××的所为:首先它搞独裁,把自己的“三个代表”硬塞进《党章》和《宪法》,要全国人民都统一在他的“重要”思想里,这是不是思想精神控制?他提出要处理法轮功的个人意志在政治局无法通过,就效仿毛泽东发动“文革”的方式,以个人名誉给政治局写了一封信,就挑起了这场针对亿万民众的迫害,五年多来对法轮功的迫害完全是建立在江氏的欺世谎言之上,用“文革”挑动群众斗群众的揭批方式,在类似“中央文革小组”----“610”恐怖组织的操控下,公安不须要任何法律手续随意侵入大法弟子住宅抄家、抓人,对大法弟子跟踪、监控、窃听电话(手机);单位也可以无视《宪法》和法律对职工进行监视、关押、限制人身自由。检察机关本应对一切违法行为实行监督,但反而在江××及“610”控制下参与和支持公安违法行为;法院本应遵循“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根据”,“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公开、公正的原则,但是却受610、政法委的操控、指使,违法秘密审判,不准律师作无罪辩护,剥夺当事人的公民权利;更难以让人相信的是公安公然无视《宪法》中“尊重人权”的规定,对依法向有关机关反映意见,对关心韩震坤、郭娟庭审情况的法轮功群众进行非法录相、骚扰、训斥、传讯、绑架、拘押等等。迫害法轮功五年多,造成至少有1060多人被迫害致死,几十万人被抓、被劳教,数万人被判刑……,这算不算残害百姓?媒体透露,时任国家主席的江泽民,私下签署了“中俄边界条约”,承认了历史上中俄不平等条约,出卖了约160万平方公里的土地(不算外蒙古),相当于40个台湾。江泽民是不是卖国贼?!江泽民在任期间腐败成风,道德沦丧,世风日下,据中纪委公布近三年共处理的腐败分子达39万之多,在江泽民当政第九个年头,全国检察机关境外追逃工作会议披露:自1998年至2004年7月底,共有7160多名贪官外逃。另一统计数字:外逃10000余人,携款8000亿。其中云南省200多人外逃,地厅级或以上官员40多人,携款60亿元,这还是不完全统计!自它当政以来,父子齐上阵,偷盗国库,带头贪腐、祸国殃民,江××是一切邪恶之首。

中国宣称“以法治国”,难道都是胡弄老百姓的?国家《宪法》不予遵守,法律程序不予执行,司法机关的承诺犹如一张废纸,这才是真正危害社会,危害人民,破坏国家稳定的原因。一个政府对信仰“真、善、忍”的上亿法轮功民众进行迫害,对信仰“真、善、忍”的好人却被审判定为有罪,这岂不是不要道德,不要“真、善、忍”,那么就是要假、恶、斗了,这不是颠倒黑白、正邪不分了吗?那么这个国家、这个民族还能有希望吗?更可怜的是一些在谎言的欺骗中不断的对法轮大法抵触、犯罪的人,在他们就要处于遭受恶报的危险境地时,韩震坤、郭娟等大法弟子向他们揭穿江氏的欺世谎言,善意的希望他们不要再对法轮功行恶,不要再干迫害大法弟子的事,希望他们赶快清醒,大法弟子是在做救度世人的善事,这有何罪?

四、张兆龙法官,你究竟代表谁的利益?

在对韩震坤、郭娟的判决书中称:“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这不是公然说谎吗?在法院法准备开庭审理前,当事人的亲朋多次找到你,提出公开开庭审理的要求,并说如果不公开开庭也应该多给几张旁听证,但你却回答说:“这决不可能”,并且还粗暴威胁、赶他们走,还说“再不走,就叫防暴警察”。《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事实是:开庭的当天只允许7人旁听,更难以让人理解的是开庭的当天调集了各个区的国安大队干警,骚扰在庭外关注审理的部分亲友及法轮功修炼者,并进行了非法录相;过后又根据录相传讯、绑架、关押了杨苏红(肢体残疾人)等许多在庭外关注审判的法轮功修炼者,而且审理的整个过程受到了610、公安、司法、法院、政法委等诸多方面的干预,同时辩护律师也受到了法院不得为当事人作“无罪辩护”的威胁。作为一个主审法官,你还剥夺了韩震坤聘请代理人的权利,并辱骂代言人马玲是劳释分子。在修宪后增加的“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在高检做出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五项违法犯罪行为和高扬院长讲话“罪犯可杀不可辱”的今天,你的行为不是代表人民,而是助纣为虐,在你生命的历程中,又添上了抹黑的一笔。

张兆龙法官:你可能会把你自己所做的一切归属于上边的指令,但是,你是一个法官,你知道《宪法》和法律的庄严,你也应该有做人的起码道德良知,在这里我们不是向你请求什么,我们只是告诉你,现在世界上20多个国家的法轮功学员将江××告上了法庭,大陆审判江泽民也为期不远了,你对真、善、忍的迫害,你对法轮大法及大法弟子所干的一切,已经构成了犯罪,“善有善报,恶有恶报”,人在世上所做的一切都会有报应,“文革”的结局你该清楚,你不为自己留条后路,也得为你的亲人想一想,立即停止对法轮大法作恶,才是最明智的选择。

云南大法弟子
2004年10月

(c)2024 明慧网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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