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父在2003年元宵节讲法中所说,“在正法中,有许多的事情不尽人意,是旧势力低层和高层结合起来在干,……当然,在这次正法中学员们如果做的正就不存在这些问题。……所以我告诉学员走正,别叫它们抓到什么理,它们一旦抓到大的把柄会毁掉你们。特别是到最后了,它们是垂死在挣扎。它们抓不到理的时候,它们就不敢迫害,因为那样它们也在犯法,它们也明白,所以不用我去消除它们,那旧宇宙的理就在消除它们,因为它们是旧的生命以绝对维护那个原来的理为根本的。”
其实据我所知,在此之前,大陆和海外一些地区因为名单问题,已经陆续出过一些问题,有的是名单被特务从机器中偷走,有的是国际人权会议期间在学员中征签、名单落到公安手里,有的是因为正念不强、考虑不周全而在不知不觉中把名单交到了邪恶的手里,总之都给自己和同修造成了重大损失。但事后还是没有完全警醒,交流常常被人情所局限,不了了之,没有无条件地把大法原则放到第一位。明慧编辑部曾以信息部名义于今年3月10日发表过“紧急协调:关于大陆的投诉材料”一文,谈及揭露邪恶、讲清真相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但一些有关学员终究还是没有给以应有的重视,直到出现重大损失。当大法弟子把做事看得比大法原则还要紧时,教训和代价往往是深刻和沉重的,但总有学员觉得遥远,因为没有发生在自己身上。这种心态起到了放任的作用,给邪恶放大和利用我们的执著提供了方便。
刚学法时,看到师父讲大法辅导站“坚决不搞经济实体和行政机构式的管理方法”“松散管理”、不许有名单,知道这是大法修炼中非常重要的原则,但进入正法时期后,发现在学员中这个原则被淡忘了许多,无论海内外,很多学员以工作方便或者正法需要为由,私下设立了种种名单。看到这种现象,自己时常感到不安,因为这是违背大法原则的;但又几乎每次都放过了,认为艰难情况下同修的理由也可以理解,毕竟很多情况下没有出问题。对于这里那里出现的其它一些违背原则的事情,比如崇拜功能、和功能开着的学员的自我崇拜、传小道消息等现象,也多半从认识不同、交流困难的层面滑过去了,而没有坚持真正站在“维护大法的原则”的基点上时刻走正自己的路。
今日猛然回首,看清原来那些堂皇的借口和侥幸的平安都是暂时的;师父说的话我们如果不能不打折扣地去做,在旧势力看来就是大法弟子有漏,那么它们一定不会放过给我们制造损失的机会。大法弟子即便在正法修炼时期,也是不能和大法的原则讨价还价的啊!愿大家都从这件事情中警醒,在对大法的正念中正信中多学法、学好法,走正剩下的路,对自己、对同修、对未来人的修炼负责。
一、各地法轮大法辅导站,是专一组织辅导修炼的群众性实修组织,坚决不搞经济实体和行政机构式的管理方法。不存钱、物,不搞治病活动。松散管理。
二、法轮大法总站的站长及工作人员必须是专一修炼法轮大法的实修者。
三、在法轮大法的弘扬上要按大法的中心思想和内涵宣传,不要以个人的观点和其他功法的手段当作大法的东西宣传,把修炼者导入不正确的思想中去。
四、各地总站要带头遵守国家法纪,不干涉政治,提高修炼者心性是修炼的实质。
五、各地辅导站有条件要互相联系交流,推动大法修炼者整体提高。不准存在有地区性的排外思想,度人不分地区、人种,处处体现真修弟子的心性,修大法就是同门弟子。
六、坚决抵制破坏大法内涵的行为,任何弟子不得用自己所在的低层次、所看到、听到、悟到的感受当做法轮大法的内涵来讲,和所谓传法。就是讲善行也不行,因为那不是法,是常人劝善之言,不带有度人的法力。一切用自己的感受讲道者视为严重乱法行为,讲我说的话时一定要加上李洪志师父说……等等。
七、严禁大法弟子掺炼其他功法(出偏的都是这类人),不听告戒者出现问题自己负责。转告众弟子,炼功中带有其他功法的意念和思想活动都不行。一动念就是自己求那一门东西了;一掺炼法轮会变形、失效。
八、修炼法轮大法者要心性和动作同修。只炼动作,不重心性者,一律不承认是法轮大法弟子,所以要把学法看书作为每天必修之课。
李洪志
1994年4月20日
法轮大法弟子传法传功规定
一、一切法轮大法弟子在传法时,只能用“李洪志师父讲……”,或者是“李洪志师父说……”。绝对不得用自己的感觉、所见、所知和其他法门的东西当作李洪志的大法,否则传的就不是法轮大法,一律视为破坏法轮大法。
二、一切法轮大法弟子在传法时,可以采取读书会、座谈会或在炼功场上讲李洪志师父讲过的法,不得在礼堂里学着我讲法的形式传法。别人是讲不了大法的,也不会知道我所在层次所想、所讲的法中真正的涵义。
三、在读书会、座谈会或炼功场上谈到对大法的理解和认识时,必须说明是“个人的体会”。不准把传的大法与“个人的体会”混同在一起,更不允许把“个人的体会”说成是李洪志师父讲的。
四、一切法轮大法弟子在传法教功时,绝对禁止收费、收礼,违者已不是法轮大法弟子。
五、一切大法弟子不得借传功之机,以任何借口给学功者调病治病,否则就是破坏大法。
李洪志
1994年4月25日
English Version: https://en.minghui.org/html/articles/2003/4/13/3445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