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二十三条立法是针对法轮功来的。例如,香港政府提出了一个能够以国家安全为由,取缔任何一个与大陆被禁组织有联系的香港团体的取缔机制。草案很明显是针对法轮功而来的,它受到世界各地法轮功学员们以及各界人士的坚决反对。
巨大的压力使得香港政府撤回二十三条在某些方面的提案。但经修改后的取缔机制仍在,只有那些附属于大陆被禁组织的香港组织才会被取缔。从表面上看,由于法轮功的松散结构和无等级性使其似乎不在此打压范围内,但是,当仔细读过草案后就会发现,实际情况恰恰相反。
首先,根据草案,任何两人或两人以上的团体不论它现在在哪儿,只要它是在大陆形成或建立的,或主要活动地点在大陆,都将被视为是“大陆组织”。第二,如果任何一个香港组织的政策是直接或间接地由某“大陆组织”决定的,那么,该香港团体将会被视为是“大陆组织”附属团体。许多法轮功的原则,如“义务教功”,都是直接来自于法轮功法理,并且世界上所有的学员都自觉遵守,包括在香港。很显然,草案中的用词被刻意地雕琢过,使其能够将法轮功划分在被禁团体的行列。
如果某团体上诉反对取缔,香港政府也试图通过提议允许有陪审团的方式来营造“公正”的外表。然而,法律条文指出“原诉法庭可命令所有公众人士或任何部分的公众人士在聆讯的任何部分中不得在场”,以及聆讯可以“在上诉人没有获提供有关的取缔理由全部细节的情况下进行”,并且法庭可以“在任何人(包括上诉人或他委任的任何法律代表)缺席的情况下进行法律程序”。在此情况下,会给予上诉人一份程序摘要,并且另外指定一名法律执业者为上诉人的利益而行事。但是,草案中并未明确规定程序摘要的内容以及律师的作用,因此,其作用可能是非常有限的。
在香港政府经过精心雕琢的宣传外表后面,在二十三条的字里行间中隐藏着攻击大法和大法修炼者的邪恶。
这项法律的本质就是允许江氏集团把对法轮功的迫害延伸到香港。世界大法修炼者们的坚定决心一定能够阻止这一切的发生。
从法律的角度上看,任何立法都不应含有由江氏集团决定哪个香港组织应被取缔的机制。从整个社会的角度上来看,这样的一个机制将会违背“一国两制”的精神。这一法律从根本上损害了每一位港人和其他人的利益,因此,每一个人都应行动起来抵制邪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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