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方律师厄文(前排左一)与墨尔本部分法轮功学员 | Holding Redlich律师事务所律师布朗(左)接受记者采访 |
原告方证人史密斯博士(Michael Pearson-Smith)向法庭指出,过去几年中,法轮功共参加过50余次庆祝活动,从未出现过任何安全问题。在另一份独立证词中,史密斯还称,主办单位的一位工作人员曾说:“如果我们给了你们摊位,明年就拿不到主办合同……我们是商人,还要养家糊口。”
被告方证人在作证之前,首先对他原来提交的书面证词作了一些更正,包括将最先知道法轮功的申请的时间由2002年2月14日改为2月1日。在被问及对法轮功有无观点时,证人回答说无观点。之后原告方律师向法庭出示了一份文件,上面明确写有华联会支持中国政府取缔法轮功的决定。
被告方证人还称,不给法轮功摊位是华联会主席团于2月14日下午召开紧急会议后做出的决定。然而原告方律师向法庭出示的一份电子邮件却显示,在会议召开之前,该证人已通知主办单位不要给予法轮功摊位。
在对被告方证人的询问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后,法官当庭宣布,虽然他不能肯定他将一定做出一个有利于法轮功的裁决,但从已经提交的证词看,他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政治性的歧视确已存在。他建议双方达成和解。
2月19日下午,双方律师分别与各自当事人进行了磋商。第二天上午,双方达成了庭外和解。被告方向原告出具了书面保证并承诺:
1.华联会在今后将永远遵守“公平机会法案”,包括不因宗教及政治观点和行为而歧视(其它团体);
2.华联会同意在2004年及2005至2008年(如果这期间仍将举行春节活动的话)间给予法轮功摊位,条款和要求同其他参加者。
史密斯博士对此评论道:“这项和解表明在澳大利亚歧视是不能被接受的。……华联会有一天会意识到,这也是一个极其有利于他们的结果。”
基于公共利益原因而免费为法轮功提供法律服务的Holding Redlich律师事务所律师布朗(Luck Brown)在休庭后接受采访时称,“这清楚地表明了因为法轮大法批评中国政府的迫害政策,而歧视之是很危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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