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在诉江、审江中一般都用“群体灭绝罪”和“反人类罪”。当然,这两项罪名对江××是罪有应得。在另一方面我觉得,如果我们把它的罪行具体、翔实地揭露出来,就能更有效地让社会大众和社会各界人士认识江××对大法的最邪恶迫害。
比如,江××在邪恶迫害中妄图剥夺一亿法轮功学员的精神信仰权利,即“剥夺法轮功学员信仰自由权利罪”,应是最明显、最直接的罪行,是容易使人们认清的它犯下的罪行。因为各国宪法,包括中国的宪法,都写明公民有信仰自由的权利。
师尊在几次讲法中提到过信仰自由问题。
“在讲清真象的时候,你们发现一个问题了没有?谈对人的迫害他们都能接受,对信仰自由践踏啊、对人权的迫害呀,他们都能接受,……”(2003年元宵节在美国西部法会上解法)
“但是,对人,对目前人类讲的对人权的践踏、对信仰自由的践踏,这些方面他们是能认识的。所以讲清真象中,你们也应围绕着这些方面讲,世人就能理解,他们也会支持。只要他有正义、他还有善的那一面在、他还可度,他就会支持。”(在大纽约地区法会的讲法和解法)
“为什么非得让你签那字呢?为什么非得让你说个“不炼”才放你呢?这边“炼”就判刑,那边说句“不炼”就可以放人,这个差异也太大吧?正常吗?不正常。”(导航)
另外,江××的“肉体上消灭”,“打死算白打死”的唆使谋杀罪,唆使酷刑罪;搞“天安门自焚”来栽赃陷害的诬蔑诽谤罪;还有良知灭绝罪,人类本性灭绝罪等等,都需要我们把不明真象的世人放在心里,真正体谅对方处境地为对方讲清楚。
一点体会,不足之处请多指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