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第23条要求特区政府立法,禁止颠覆中央政府。
报导说,在董先生和他的行政班子根据第23条做出立法提议之前,必须提醒他们一些关键的问题。
首先,北京领导人在1989年2月就明确认为,特别行政区以法令来禁止“颠覆中央人民政府”是没有必要的。
其次,尽管香港基本法第23条的最后版中增加了有关颠覆的内容,但“自行决定”一词并没有改变,因此其含义绝对是指,让香港自己决定何时制定这类法律,以及何种具体行为应予以禁止。
换句话说,第23条下的任何立法,应是由香港,而不是北京来决定其制定的时间和内容。
最近,钱其琛副总理公开声称特别行政区应该依据第23条尽快实行立法,禁止法轮功在香港的活动。
这些声明显而易见地损害了港人治港,高度自治的原则,也破坏了第23条,因为不应由北京来决定我们何时立法,以及如何引用该条款立法。
律政司司长粱爱诗最近称,香港现有法律已涵盖第23条的某些范围,根据该条款所需要的立法,仅仅是涉及“分裂”和“颠覆”两项。
然而在完成此立法前,董先生和他的政府必须扪心自问:香港是否真有制定这种法律的必要?
我们不妨看看一些无可争议的事实:第一,特别行政区在没有任何有关分裂和颠覆的法律情况下已存在了五年;第二,即便没有这类法律,香港的政治稳定性完全令人满意,香港没有人主张独立,也没有任何人支持台湾或西藏独立。
民主党完全支持“一个中国”的政策,支持大陆和台湾的统一,该党仅敦促不要用武力解决台湾问题,不要在西藏使用暴力。
法轮功是第23条潜在的标靶,然而他们在香港属于最和平的抗议者之一,他们从不使用暴力,他们甚至不高声说话,他们只是在公共场所炼气功而已。
如果香港移交时都不需要这类法律,那么为什么现在需要呢?说真的,平静度过的每一天都是无需立法的有力例证。
如果北京的领导人错误理解了有关香港的状况,那么董先生就有责任告诉他们,没有这类法律香港也实现了五年的政治稳定。每当海外记者要我举例说明“一国两制”在有效运转时,我通常会告诉他们,法轮功练习者可以自由活动,而他们在大陆的同修却被关进监狱。
国际社会一直在密切注视着香港,董先生负有义不容辞的责任去向北京的领导人解释,海外和香港的民众认为,保持我们的自由对成功实施“一国两制”具有根本的重要性,而且他们认为,任何有关分裂和颠覆的立法既无必要也很危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