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星期四,在行政长官与立法委员的答问会上,董建华的法轮功“毫无疑问是XX”的强硬说法不仅仅是对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的挑战,它进一步侵蚀了香港的法治,并损伤了对“一国两制”的信心。许多人想起董先生二月份在立法会问答会上的言论。当时,他抛开准备好的讲稿,说法轮功“具有一些X教特征”。从那时到现在,法轮功团体没有什么高涨的活动,香港的法律也没有任何改变。
然而在大陆,司法当局有一个新的法律“解释”,该“解释”具有法律效力,并于6月10日由新华社播发。它更加收紧了对法轮功活动的限制,并更加强了对违反这些限制的定罪处罚。
在基本法中,明确声明大陆的法律不适用于香港,除非它被明确放入基本法附件三,在附件三中列出了哪些大陆的法律适用于香港特区。
因此,北京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制定的最新反法轮功法律并不适用于香港。对香港来说,法轮功仍然是一个依照社团条例注册的合法团体。正如政府所承认的,法轮功没有触犯任何法律。基本法保护该团体成员的信仰自由和结社自由免受干扰。
做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最高领导,行政长官有义务贯彻基本法-这也是基本法中明确规定的法律条文。他对特区法律,包括基本法的公然漠视令人震惊。他说法轮功“毫无疑问是XX”,接着又说因为法轮功不是宗教所以不享有宗教信仰自由,这些言论毫无事实根据而且在论述上自相矛盾。
然而这回,董先生大胆发表此言论并向民主党立法会议员何俊仁表示他是经过再三考虑的。此信号清楚地表明:在他领导下的特区政府将唯北京马首是瞻,而不顾香港的法律立场。换言之,北京的指示越强硬,法律的保护就越脆弱,如果在香港还存在法律的话。
当然,这看起来不言自明。对北京而言,这正是他们所期望的。我只能说应该说明这些显而易见的事情,因为政府官员坚持说政府尊重法治并将遵守它。这番话上次是5月18日,新任特区政务司司长曾荫权对立法委说的。如果这不是真话,象他这样的人就应该停止对立法委和对世界撒谎。
我也不认为董先生所说的,现在还不是立法反对法轮功或“邪教”的时机可以成为我们的宽心丸。如果政府真的尊重法治的话,这话还有点意义。对于法律没有明确禁止的,任何人都有做的自由。但是如果无论有无法律基础,一个人或一个团体可以被政府公然诽谤和诬蔑,那么立法行为就变得黯然失去意义了。
实际上,该言论的内在本质是董先生仅仅把法律看做是表达政府立场的更强劲的方法。这是典型的“人治”,与“法治”根本没有关系。当北京试图在大陆建立法制时,行政长官将特区迅速由“法治”变为“人治”,这是一个悲剧。
董先生对法轮功的言论也不是一个孤立事件。同样严重--也许尽管没那么轰动--的例子是立法保证中央人民政府驻港官员遵守本地法令。
按照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驻香港官员必须遵守香港法律。然而“特区解释”的总则一,以及条例法令总则中规定,除非条例明确声明或通过“必要的暗示”,否则对这些人没有约束力。因此,标识出适用于北京驻香港官员的条例,并相应地修订这些条例就变得非常重要了。
修订可以产生极大的效果,做起来却又非常简单,仅仅需要加入一条:“该条例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即可。早在1998年,政府就同意至少有15项法令应该按照总则一中的定义,对“政府”具有约束力,其中包括中央驻香港官员及其职员。然而迄今为止,尚未通过实施此规定的修正案,结果是中央驻香港官员无需遵守我们的法律。立法委被告知,理由是已经就此类修订的措词征求北京的意见,到现在为止,北京尚未同意这个方案。
另一项条例,个人资料(隐私保护)条例,按照政府的说法,是如此复杂,必须征询北京的意见以确定是否适用于中央驻香港官员。其中一个主要的条款是,如果一个团体或机构收集了某人的资料,在该人要求下,要向该人透露所收集的该人资料。很显然,香港公众理应关注,该条例应适用中联办,其前身是新华社驻香港分社。
经过了三年时间,情况毫无进展。立法委的持续压力已经将真实情况曝光,就是在北京没有明确表示同意的情况下,政府不敢将香港法律适用于北京驻香港官员和职员。甚至法律草案要得到北京的同意。基本法的条款再一次成为一纸空文。
其中暗含之意是,如果上级政府被明确要求遵守香港法律是个丢面子的事。孔子的名言“刑不上大夫”在此得到充分展示。法律仅仅是用来控制老百姓的。
统治阶级凌驾于法律之上。在此基础上的立法是对法治的嘲弄。
本文作者玛格丽特.吴是代表法律界的立法者。
https://focus.scmp.com/ZZZTKNVIWNC.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