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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世纪的冤案
文/中国大陆大法弟子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二月十二日】所有中共迫害法轮功学员的案子,从立案、起诉到审判,都是违法的,都是在蓄意陷害,因为法轮功学员的行为并没有触犯任何法律。信仰自由、言论自由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向世人讲清迫害法轮功的真相,这都是公民的合法行为。而把这些合法行为当作犯罪证据,在没有任何犯罪事实的情况下,就把一个合法公民以莫须有的罪名送上法庭,并荒唐的以法律的名义宣判有罪。这是法律的悲哀,是我们国家的悲哀,是跨世纪的冤案。

一、《宪法》神圣不可侵犯

中国《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中国《宪法》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任何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都不得强制公民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不得歧视信仰宗教的公民和不信仰宗教的公民”。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意志的最高体现,是神圣不可侵犯的,宪法赋予公民的信仰、言论、出版、结社等权利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中国《立法法》第九十八条规定:“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二、在各种法令法规认定中邪教与法轮功没有任何关系

关于公通字[2000]39号

在中国,很多人都误以为国家已把法轮功定为邪教,或者说国家已经给法轮功定性了。其实国家根本就没有把法轮功定为邪教。

“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导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国家主席在职权范围内的活动代表国家,在职权范围外的活动不代表国家,只是个人行为。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代表国家。

就在这之后不久,2000年5月10日公安部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十五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十四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新闻出版署五十号令

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中国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发布新闻出版总署令第五十号,公布《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决定第99项、第100项明确废止以下两个一九九九年发布的文件:(1)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2)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网上搜索输入“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号”,可以找到这两个废止文件)。这两个文件的废止,表明法轮功书籍完全是合法的。

三、中共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条均违宪、违法、无效

刑法三百条是故意错用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中共以刑法三百条来指控法轮功学员显然是荒唐的,不能成立。

从《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的罪状描述可以看到,本罪构成必须具备两个基本要件才能成立,一个是“利用邪教组织”,一个是“破坏法律实施”。两个要件缺一不可,缺少其中任何一个必要条件都不能构成本罪。

既然法轮功不是邪教,第一个要件显然不存在;而从公诉人提供的全部证据来看,都不能证明法轮功学员的行为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这些证据与破坏法律实施的指控没有关联性,都是无效证据。由于构成犯罪的两个要件一个也不具备,因此用刑法三百条指控法轮功学员不能成立,是错误适用法律。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或一个普通社会群体,只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而根本谈不上什么破坏国家法律实施的问题。因为对于一个普通公民来讲,根本就没有条件也没有能力实施这样的犯罪。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或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如“610”人员操控公检法以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也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学员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违法。根据“法无明文不为罪”的原则,法轮功学员修炼法轮功,发放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这不是犯罪证据。举个最简单的例子,如法律规定吸毒违法,那么毒品就是犯罪证据;而法律没有规定吸烟违法,那么香烟就不能作为指控犯罪的证据。

以拥有和散发法轮功真相资料、向人们讲法轮功真相指控法轮功学员,违背“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立。另外,任何犯罪都是有社会危害性的,而且这种社会危害性必须是具体的,必须是能看得见摸得着的,也就是说必须是可以查实的,有的甚至是可以量化的。没有社会危害性,就谈不上违法犯罪问题。

而客观事实是,没有人因为我们修炼法轮功而受到伤害,也没有哪条法律因为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而不能实施。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请问有哪条法律因为这些所谓证据不能实施了?那这些行为怎么能成为指控犯罪的证据哪?可见起诉书对法轮功学员的指控,既没有事实根据,也没有法律依据,不能成立。

两高司法解释的违法、无效

现在公检法指控法轮功学员的所谓“法律”依据是两高司法解释,但这个依据是不能成立的。因为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1、两高司法解释因违反《宪法》、《立法法》有关立法权的规定而无效。

中国《宪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

《立法法》第十一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对“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的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制定法律。即只能通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法律来设定。任何国家机关和组织都没有这个权力。

两高是执法机关,不是立法机构,它没有立法权和立法解释权。它无权规定什么行为是属于违法犯罪,什么行为需要施以刑罚。而两高在司法解释中列举了一些行为表现,并规定对这些行为表现,可以依照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定罪处罚。

两高的这种规定是违法的,是荒唐的。两高在司法解释中所列举的这些行为表现,并不是刑法三百条规定的,而是两高自己规定的,因此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既然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怎么能用刑法三百条的罪名定罪处刑呢?这不是笑话吗。刑法三百条没有规定这些行为是属于破坏国家法律实施,怎么能对这些行为定罪处刑哪。

两高这种完全脱离《刑法》第三百条文本范围而做的所谓司法解释,其实这不是在做司法解释,而是在蓄意编造谎言,是在为迫害法轮功编造所谓的法律依据。这是以司法解释之名行立法或立法解释之实,明显越权,因此是违法的、无效的,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2、两高司法解释因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而无效,不能作为判案依据。

《立法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立法法》第一一九条规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作出的属于审判、检察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解释,应当主要针对具体的法律条文,并符合立法的目地、原则和原意。遇有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况的,应当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或者提出制定、修改有关法律的议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一九八一年《关于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中规定,司法解释只能针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的问题进行。可见,解释是对某一法律进行说明,而绝不能脱离法律文本创造法律。同时,这种说明也不能侵入立法解释的领域,刑法三百条设定的罪名是“……破坏法律实施”,那么,两高的解释无疑应当围绕这个罪名的构成条件和必须具备的事实进行解释。即应当述明,满足何种条件,如主观上是否为故意,客观上必须要具备何种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后果,才构成本罪;而两高对刑法三百条所做的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它所列举的多少条多少项的行为表现,与“破坏法律实施”之间没有任何关联性,与《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宗旨和本意风马牛不相及。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与刑法三百条毫无关系,不能成为指控触犯刑法三百条的依据。

3、两高司法解释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不能成为判案的依据。

“法无明文不为罪”,这是刑法的根本原则,即“罪刑法定原则”。

中国刑法中没有说修炼法轮功违法。法轮功学员向人们讲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完全是合法的。而两高司法解释却要对法轮功学员的这些合法行为“定罪处刑”,这完全违背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因此,两高司法解释不仅是违法的、无效的,而且是在犯罪,是打着司法解释的幌子在蓄意陷害法轮功学员。公检法人员以两高司法解释为依据给法轮功学员定罪处刑,这不是在执法,而是在犯罪,执法者已构成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滥用职权罪,这种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追究。

四、来自政府内部及法律界的异议

由于江泽民迫害法轮功违反宪法,也太违背常理,因此在党内都遭到了强烈的反对,当时的七常委中六个常委都不同意。朱镕基总理在常委会上说,人们炼功锻炼身体是公民的权利,而且对国家有好处,我们不应该干涉。

原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一直强烈反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他在2015年6月临终前表示:自己可能看不到法轮功被平反的那一天,但坚持自己在1998年的表态,“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并提出要求,不允许江泽民参加自己的遗体告别。

原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在任期间曾几次提出平反法轮功,尤其在2012年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常委会研究处理薄熙来的问题时,温家宝又提出借处理薄熙来事件将法轮功的问题也一起解决了,但是遭到周永康的强烈反对。

另外还有一批像原江苏省委书记陈焕友等省部级高官也反对迫害法轮功。由此可见中共高层一直存在反对迫害法轮功,要求给法轮功平反的呼声。

迫害法轮功以来,中国法律界的许多著名学者教授都强烈谴责这种违法犯罪行为(如中国政法大学著名学者滕彪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张赞甯教授等),并出庭为法轮功学员作无罪辩护。这些年来,已有一百多位律师为法轮功学员作了一千多场无罪辩护。

许多律师在辩护中指出:在当今社会,贪污腐败的,刑事犯罪的,没有一个是炼法轮功的。法轮功学员是一群最善良的守法公民,他们高尚的道德境界令人赞扬和尊敬。用法律手段打压这些最好的人,是中国法律的悲哀。所有的法轮功案子都是冤假错案,所有办案人员都已涉嫌违法犯罪,都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些律师为法轮功学员所做的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使许多在场的法官、检察官、警察及旁听者受到震动,经常有人佩服的竖起大拇指说,律师讲的太好了,太精彩了,真是给我们上了一堂法律课啊,原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才是违法啊,以前我们仇视法轮功原来是上当受骗了啊。人们都认识到了这场迫害的邪恶与荒谬。

二十多年来,面对无理的打压,法轮功学员始终坚持以和平的方式,向世人讲述法轮功被迫害的真相,告诉人们迫害法轮功是违法的、是荒谬的、是邪恶的。所有的迫害理由都是谎言,都是为了抹黑和打压法轮功而编造出来的。

随着法轮功真相的广泛传播,越来越多的人看到了法轮功学员的纯正与善良,也看到了江泽民打压法轮功的荒谬与邪恶。特别是越来越多的公检法人员,在了解了法轮功真相后,都在觉醒,都在以自己的方式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如据明慧网报导,从2016年开始,特别是2017年以来,已有越来越多的法轮功学员被无罪释放。

失去谎言的支撑,迫害已难以为继,随时都有被终止的可能。而当这一可能成为现实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包括这场迫害的始作俑者江泽民都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在这场善与恶的较量中,如何摆放自己的位置,这是每个人都应该认真思考的。

建立一个健全的法治社会,是一个国家长治久安的基础,是每个人的公民权利的根本保障。破坏国家法治,受害的将是所有的人。今天可以迫害法轮功,明天也可以迫害你。甚至连曾是国家主席的刘少奇,人身权利都得不到保障,都可以随意迫害致死。“文革”时可以一夜之间砸烂“公检法”,大批公检法人员被遣送到边远农村接受劳动改造。这都是由于破坏了国家法治而造成的悲剧。

为了使这样的悲剧不再重演,希望每一个有正义良知的人都能站出来抵制这场荒谬的迫害。

五、国际制裁的声浪

二零一六年,美国通过了《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该法案规定,对确认的人权侵犯者实施制裁。

该法案得到了国际社会的普遍认可,《马格尼茨基法案》已在美国、加拿大和英国成为立法。目前有二十八个国家已经制定或准备制定类似于美国的“马格尼茨基法”,对人权迫害者拒发签证、冻结海外资产。《马格尼茨基法案》的实施,标志着任何侵犯人权践踏人权的人都将为自己的行为承担责任。

二零一九年五月, 美国政府开始推动《全球马格尼茨基人权问责法》的施行,加拿大、英国、澳洲、欧盟等二十多个国家表示跟进,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一法案必将在更大范围的国际社会得到执行与落实。

同时,包括法轮功在内的在美国的宗教信仰团体也被告知,美国政府将更严格地审核签证申请、对人权及宗教迫害者拒发签证,包括移民签证和非移民签证(如旅游、探亲、商务等),已发签证者(包括“绿卡”持有者)也将被拒绝入境。美国国务院官员告诉法轮功学员,可以提交参与迫害法轮功的人以及他们的家属、子女的名单。

美国政府官员还告诉法轮功学员,这只是第一步,还有更多举措将陆续推出,任何侵犯人权和迫害宗教信仰的人,包括他们的家属、子女,都将受到严厉制裁和惩罚。

六、真相

熟悉中国近代史的人都知道,中共自产生之日起,特别是中共建政以后,进行的历次政治运动,都是靠编造谎言,欺骗世人才得以进行的。当中共要打压谁时,就先给谁造谣,捏造罪名,然后通过它控制的媒体和政策灌输给世人,煽动人们的仇恨,蒙骗人们参与到中共的罪恶中去,这就是中共所说的群众运动。例如文化大革命时,为了打倒刘少奇,就造谣说刘少奇是叛徒、内奸、工贼。其实是不是,根本不是。打压法轮功也是如此。为了煽动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蒙骗人们加入到中共打压法轮功的运动中去,中共江泽民集团利用其操控的媒体,肆无忌惮的造谣,极尽诽谤、污蔑之能事,编造谎言,进行抹黑宣传。如所谓的“天安门自焚”、“四·二五”、“1400例”等,拙劣的谎言一个又一个,目地就是煽动仇恨,欺骗人们加入到迫害法轮功的罪恶中去,充当中共江泽民集团残害善良的帮凶和工具。

如二零零一年一月二十三日,江泽民为了抹黑法轮功,在天安门广场导演了一场“天安门自焚”闹剧,以煽动人们对法轮功的仇恨,为升级迫害造势。

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在联合国会议上,国际教育发展组织(IED)就“天安门自焚”事件发表声明,强烈谴责中共的国家恐怖主义行为,“我们得到了一份该事件(天安门自焚案)的录影片,并从中得出结论,该事件是由这个政府一手导演的”。面对确凿证据,中共代表团哑口无言,没有辩辞。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二零零三年十月八日,由新唐人电视台制作的揭露“天安门自焚”的纪录片《伪火》,获第51届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荣誉奖。哥伦布国际电影电视节在纪录片领域享有盛誉,其历史仅次于“奥斯卡”。该片揭示了二零零一年初的“天安门自焚”案的诸多疑点,从而证实了该案是中共江泽民集团为栽赃法轮功而炮制的一起伪案。

法轮功学员向世人讲法轮功真相,目地就是要澄清中共江泽民集团为了打压法轮功而编造的谎言,使人们能从这些谎言中解脱出来,以免成为这些谎言的牺牲品。俗话说:兼听则明,偏听则暗。当你真正了解了法轮功,你自然就能从这场善与恶、是与非中得出自己的正确结论。因此,了解一个真实的法轮功,对每个人都非常重要。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一种佛家上乘修炼大法。法轮功教人向善,它要求修炼人从做好人做起,按照真善忍的标准修炼自己的心性,提升自己的道德境界,从而获得心灵的净化和身体的健康。法轮功一经传出,因其教人向善的法理和神奇的祛病健身效果,立即受到人们的普遍欢迎,短短几年就传遍神州大地,到一九九九年,已有上亿人修炼法轮功。

一九九九年七月迫害发生前,国内许多报纸、中央及省市电视台、电台都对法轮功做过正面报道,赞扬法轮功在提升人的道德和祛病健身方面的神奇功效。

一九九八年,国家体育总局组织北京、武汉、大连及广东省的医学界专家,对近三万五千名法轮功学员做了五次医学调查。调查表明,修炼法轮功祛病健身的有效率高达98%以上。

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前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组织人大一些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数月的深入调查,最后得出的结论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现在法轮功已洪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所到之处,人心向善,道德回升,一派祥和的盛世景象。人们纷纷盛赞法轮功不仅能给人带来健康,而且能提升人的道德境界。许多国家的政府也纷纷给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李洪志先生颁奖,表彰李洪志先生对人类身心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

法轮功传出至今的近三十三年来,经过亿万人的修炼实践,证明法轮功不仅具有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而且确实能从本质上提升人的道德境界。

(责任编辑:任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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