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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人被枉判入狱 韩春龙遭锦州监狱严管虐待
【明慧网二零二五年一月十一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韩春龙,因信仰法轮大法做好人而被枉判四年入锦州监狱。两个月后,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韩春龙遭狱警张志明滥用职权关入“小号”,被严管虐待四十五天。期间,家人不得见。

法轮大法给他第二次生命

韩春龙,男,今年53岁,家住辽宁省锦州市黑山县镇安乡营盘村。在修炼法轮功之前,韩春龙身患腰椎结核、右大脚趾结核、肾结石等多种病症,左肾已失去功能,他是村里有名的“病篓子”,不用说干活,连走路都困难。

一九九八年三月,韩春龙有幸开始修炼法轮大法,身体一天天好起来,越来越健壮,能干重体力活了。他还戒掉了吸烟、打麻将等不良嗜好。他在县城兑了一个摊位做生意,家庭生活美满幸福。

熟悉韩春龙的人看到他修炼法轮大法后的巨大变化,赞扬法轮大法的神奇,是法轮大法给韩春龙第二次生命。

狱警枉法滥用职权 好人遭虐待

二零二三年十月二日,韩春龙被沈阳市沈河区皇城派出所警察绑架、非法关押和构陷;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他被沈阳市大东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勒索罚金三万元。韩春龙上诉后,又被沈阳市中级法院枉法裁决维持冤判。二零二四年八月,韩春龙已被劫入锦州监狱,被非法关押在九监区。

二零二四年十月十三日,韩春龙在锦州监狱走步时,没摆臂,即被监狱内一个叫张志明的队长叫到办公室。张志明让韩春龙蹲下和他说话。韩春龙说,自己没有犯罪,不是犯人,不蹲。结果,狱警张志明给韩春龙上背铐铐走,以“不服管教”为由,罚韩春龙被“矫治”(即专门对法轮功学员强制洗脑“转化”的黑窝)严管迫害一个月。

中共酷刑示意图:背铐
中共酷刑示意图:背铐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一日,韩春龙的家属去锦州监狱会见韩春龙时,被监狱人员告知家属不能会见韩春龙,说韩春龙被“矫治”了。监区外的警察说是“关小号”。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家属去了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要求监狱停止对韩春龙“关小号”,允许家属会见。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说,他们不管韩春龙被“关小号”的事,但可以让监狱给家属回电话,说明是怎么回事。

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晚上七点多,九监区一狱警给家属打电话,告诉家属:韩春龙是十月十三日开始,被关到十一月十二日,理由是他“不服管教”。到一个月,再找他谈,看他态度什么样?态度不好,再加半个月。家属十二月去会见,肯定能见到。

韩春龙从二零二四年十一月八日十月十三日至十一月二十六日,一共被“严管”(“坐板”)迫害四十五天。

狱警张(志明)滥用职权,虐待韩春龙,对韩春龙人格侮辱,这是违法的。

《监狱法》第四条 “监狱对罪犯应当依法监管……”也就是,监狱是“依法监管”,不是想怎么管就怎么管,想怎么歧视就怎么歧视,更不是想怎么侮辱就怎么侮辱。

《监狱法》第七条 “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者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

第十四条 监狱的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四)侮辱罪犯的人格;”
监狱的警察有前款所列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未构成犯罪的,应当予以行政处分。”

即使作为一个真正的罪犯,其人格尊严也是受到法律保护的,更何况没有违法而被构陷判刑的修炼人呢。

而狱警张志明让韩春龙蹲下和他说话,不知这种“跟警察说话要蹲下”的做法有什么法律依据?如果不蹲下跟警察说话就是“不服管教”,就要“上背铐”拷走,就要“严管”虐待,又有什么法律依据?以上述理由不让家属会见有什么法律依据?

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先生传出,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修炼,辅以简单优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炼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身心净化,道德回升。修炼法轮大法福益家庭、社会,是合法的。

中共残酷迫害修心向善的法轮功学员已经二十五年多,期间颠倒是非善恶,给众多法轮功学员和他们的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和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在未来法制昌明之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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