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九月一日】(明慧网通讯员云南报道)云南省红河州开远市法轮功学员张红英、那粉琼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四日下午三点二十分在万家玉家读《转法轮》时,被开远市公安国保警察绑架,警察同时非法抄家,抢走电脑、大法书籍等大量私人物品。警察随后抄了张红英、那粉琼的家,抄走了包括炼功坐垫、真善忍卡片、和优昙婆罗花照片等大量私人物品。 二零二四年一月二十三日上午十时,警察又从家中绑架了蒋长德,同时抢走了一台笔记本电脑、一台平板电脑(包括电源线、电源连接线)、大法书籍等大量私人物品。二零二四年二月一日万家玉和蒋长德由于身体原因被“取保候审”。 二零二四年四月四日,四名法轮功学员被建水县检察院检察官李俊起诉(2024)Z3号,建水县法院审判长龙叶,陪审员黄耀平、戴勇坚,书记员蒋骁开庭审理,随后二零二四年七月三日(2024)云2524刑初132号做出判决:83岁的万家玉被非法判刑三年,罚金5000元;57岁的张红英被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2500元;70岁的那粉琼,被非法判刑一年,罚金1500元;59岁的蒋长德被非法判刑一年,罚金1500元。 万家玉,女,一九四一年十二月十八日生,个旧市农民。万家玉曾经于二零零一年被绑架到个旧市茶山果站洗脑班洗脑迫害,二零零二年被绑架到开远市六郎洞洗脑班洗脑迫害;二零一二年五月三十日被绑架拘留十二天。 张红英,女,彝族,一九六七年九月三日生,退休工人。她于二零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被开远市法院(2017)云2502刑初118号刑事判决书判刑三年,并处罚金5000元。 那粉琼,女,彝族,一九五四年八月十五日生,开远罗白道旧寨社区小乐居民小组农民。 蒋长德,女,一九六五年四月十七日生,退休工人。判刑一年,罚金1500元。蒋长德、万家玉、那生琼和柴琼、王树邛、周玉芬、付毅凯、陈勇夫妇、李贵彩(三男七女),二零一一年五月十九日,到贵州平塘看“亡党石”,路经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望谟县,被望谟县公安局绑架关押了四十余天。五月二十六日上午,望谟县公安局王封树、张某某两人由开远市公安局大队长张祖林、钟大盼陪同到各家抄家,逼迫其家人在刑事拘留证上签字;随后蒋长德被非法判刑一年。二零一四年蒋长德再次被绑架、抄家,随后被开远铁路法院非法判刑一年。 在建水县法院判决书中指控称:起诉书指控:二零二三年以来,开远市公安局在开展打击整治法轮功专项行动工作中发现,万家玉等在开远市南路电厂七区一幢一单元301号万家玉家开展法轮功活动,二零二三年四月一日开远市公安局立案侦查。因此对法轮功学员采用了非法的跟踪、蹲坑、偷拍照等卑劣的行为收集所谓犯罪证据。 同时开远市公安局又先后绑架审讯了李萍、季雪华、彦玉仙、魏云、黄榴芳、王莜媛、李云武、陆荟屹、王治瑛、金菊珍等十多名法轮功学员。诱导他们证实以上四人修炼法轮功,万家玉是义务辅导员,组织学法交流、向民众讲法轮功真相等等。 起诉中又让刘云春、徐海祥、刘洁等受中共蒙骗的所谓证人,证明以上法轮功学员向他们讲过:诚念“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有福报,退出中共党团队组织避灾难。 建水县法院法官龙叶明知红河州公安局是不具备法律认可的鉴定机关,但是,却将红河州公安局从法轮功学员家中抄走的私人物品认定是所谓“犯罪证据”(包括修炼用坐垫、手抄笔记、优昙婆罗花照片、电源线等)。法官龙叶明知道构成犯罪的基本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但是在没有犯罪目的、犯罪动机,也没有对谁造成伤害,给国家带来什么损失?破坏了那条法律法规?这些基本条件都不具备的情况下,也不顾律师指出:她们的行为没有构成犯罪的辩护意见。武断的指控万家玉犯“组织,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张红英、那粉琼、蒋长德“利用邪教破坏法律实施罪”。所谓“罪行”是四人在人大常委会《决议》后仍然信奉、修炼法轮功。万家玉辅导员组织活动,向民众讲真相等莫须有的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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