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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法律文书上署名是将来追究冤判责任的直接证据
给潍坊市各级检察官和法官的一封信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

检察官、法官同行,你们好!

本人是个法官,中共迫害法轮功至今已25年。因为看到有许多检察官和法官到现在还不清醒,还在被所谓的“上级”利用着大搞冤假错案,在冤假错案的起诉书和判决书、裁定书上署着自己的名字,即将面临被追究法律责任的后果,所以特意深入研究了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写此信与同行互相提醒。

一、你知道“610”(专门迫害法轮功的机构)政法委的人为什么不肯留下文字性的东西吗?

相信大家已经知道,这些年,对法轮功的所谓案件,一直都是由上而下、口头传达,暗箱操作,不留痕迹。我们搞法律的都是很重证据的,你说要是正当执法,为什么会这样呢?

每一个参与冤判法轮功学员的检察官、法官,有谁不知道判决法轮功学员的刑期是由610、政法委说了算,“法轮功案子”往往还没等开庭,法轮功学员的刑期就定好了,开庭只是走个过场,可是每一个法轮功学员冤案的起诉书、判决书上都有检察官、法官的签名。

在过去的几年中,“追查迫害法轮功国际组织”(简称追查国际)对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中共司法系统進行全面追查,已经收集到了大量中共迫害法轮功的案例。对大陆法院的法轮功刑事判例的收集,要求“提供起诉书和判决书原件或拷贝件、扫描件,如果是数字化的文件,请尽量保存主审法官、陪审员和书记员的姓名和判决时间。”

为什么各级610、政法委对法轮功的案件只有口头指示、没有任何文件?就是为了到关键时刻把责任都推给下面。起诉书、判决书上你的署名那可是白纸黑字证据确凿。

二、“执行上级指令”能否作为推脱冤判责任的理由?

相信所有法律人士都知道:对一个无辜群体、特别是信仰群体的迫害,在国际法上叫做“反人类罪”或“群体灭绝罪”,这也是纳粹法西斯犯下的罪名。

联合国于1948年12月10日通过并颁布的《世界人权宣言》表明,涉及“反人类罪”、“种族灭绝罪”等严重践踏人权的控制,行为人以所谓“执行上级命令”、“当时法律”或者以自己特殊的职业身份作为自我免责的辩护理由,将不被现代法庭所认可!检察官、法官是最懂法律的,判决书的证据无论时日长短都是可查的证据。不管你是主动还是被动执行上级命令,真到了那一天,作为具体执行者是无法推脱你的责任的。

《公务员法》第九章第60条明确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你知道守护柏林墙的卫士亨里奇“枪口抬高一厘米”的典故吧。文革中那些造反派哪个不是听党的话,文革结束后,北京市公安局局长自杀,870人被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给家属一张因公殉职的通知书。记住,任何时候,中共这个“上级”是不会站出来替你承担任何责任的。

三、在中国认定法轮功是“×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作为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检察官、法官,你是否细心研究过:中共认为法轮功为“×教”根本没有法律依据!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7〕3号 )从头到尾都没有出现过”法轮功”三个字。出现“法轮功是邪教组织”字眼的唯一所谓“文件”是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各自下达的“内部通知”,而“内部通知”自然不是法律,更不能作为法律依据适用。1999年10月江泽民访问法国,接受《费加罗报》记者采访,在没有事实依据的情况下,信口雌黄把法轮功污蔑为“×教”,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评论,用江泽民的话给法轮功定性。江泽民的话和人民日报的评论不是法律,没有法律效力。中共却把江泽民的言论作为法律给法轮功定性。这是典型的当权者的个人意志,不是法治。

公安部在2000年下发了《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

【2000】39号),认定邪教组织时,根本没有认定法轮功是邪教。难道是公安部的人马虎了,把法轮功落下了?不是,其实公安部里原来炼法轮功的人太多了,法轮功研究会的副会长叶浩是原公安部十一局局长,公安部的人都知道法轮功是一种佛家气功,是叫人向善做好人的。是他们不愿意颠倒黑白,给自己留了条后路。

这个公通【2000】39号文件在公安部的网站上发布。2007年2月27日受委托办理法轮功案件的山东华冠律师所李建强律师在为法轮功学员辩论时当庭将其提交给杭州市上城区法庭,当时在场的法官就傻眼了。后来,公安部从网站上撤下【2000】39号文件,从此秘而不宣。从那以后,越来越多的律师为法轮功做无罪辩护,不少检察官和法官也开始清醒过来。

四、《刑法》第三百条是否适用于法轮功?

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条法律说修炼法轮功违法,法轮功在中国完全合法。《刑法》的原则是“法无明文不定罪”。法轮功学员没有违犯任何法律,警察抓捕法轮功学是非法的。

中共法院滥用法律,常见的就是滥用“刑法三百条”(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罪)给法轮功学员非法判刑。我们学习刑法总则时,都学过构成犯罪的四个要素:A犯罪主体(指犯罪者);B犯罪客体(指被侵害的对象);C主观方面(故意还是过失);D客观方面(指犯罪的后果和程度)。其中,犯罪客体对定罪十分重要。比如指控一个人杀了人,那么必须存在一个被杀者,否则罪名不能成立。

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信仰自由。法轮功学员在被无端污蔑迫害,在没有任何言论自由的情况下,利用自己的收入制作资料,向世人发放讲清真相,揭露中共的谎言,是对宪法赋予权力的正当行使与实践。他们压根没有半点危害社会之心,也从来没给任何人造成任何伤害,也就是说,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都不存在。也就根本不可能找到法轮功破坏了哪一部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实施,也就是说,不存在犯罪客体。

构成犯罪的四个必备要件缺少三个,《刑法》第三百条根本不适用于法轮功。找不到任何法律依据,却又用“刑法三百条”,在各级610、政法委的直接高压下,以权代法对法轮功学员判刑,制造冤假错案。其实真正破坏法律实施的是中共。从法轮大法明慧网各地迫害信息了解到山东是全国迫害最严重、判刑最多的一个省,潍坊市又是山东省迫害最严重的地区。在你们的公诉书,判决书下,多少家庭妻离子散,多少法轮功学员饱经磨难、酷刑致残、有的甚至失去宝贵的生命!你们能说这些都与自己无关吗?

当大清算开始,将来真正追究冤判的责任人时,你如何面对呢?那时你的领导、你的上司谁能帮你解脱?

五、当前环境下,检察官和法官如何自保、自救?

同行们,你们想想,法轮大法经过了邪恶的中共长达25年残酷打压迫害却仍然屹立不倒,现已洪传全球100多个国家和地区,获褒奖5000多项。今年的6月25日美国众议院已通过《法轮功保护法案》,现正在准备拆除中共的防火墙,全球抗共风起云涌,难道这不是天意吗?事实证明,历史上迫害正信的从来都没有成功过。古罗马迫害基督教、纳粹德国、苏联、东欧都曾经气势汹汹,不可一世,谁料到剧变就在一瞬间,中共也一样。

希望同行们认清当前形势,在面对大法弟子时,为了你的工作和人生,在你职权范围内,将枪口抬高一厘米,尽可能的保护大法弟子,或选择回避这样的工作。

我认识一个主管刑事的法院副院长,说我把所有法轮功的案件都弄成因病取保候审拖着;唐山市路北区法院开庭审判法轮功学员的案件前,主审法官拒绝出庭审理等等。同行中很多人已经在这样做了。

说了这么多,你已经知道了在法律文书上署名问题的利弊,相信你一定能做出正确的选择。只要法轮大法在世间洪传还没有结束,就是机会,请抓住这稍纵即逝的万古机缘,不为自己留下永远的终身遗憾,铭记九字救命真言“法轮大法好,真善忍好”,早日退出你曾经加入过的党团队组织(三退),你就会平安度过天灭中共的大劫难,蹬上法轮大法这神圣救人的法船到达幸福美好的彼岸。我想这也是所有法轮功学员所希望的。

你的同行

二零二四年八月

当日前一篇文章: 二零二四年八月二十八日大陆综合消息
当日后一篇文章: 明慧广播:“比灵丹妙药还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