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六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被非法关押三个月、身体病状严重而不能行走的法轮功学员刘玉波女士,被用轮椅推入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法庭。四月二十五日,连山区法院对刘玉波女士枉判两年三个月,并勒索罚金一万元。 刘玉波今年64岁,辽宁省葫芦岛市兴城市人,一九九七年开始修炼法轮大法,在疾病缠身、无钱医治的情况下,有幸接触了法轮功,按真、善、忍的法理要求自己,做一个道德高尚的好人,做什么事都是先他后我,为别人着想。仅两个月间,不知不觉中病好了。 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兴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伙同碱厂乡派出所警察、宁远街派出所所长闯进刘玉波家中非法抄家,并在刘玉波体检不合格的情况下,强行将她绑架到看守所非法关押。 此次绑架起因是,五年前,刘玉波曾在兴城市碱厂乡告诉百姓法轮功真相,被碱厂乡派出所非法抓捕,后被“取保候审”,现要求所谓“结案”。 刘玉波先是被构陷到兴城市检察院,后于二零二四年一月十五日被移交到葫芦岛市连山区检察院。连山区检察院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五日,以葫连检刑诉[2024]z2号对她非法起诉,公诉人张孝金、杜扬。 二零二四年三月十五日下午两点,连山区法院对她进行非法庭审。后因刘玉波的身体出现严重状况,连山区法院又将庭审改为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在葫芦岛看守所内开庭。 当时由于两个多月的非法关押,看守所恶劣的环境和生活条件,刘玉波的身体状况非常不好,已经不能行走,她的女儿要求法官不要对她母亲开庭,但法官不采纳。二零二四年四月一日,刘玉波是坐着轮椅被推入法庭的。 葫芦岛市连山区法院于二零一四年四月二十五日下达判决书(2024)辽1402刑初54号,枉判刘玉波两年三个月,并勒索罚金一万元,审判长王连廷,陪审员陈雪、赵静,书记员聂佳慧。 涉案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辽宁省葫芦岛市政法委书记吉圣亚; 葫芦岛市兴城市政法委书记齐威; 兴城市公安局局长凌玉志, 兴城市公安局国保大队长张杰臣; 兴城市检察院检察长马逵, 兴城市检察院副检察长丛翔宇(主管刘玉波被构陷案件), 兴城市检察院承办检察官马杰; 葫芦岛市连山区政法委书记张建党; 连山区检察院检察长孙玲, 连山区检察院公诉人张孝金、杜扬; 连山区法院院长杨书泽,法官王连廷; 兴城市碱厂乡派出所所长常恒,指导员沈文强(案件承办员); 宁远街派出所所长马跃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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