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二日】(明慧网通讯员河北报道)河北秦皇岛市法轮功学员梁君(49岁)、洪艳荣(71岁),二零二三年七月被海港公安分局警察绑架、非法抄家、关押构陷,二零二四年四月十一日被秦皇岛抚宁区法院非法开庭。法庭没有让洪艳荣陈述,借口是到点了。 当天,家属及亲友按法庭要求将自己的身份证复印提交,等待进入法庭旁听席。大家正聚集在庭外时,却被法警驱赶到另一处狭小的,应供给证人使用的旁听室,室内音响嘈杂、刺耳、根本听不清,屏幕影像模糊不清。 一、抚宁法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规则》第九条 公开的庭审活动,公民可以旁听。旁听席位不能满足需要时,法院可以根据申请的先后顺序或者通过抽签、摇号等方式发放旁听证,但应当优先安排当事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旁听。亲属应该在法庭后面的护栏后的旁听席就座。 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条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二、法官石文静严重渎职 1、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条……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法官石文静说:“到点了,洪艳荣就不用说了。”剥夺了当事人洪艳荣的最后陈述权。 2、当事人梁君向法官提供证据、陈述被打、被侮辱的公安人员犯罪行为,不予理睬蔑视人权、包庇公安人员的违法行为。 3、多次粗暴打断辩护律师的辩护,和当事人的辩护,违反《宪法》第一百三十条 4、公诉人所提罪证与所定罪名完全不符,当事人洪艳荣当场提出质疑。石文静置若罔闻,不予理睬。毫无法制观念。 三、检察官李文明违反了《检察官法》第五条检察官履行职责,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秉持客观公正的立场。 “以事实为根据”一是要审查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二是对于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搜集证据,法院应当主动调查收集。三是对于作为认定事实根据的证据,法院应当向当事人双方出示,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辩论,由法院审查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以法律为准绳”,就是要求法院在认定事实的基础上,以法律为客观尺度来分清是非,确认当事人的民事权利义务,不能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也不能主观臆断,任意曲解法律为我所用。 1、李文明对当事人家属、律师多次提供的无罪证据,无理多次拒收,无论是递交至检察院门岗,还是快递、还是用邮局邮送,全部拒收。不理民词。违反《检察官法》是渎职行为。 2、在没有犯罪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向法院对洪艳荣和梁君非法提起诉讼,严重渎职、枉法。 四、公诉人提出的犯罪理由违反《宪法》第35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自由。和第三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破坏法律实施罪”不成立:她们破坏哪条法律不能实施?如何破坏的?在什么部门破坏的?破坏后果是什么?谁受到了伤害?请法官石文静、检察官李文明和公诉人拿出破坏的事实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么你们就涉嫌了破坏法律实施罪。 五、提供的证据不合法:从洪艳荣、梁君家中非法搜查出来的物品,应该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先抓人,再查获的所谓证据,不仅不能证明洪艳荣、梁君有罪,反而证明了侦查部门存在有严重执法违法行为。中国《刑法》规定了“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持有、使用假币罪”、“非法持有国家绝密、机密文件、资料、物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非法买卖、运输、携带、持有毒品原植物种子、幼苗罪”,而唯独没有规定持有法轮功信息资料罪。 中国也加入了《世界人权宣言》和《消除基于宗教或信仰原因的一切形式的不容忍和其实宣言》。“宗教信仰自由原则”、“罪行法定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也是中国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法律义务。 宗教信仰自由至少包括两方面自由:一个是宗教信仰自身存在、传播、发展的自由另一个是信与不信的自由,所以公民用任何载体包括书刊、光碟、标语、条幅、通讯、影视等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自由。 抚宁法院对洪艳荣与梁君的判决是违背《世界人权宣言》、和《宪法》第6条信仰自由的法定原则。是违法的判决。应立即改过,将她们无罪释放。 法轮功在国内曾被授予《明星功派》、《边缘科学进步奖》、《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一九九八年上海电视台报道全世界约有一亿人学炼法轮大法。一九九八年中国国家体育总局调查结果:法轮功祛病健身有效率达百分之九十八。一九九八年全国人大常委会老干部对法轮功进行了调查,得出结论:法轮功于国于民百利而无一害。至今法轮功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转法轮》被译成四十多种语言文字满足世界人民需要。是迄今为止中文书籍被翻译最多的书刊。在印度仅班加罗尔市就有80多个学校集体修炼法轮功。德里警察大学三千名学生集体修炼法轮功。 鉴于李洪志先生和法轮功对人类心灵健康和身体健康做出的杰出贡献,各国政府给予褒奖五千多项。李洪志先生荣登《2007年全球百名在世天才华人榜》榜首,二零零九年李洪志先生获亚太人权基金会颁发的《杰出精神领袖奖》。并四次被提名为《诺贝尔和平奖》候选人。世界各国许多城市纷纷宣布将法轮大法日为本城市的法轮大法日和李洪志日。 法官是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是民众的希望所在。你们可以不相信因果报应,难道你们就不为你们的将来的前途着想吗?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责制”、“责任倒查制”等法律法规,都是对迫害法轮功的官员张开的一张大网。遵守《宪法》保护公民的信仰权利、公平办案、执法,才是利己利人的正义之举。 水落石出终有日、违法必究是根本。法律必将回归正义!历史巨变在即。每一位司法人员对自己的执法行为需要慎重思量!坚守自己的良知善念,清醒智慧的作出自己的正确选择。中共几十年来历次政治运动都是发动群众斗群众,每次运动后都是先拿忠实执行上级命令的积极份子开刀,为“被迫害群众”平反昭雪!作茧必自缚、向善即自救!请依法判决洪艳荣和梁君无罪立即释放,为事实负责、为法律负责、为你们将来负责!希望你们有个美好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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