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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的犯罪事实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五月十九日】(明慧网通讯员湖北报道)高尚,男,一九八七年八月十四日出生,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第二检察部主任。近年来,武汉市江岸区、江汉区、硚口区、汉阳区、东西湖区、蔡甸区以及武汉市地铁公安分局等管辖区域内的法轮功学员被构陷的案件,都由汉阳区检察院非法审查起诉,再由汉阳区法院非法审理,承办检察官从二零一五年至今大部份都是高尚。

在构陷法轮功学员的案件中,高尚不但没有起到一个检察官的监督职能作用,对公安机关的不法行为、不实上报的材料置若罔闻,反而包庇掩盖,执法犯法,以权代法,还与公安机关(主要为各分局国保人员或派出所警察)、汉阳区法院沆瀣一气,在明知道法轮功学员无罪的情况下,仍执行上级的迫害指令,对法轮功学员非法批捕,并向法院非法提起公诉。高尚完全丧失了一个公职人员应具备的职业道德。

以下是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构陷法轮功学员的部分案例:

1、武昌法轮功学员唐常俊遭冤狱三年半被迫害致死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二日下午四点左右,武汉市武昌法轮功学员唐常俊(71岁),在从汉口返回的途中,在地铁上告诉乘客法轮大法好,遭武汉市地铁公安局警察跟踪与绑架、关押。二零一九年四月十三日一大早,武昌紫阳路派出所与国保警察强行抄家,将唐常俊非法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一九年五月十四日,唐常俊老人被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非法批捕。二零一九年十一月六日以前,高尚以捏造的事实和强加的罪名,将唐常俊构陷到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二零二零年九月十日下午两点,唐常俊女士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在武汉市中级法院在网络上非法庭审,主审法官审判长:余立进,陪审员:李国芬、袁萍,书记员:李慧。诬判唐常俊老人三年半,勒索罚金二千元,导致唐常俊老人遭三年六个月冤狱折磨。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唐常俊从汉口监狱出来时,双腿残疾、不能行走;口齿不清、说话困难;骨瘦如柴、形如废人。唐常俊出狱后仅66天,于十二月十七日含冤离世,终年74岁。

2、法轮功学员夏美荣被诬判五年、王利君被诬判四年

武汉市硚口区五十一岁的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女士,二零一五年九月十八日晚七点半,在武汉市汉口火车站出站口被武汉市汉阳区公安分局恶警绑架,当晚被劫持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五年十月二十二日王利君被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

武汉市汉阳区法院二零一六年九月二十七日所谓“庭审”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和夏美荣;公诉人: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审判长: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法官梁宏当场做出不许律师讲法律的违法规定。

公诉人高尚为了以指控王利君悬挂了法轮功条幅来达到非法庭审的目的,拼凑了漏洞百出的所谓证据,如:一、起诉书只提及条幅是在某大街沿路取得,并没有提及具体的地点,也没有勘验笔录;二、公诉人说监控录像视频是在案发地点拍摄的,但是视频中只有学员路过的镜头,并没有挂条幅的镜头;三、公诉人信口开河说监控录像显示的时间是挂完条幅离开的时间,却没有相应的镜头支持这个说法;四、公安声称的走访取证,既没有提供所谓报案人的姓名,也没有让报案人辨认监控视频。律师要求调取监控视频的要求也被拒绝;五、除了所谓的“口供”,没有其它证据能够印证。律师指出:“本案的事实依法不能认定。”可是,不能认定的虚假事实却得到审判长梁宏的肯定。

法轮功学员王利君、夏美荣被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法院不将结果告诉家属,家属打电话,他们也不说,最后不得已才告诉家属,夏美荣被诬判五年,王利君被诬判四年。两人不承认判决,提出上诉,最后被中院驳回并维持原判。

3、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张兵、张红、熊梁正、周小芬被构陷诬判

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张兵、张红、熊梁正(熊爹爹)、周小芬在对世人讲真相时,被汉阳翠微派出所肖姓队长带警察绑架。二零二零年十一月五日,在汉阳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公诉人: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张兵六年,被勒索罚金六千;熊梁正五年,罚金五千;张红三年,罚金四千;周小芬判两年九个月,罚金三千。

4、武汉市江岸区法轮功学员吴碧林被构陷冤狱五年

二零一八年五月二十三日,武汉市江岸区法轮功学员吴碧林在家,被武汉市江岸区永清街派出所东立国际片警伙同该社区人员,冒充吴碧林的先生的同事敲开家门,非法抄家、绑架。吴碧林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绑架关押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二零一八年六月初,被汉阳区检察院非法批捕。二零一九年三月二十八日,已年届七十岁的吴碧林老人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办案法官(审判长):武汉市汉阳区法院法官梁宏(女),少年庭副庭长。吴碧林老人被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五年。

5、武汉市蔡甸区法轮功学员梁香娇被构陷冤狱三年

二零一九年七月三十日晚上七点左右,武汉市蔡甸区法轮功学员梁香娇等人在家抄法,几名便衣尾随家人进门来,非法抄家。梁香娇在武汉市第一看守所被非法关押构陷一年多。二零二零年十月十九日下午两点半,被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开庭时间变更过四次)。公诉人: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办案法官:汉阳区法院潘涛,审监庭庭长。法轮功学员梁香娇被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三年。

6、武汉市东西湖区法轮功学员邹双武老人被枉判一年半

二零一九年四月十八日早上八点,东西湖区金银湖派出所,利用小区物业人员欺骗邹双武老人(71岁)打开家门,十几个人气势汹汹闯入家中,野蛮抄家并绑架。四月三十日,警察夏乾桥告知其家人,邹双武已被(非法)逮捕。所谓“案子”已移交到汉阳区检察院、汉阳区法院,公诉人: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办案法官:汉阳区法院潘涛。邹双武被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半。

7、武汉市汉阳区法轮功学员余艳兰被构陷四年冤狱

二零一八年三月十日,法轮功学员余艳兰等在汉阳区五里墩街道附近讲真相,被汉阳区五里墩派出所警察、国保警察绑架,警察没收了她们的随身物品和家里的钥匙,在家中无人的情况下,私自开门非法抄家,并在当晚将她们劫持到武汉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二零一九年四月二十四日,武汉市汉阳区法院非法庭审,公诉人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法轮功学员余艳兰被汉阳区法院非法判刑四年。

8、武汉市法轮功学员陈善菊被构陷诬判

二零一七年十月十七日,武汉市法轮功学员陈善菊在一同修家集体学法时被绑架。在看守所已被非法关押一年零七个多月。二零一九年五月二十七日,在武汉市汉阳区法院被非法庭审,公诉人汉阳区检察院检察官高尚;办案法官:汉阳区法院法官梁宏(女),少年庭副庭长。法轮功学员陈善菊被汉阳区法院诬判一年八个月。

高尚作为一名检察官,在中共迫害法轮功中,成为中共利用法律名义迫害法轮功学员的工具、沦为一个打手,被中共邪党运用得很顺手;几年来,获得中共邪党各级政法委的各种“表彰”,授予他这个“头衔”、那种“称号”。其实,这些都是中共邪党迫害法轮功的需要。

法轮功学员明确看到,中共正是用金钱、名利引诱公检法司人员,不顾良知,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使之走上天理不容的不归路。

在此,善意的提醒高尚及公检法司人员和其他公职人员以下几点:

(一)中共一直在用中国人整中国人 卸磨杀驴是中共一贯做法

中共自窃取政权后,就不断搞运动,用中国人整中国人,给中国人洗脑,让你畏惧它,它狂妄自大,管天管地,管人的思想,只能思想与行为和它保持一致,不然就打倒你,让你永世不得翻身。一旦它的邪恶政策走不通了的时候,或达不到它的邪恶目的时候,就卸磨杀驴,就开始找替罪羊,把错误推到基层,推给某个人,甚至诛杀。使受害者和被受害者都成为中共迫害的受害者。这就是中共的邪恶本质。

最典型的例子是“文化大革命”,中共鼓励造反派、红卫兵打砸抢,毁坏文物,砸毁庙宇,把很多文化精英者关进劳改营,侮辱批斗,多人承受不住打击被逼自杀,冤死他乡。据统计,和平时期被迫害死亡八千万中国同胞,超过两次世界大战的总和。可是,文革运动结束后,为了平息错误决策,793名警察、17名军管干部,被内部审讯后,拉到云南秘密枪决、给了家属一张“因公殉职”的通知单了事了。在以后的政策中,曾经的造反派、红卫兵,革命小将,作为三种人不得重用。

(二)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

作为法律工作者,首先应该尊重法律,不能以哪个上级领导的话当法律依据办案,在迫害法轮功的问题上,很多公职人员都没有遵守这个最基本的法律原则。这是法律的悲哀和人性的倒退、泯灭。

二零零零年四月九日,公安部制发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该文件明确了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公安部认定的邪教组织有7种,一共14种邪教组织,而这14种邪教里面没有法轮功。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所谓法轮功是×教的说法是错误的,没有任何根据。这是江泽民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说的一句话,而后《人民日报》发表文章重复了江泽民的话,后来就有“法轮功是×教”之说,他的话不是法律啊!以某人的话当作法律,对他人定罪,不是很荒唐可笑吗?

(三)套用“刑法三百条”构陷法轮功学员是错误适用法律

目前,给法轮功学员起诉判罪,所谓的罪名是 “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首先,应当明确什么是“邪教组织”?哪些组织属于“邪教”?现在的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载明法轮功是×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法律人士更应该明白,邪教根本不是法律术语。

认定一个宗教是正教还是邪教,这是信仰领域的话题,不是世俗权力机构有权、有资格干预的。当今世界不会再有人认为基督教是邪教,但基督教在创立之初的三百年却是被当作邪教迫害的,这是人类的教训。法轮功教人干什么?法轮功教人放下名利、洁身自好,努力按照真、善、忍的原则做个无私无我、先他后我的好人,说真话、办真事、善良、宽容、忍让,无论对个人还是社会都是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所以,法轮功在短短的几年里就弘传到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获得褒奖六千多项,《转法轮》书籍被翻译成四十多种文字流传。法轮大法是真正在造福人类、福益社会的正法大道,与所谓“邪教” 毫无关联。

既然如此,就是某些执掌权力的人张冠李戴,指鹿为马,硬生生的将所谓“邪教组织”的字眼套到法轮功身上,把正的说成邪的、把善的说成恶的,完全颠倒黑白,如何让天下人信服!仅仅依靠暴力镇压强迫人顺从,又如何能够持久?如何不天怒人怨,祸及所有人?!

法轮功学员明确看到,中共正是用金钱、名利引诱公检法司人员,不顾良知,迫害修炼“真善忍”的好人,使之走上天理不容的不归路。

看看当今的政法系统,在倒查三十年的指令中,有多少退休或在职政法人员以各种名义被审查判罪,或以疾病方式毙命或殃及家人。人在做,天在看,其实,这些人都是因为参与迫害法轮功遭到了天谴。
周永康、薄熙来等人已经锒铛入狱。大量参与迫害的公检法人员遭恶报,在国际上,包括江泽民等迫害法轮功人员成为许多国家议会甚至政府谴责的对象,迫害法轮功的元凶主谋被多国司法诉讼判有罪。

(四)明确是谁在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真正“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检法机关(法律实施的机关)利用法律形式迫害法轮功学员,反而就是破坏法律实施的最典型的行为。这种行为破坏了《宪法》言论自由、信仰自由的规定的实施;破坏了《立法法》中下位法不得抵触上位法规定的实施(用违宪违法的两高司法解释代替法律规定);破坏了《刑事诉讼法》中检察权、审判权独立行使规定的实施(听命于610的指使冤判法轮功学员);也破坏了《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和《刑法》第三百条的实施。尤其用《刑法》第三百条和两高司法解释拘留、逮捕、起诉、审判法轮功学员,就是对刑法的曲解和滥用,是真正的破坏法律实施。而法轮功学员把被镇压迫害的冤屈告诉不明真相的人,正是在实践和维护宪法与法律的实施,并不是法轮功学员在“破坏法律实施”。

此外,早在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了第50号文件,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国家新闻出版总署令,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28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该第50号文件已经充分说明法轮功书籍早已被解禁,完全属于合法出版物。既然法轮功书籍完全合法,那么对法轮功的介绍、讲述法轮功真相的相关资料当然合法。这属于言论自由范围,更何况所说均属事实,也不构成犯罪。

二十多年的迫害,这场人间悲剧至今仍在继续,致使广大公务人员参与其中,违心成为迫害工具和将来的替罪羊,这就是这场破坏法律实施罪行造成的人神共愤的巨大后果。

迄今为止,在所有冤判法轮功学员的庭审中,公诉人和法官被律师质问,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是他们回避不答的,因为根本没有因为法轮功学员的信仰问题,传播法轮功真相,揭露这场迫害,就使国家法律得不到实施,这完全是扣帽子,诬判陷害。法轮功既然不是邪教(注:中共是真正的邪教),又找不到法轮功学员破坏了哪条法律实施,那么对法轮功学员诬判的罪名:“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还能成立吗?

(五)希望的路在脚下

在此奉劝还在利用职权参与迫害法轮功的公检法人员,请认清形势,如今在参与迫害法轮功人员大量遭恶报的今天,尽管你们在法轮功的问题上为了迎合中共,伤害了众多无辜的法轮功学员和家属,法轮功学员仍然不计前嫌,无怨无恨的一再劝善、再劝善,给你们改正忏悔重新选择的机会,是在珍惜你们的宝贵生命,期盼你们也能得到大法的救度,别给中共邪党陪葬,因为天灭中共这一天已经进入了倒计时。

但是,在过去的二十五年里,经过法轮功学员不断的讲清真相,使许多公检法人员和广大民众明白了真相,有的公职人员也同情法轮功学员的遭遇,说:法轮功好就在家炼吧,别出去宣传,说明还有善的一面,也想保护法轮功学员。有的不再参与迫害,要求调离岗位,有的由参与迫害变为同情,暗中保护,还有很多觉醒的世人,主动曝光这场迫害的细节,比如,揭露活摘法轮功学员器官就有站岗武警、实习医生,职业医师,公安警察及法院人员,作为其他的公检法人员,此时是不是该幡然猛醒呢?

法轮功学员为什么要讲真相?他们顶着压力冒着生死危险利用各种方式传播真相,就是在澄清邪恶的江泽民集团对法轮功制造的谎言,若是被谎言的宣传蒙蔽仇视法轮佛法,将面临被淘汰的危险,因迫害佛法罪孽深重。为了在人类历史巨变的大淘汰中能幸存下来,法轮功学员才去讲真相,是舍己救人的伟大壮举。如果没有这场迫害,也没有大量的公检法人员参与迫害,也就不需要法轮功学员讲真相了。

武汉的公检法及各级行政人员,珍惜自己的生命,珍惜大法弟子的慈悲大善之举,主动停止参与迫害,善恶有报的天理在衡量每一个人的所言、所行、所思、所想,绝非儿戏,怎么做,还得是每个人自己来选择。愿武汉的公检法人员,赶快跳下中共载着你们奔向地狱的快车,和我们一起迎接新纪元的黎明曙光,走向美好的光明未来!

武汉市汉阳区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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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服务热线027-12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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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一庭副庭长:邓玮 027-84586522、18717176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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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法庭:027-84586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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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检察部:张薇、何秋珠、曹世兴、高 素、徐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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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章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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