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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银川市法轮功学员丁乾已被劫持入狱
【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三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宁夏报道)宁夏银川市六十三岁的法轮功学员丁乾(丁发栋),本是银南一所中学的优秀教师,他的音乐作品曾在全国首届中音杯获奖,累遭中共迫害。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他又被警察绑架、非法关押构陷,被吴忠市利通区法院非法判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五千元。丁乾已于二零二四年二月下旬被劫持到宁夏石嘴山监狱继续迫害。

二零二四年二月二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中级法院(2023)宁03刑终159号《刑事裁定书》,维持了一审冤判;审判长韩芬,审判员侯士俊、徐婧,书记员丁莉颖,吴忠市检察院出庭公诉人锁耀环、廖敏。

吴忠市中级法院对丁乾上诉案,二审开庭两次,一次是例行审理,一次认证丁乾的人民教师资格。审理中,律师在法律层面、道德层面上为丁乾做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丁乾。他儿子也在法律、道德的框架下为父亲做了无罪辩护,认为父亲是个好人,是当代英雄,是个好老师、好父亲,没有犯罪;请求法庭无罪释放父亲。丁乾也从法律法规层面、公众信仰、道德习俗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认为自己不应该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重要的是劝说司法人员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我发自内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和公诉人及在场的各位给自己和家人选择光明的未来!”

二审例行审理中,辩护律师就起诉书的指控,律师了解到的情况及相关法律法规做了有理有据的陈述;对本案证据提出了质证意见

(一)、扣押物证照片显示,指控证据明显不充分,请求法庭不予认定。
(二)、不符合立案标准。相关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存在后补的可能性。
(三)、辨认录像显示是办案人员主动说几号是丁乾,而不是证人进行辨认。辨认录像均没有见证人。
(四)、1、讯问笔录很多是“拒绝回答”,2、显示丁乾没有签字,3、讯问内容与罪名无关。4、侦查人员并没有讯问本案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任何构成要件。
(五)、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没有认定人员签字,没有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该认定无法律效力。
(六)、1、搜查证宣布时间11时,与搜查笔录时间2023年5月24日11时40分不符。2、搜查没有见证人。
(七)、监控录像截图不能确认戴口罩的人就是丁乾。
(八)、前科判决作为定罪条件系司法解释规定,没有法律依据。违法上位法规定,违反《立法法》第八条规定。

同时,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依法采纳:

一、对被告人指控其构成刑法300条的罪名进行刑事追究的规范体系,明显不符合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
二、两高的司法解释条款,不是法律,不能够作为本案的裁判依据。
三、起诉书指控的丁乾不可能犯有“破坏法律实施罪”,“破坏法律实施罪”只能够是特殊主体,本质是属于职务犯罪。
四、公诉机关指控丁乾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有违政教分离、信仰自由原则,也必然违背刑法最基本的罪刑法定原则。
五、本案不存在有社会危害性、本案没有被害人。

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根本保障。司法实践证明,中国大量冤假错案的产生,均原于程序的不公。本案最大的违法,就是无视司法程序的正当性,由此直接侵犯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刑事诉讼法》第二条规定,中国刑事诉讼法的主要任务是“惩罚犯罪”和“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二者不可偏废。

国务院网站显示的2011年新闻出版署50令废止的一批规范性文件里第99号和100文件,就是胡锦涛执政时期国家新闻出版署废止的1999年7月22日和1999年8月5日两个关于禁止法轮功出版物的文件。

为此,辩护律师请法庭遵照《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赋予法院的权力,排除一切干扰,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二)项之规定,依法做出经得起历史检验的公正判决,依法判决丁乾无罪。

二审例行审理中,丁乾做了自我无罪辩护,向审理法官、公诉人、旁听者,摘要陈述了《我的辩护》辩护词(原文附后)。以无可辩驳的现行明文法律法规、传统文化、道德规范证实了自己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丁乾说: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公诉人:你们好!

我是丁乾,今年六十三岁,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法庭是一个讲法律、讲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地方。可是对导致我身心健康的法轮功及我个人的诬蔑、打压,判刑改变了我原有的看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公通字[2000]39号通知认定的14家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2011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废止的第99、100号文件所述内容,我修炼、持有、传播法轮功各类版物是合法的,应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更不应该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三尺头上有神灵” 人们传诵了几千年,足见它的生命力。人们在购房或办什么事情时,会选择吉利的数字、吉利的日子,吉利的时辰,期待着它们给自己带来好运。尽管有人自称是无神论者,但这天赋的习俗仍然有形无形的左右着他的一生。谁又能摆脱的了?

信仰是人与生自带的,不是你自己认为信不信的问题,没有信仰的人、民族或国家是不存在的。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普世价值,是万国公理。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对信仰自由给予确认。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法轮功本是一种以“真、善、忍”为指导的精神信仰,理应受到宪法保护。

……

以上本人已在法律层面和法轮功历史史实层面,阐明了一个基本事实:本案的罪名,根本不具备适用性。就我本人而言,我被非法劳动教养四次共八年,被非法判刑三年,这是第二次面临非法庭审。我深知,审判长和公诉人无力左右大局,那么,请在你们的权力范围内,尽量理解法轮功学员的难处和冤屈,善待法轮功学员吧。现如今在中国流行的一句话,叫“人在做,天在看”,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释迦牟尼佛说:给僧人一碗粥,都功德无量。若反其道而行之,那也是罪大无边的。大淘汰的天象已经显现:瘟疫、战争、地震、水灾等等都已到来了。有句古话叫:“一念出善恶。”选择善,那就是善,就能留下来;选择恶,那就是恶,就将被淘汰。善恶有报是天理,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每一个人都在选择自己的未来!我发自内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和公诉人及在场的各位给自己和家人选择光明的未来!

二审例行审理中,丁乾的儿子以自己对父亲的认知,传统文化、道德良知为父亲做了无罪辩护,请求法庭无罪释放父亲。当庭摘要讲述了《辩护词》(原件附后)所陈述的内容:

我是丁乾的儿子。作为亲友辩护人,我有幸参加了利通区法院对我慈祥父亲的开庭审理,认定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一个祛病健身的炼功者、一个无辜的老百姓、一个音乐爱好者,一个好人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百思不得其解!我那一心做好人、处处事事为他人着想的父亲,他有可利用的任何组织吗?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吗?他的一言一行伤害了哪一个人?破坏了社会上哪一件有形或无形的事物?需要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我父亲今年63岁,他一向用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自己教育我,是一个音乐爱好者,曾在中青杯比赛中获奖,是一个优秀教师;悲伤的是今天却站在吴忠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审判。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父亲听说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也开始学炼,不长时间全身的病都好了,最神奇的是二十多年来在没有打针吃药的情况下,他之前的病都没有复发过,而且越来越健康。用他的话讲:浑身有使不完的劲;炼法轮功后,他每天乐呵呵的,变的和蔼可亲,耐心的教育我,教我按真、善、忍做人,不要撒谎不要和小孩儿打架,要学会忍让,对别人好,乐于助人。

父亲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做好人,忘掉过往积压在心底的怨恨,宽容别人,善待他人,上敬老、下教小,承传着中华传统美德。特别鄙夷那些谎话连篇、恶言恶行相向、争来斗去的人。

……

我爸修炼法轮功,我对法轮功也有粗略了解。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按照宇宙真、善、忍最高特性修炼的佛家上乘高德大法,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使炼功者身体健康、道德升华。自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传出后,深受欢迎。

据一九九八年官方调查,当年法轮功修炼者已达七千万到一亿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亲自率团,对法轮功独立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上报中央。

法轮大法至今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四十七种语言,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开出版发行。法轮功及创始人李洪志先生获得世界各种褒奖近六千多项。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理念已成了全人类的普世价值。世界需要真、善、忍!

这样利国利民的好功法,本应成为中华民族的骄傲。但靠谎言起家的江泽民容不下甚至是惧怕法轮功的真、善、忍原则。就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巅峰时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认定的14家邪教组织名单在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面向全国公布了,认定的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给了江泽民当头一棒。

善恶到头终有报,江泽民已经死了,还法轮功清白是迟早的事。希望相关人员能好好想一想应该怎样对待我父亲这样的善良人,应该怎样为自己及家人负责。

“世界需要真善忍”这是当今宇宙回荡的最强音,每个人都要在善恶之间做出选择,选择善就是一个得救的生命,选择恶就是一个被淘汰的生命!大淘汰的天象已经显现:瘟疫、战争、地震、水灾、火灾、报复社会的残害生命案等等时有发生,做出善、恶选择已是不容迟疑的问题!

附件一:丁乾儿子的《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尊敬的公诉人:
你们好!

我是丁乾的儿子。作为亲友辩护人,我有幸参加了利通区法院于十月三十一日对我慈祥父亲的开庭审理,认定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对一个祛病健身的炼功者、一个无辜的老百姓、一个音乐爱好者,一个好人冠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百思不得其解!我那一心做好人、处处事事为他人着想的父亲,他有可利用任何邪教组织吗?有能力破坏法律实施吗?他的一言一行伤害了哪一个人?破坏了社会上哪一件有形或无形的事物?需要站在法庭上接受审判? 可悲的是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法院,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的(2023)宁0302刑321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我父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事判决书》对我父亲所谓犯罪事实的认定,我的第一感觉就是没有客观反映法庭举证质证的辩论,只是为公诉机关背书。对侦查机关绑架、非法搜查、非法扣押、瑕疵U盘证据属性与数量、证人证言来源、搜查时间记录误差40分钟,诱导辨认,物证及物证照片等质证重点,对案件的定性没有法律依据等没有反映;特别是侦查人员用一张身份证大小的卡片冒充搜查证蒙骗我父亲的行为是极其恶劣的,这一欺骗执法要导致整个搜查法律程序及整个侦查阶段全部非法无效。《刑事判决书》没有客观反映我爸、辩护律师及亲友辩护人我的辩护意见。故请中级法院调看一审音频、视频、利通区检察院的举证,辩护律师和我的辩护意见,修正一审法院对我父亲的有罪判决,无罪释放我父亲。

二零零八年最高法院、司法部《关于充分保障律师依法履行辩护职责,确保死刑案件办理质量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裁判文书中应当写明……。对于律师的辩护意见,合议庭、审判委员会在讨论案件时应当认真进行研究,并在裁判文书中写明采纳与否的理由。”辩护权是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不应被以任何形式剥夺。我不知道本《刑事判决书》的编写是业务水平问题还是故意而为之? 法院的裁判文书是对被告人辩解、辩护人参与诉讼活动情况的客观表述和评判,是保障被告人行使完整辩护权利的终极体现。本案具备了打回重审的条件。

我父亲今年六十三岁,他一向用传统的道德观念和明文有效的法律法规约束自己教育我,是一个音乐爱好者,曾在中青杯比赛中获奖,是一个优秀教师;悲伤的是今天却站在吴忠市中级法院的法庭上接受审判。

上世纪九十年代,我父亲听说法轮功祛病健身有奇效,也开始学炼,不长时间全身的病都好了,最神奇的是二十多年来在没有打针吃药的情况下,他之前的病都没有复发过,而且越来越健康。用他的话讲:浑身有使不完的劲;炼法轮功后,他每天乐呵呵的,变的和蔼可亲,耐心的教育我,教我按真、善、忍做人,不要撒谎不要和小孩儿打架,要学会忍让,对别人好,乐于助人。

父亲炼法轮功后按真、善、忍做好人,忘掉过往积压在心底的怨恨,宽容别人,善待他人,上敬老、下教小,承传着中华传统美德。特别鄙夷那些谎话连篇、恶言恶行相向、争来斗去的人。

十月三十一日利通区法院庭审中,利通区检察院指控我父亲:2014年因从事法轮功邪教活动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2022年3月20日,在青铜峡龙海宾馆餐厅内分别向马力、沙克明、夏慧荣三人发放存储有法轮功内容的U盘,马力打开U盘后报的警。5月24日警察从我父亲家查获法轮功书籍等私人物品,具体名称数量我没有记清。这些物品经吴忠市公安局鉴定,均为法轮功邪教宣传品。利通区法院也是以此宣判的。依《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废除的序号第99、100号文件内容,表明公民持有、制作法轮功各类版物是公民的起码权利,是合法的,利通区检察院、法院的公诉、判决,不是在逆明文法律法规而行吗?是否是明目张胆的违法违规?是以现行的、有效的哪条、哪款法律法规在执法?能逃脱被追责吗?与依法治国的距离有多远!

通过庭审中我父亲的陈述,律师的现场辩护,检察院的起诉,我明白了上述被搜查出物品的来龙去脉。二零二三年五月二十四日,我父亲接到银川市文化街派出所自称冯姓、李姓两位警官电话和短信通知,要我父亲去趟文化街派出所。父亲下楼刚出单元门,就被六七个便衣人员询问:你是不是丁乾,父亲说你们是干啥的,他们说是青铜峡公安的。父亲说我犯了什么事,你们好好说。他们不听,就一拥而上,当时给父亲戴上背铐。然后就把父亲带回6楼我家门口,他们从父亲身上搜走钥匙,打开家门就一顿搜。在我家卧室、客厅里,翻出了父亲的身份证和建行卡。父亲指出他们违法,强行绑架强行搜查。他们就拿出一个身份证大小的卡片糊弄父亲说那是搜查证,说这话的人是个年纪大的,个头一米八几,身宽体健,面部有点发红,发际较高,衣服是黄颜色的便衣外套。

搜查的书籍等物品都是父亲个人修炼学习所用,还有一个红色苹果手机是个人的日常生活用品。父亲要求办案人员归还他的手机和银行卡给我们家人。

当天晚上父亲被带到青铜峡公安局审讯,然后体检,血压是高压194,低压149,当晚就被送到吴忠市看守所羁押。从入看守所第一天起,父亲就每天拿一个馒头,中午晚上面条都不去打,因为他认为自己没有犯罪,表示抗议。现在体重只有七八十斤。

青铜峡检察院来了一个五十多岁的男检察官带着一个二十多岁的女的来到看守所,都没有耐心。问父亲申不申请他们回避,父亲说:“不能公平正义执法的人请回避,再有没有红头文件、明文规定说我违法的请回避。没有这个东西,你来干啥来的,你又不听解释,你是啥目的,你直接来说我有罪,强加我有罪,带着强烈的倾向性,这叫执法吗?你来的目的是制造冤假错案,你这是执法吗?”

参与搜查、绑架我父亲的这几个人是宁夏吴忠市青铜峡市公安局国保警察,队长是王浩。

对我爸的绑架、搜查中,办案警察不着正装,不佩戴执法仪,不出示有效身份证件,不出示各执法程序许可法律文书,又是跨地区执法,无当地警察现场配合;在我父亲强烈要求下,他们就拿出一个身份证大小的卡片糊弄我父亲说那是搜查证。按公安部的法律文书式样,搜查证是A4纸张打印的,办案警察在以国家执法公务员的身份在欺骗我父亲这样一个普通公民!是打着国家执法人员的旗号在非法执法!欺骗百姓!是触犯刑律的。请吴忠市法院、吴忠市检察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办案,清除执法公务员队伍中的败类。

我认为青铜峡国保对我爸及住宅的绑架、搜查不通知家人、不邀请见证人,又不听我爸的劝,还用一张身份证大小的卡片冒充搜查证欺骗我爸;是办案人员的预谋,故意设计了不邀请见证人,不通知家人,不着正装,不佩戴执法仪,又是跨地区异地办案,没有人认识;就想在没有任何外部约束的情况下,随意制造案件,制造证据,制造他们所要的东西! 过程涉嫌非法闯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故意诬陷诽谤。

在庭审证据质证过程中,我知道了更多的情况,就我个人理解,法院辩论没有查清以下证据:

1、公诉机关未出示任何物证,未出示任何指控我爸散发传单的物证及物证照片,违反《刑事诉讼法》要求公诉机关负责举证的规定。没有物证凭什么起诉?

2、案件来源显示本案仅凭马力报警的一个U盘,就在报警当日立为刑事案件,该U盘被报案人马力自称删除了部份文件(也可能装载内容)。我爸不承认散发U盘。这个瑕疵证据的制造者是马力还是我爸?

3、证人、证言录像显现制造证据、制造案件马脚。法庭没有理清
⑴、报案时证人马力未能辨认出我爸,辨认录像显示了证人刘伟或袁慧云是在办案人员主动说几号是我爸,诱导辨认的。这两证人是否是合法证人。
⑵、证人王燕是我爸的管控警察,证言内容:他是我之前管控重点人,他是法轮功邪教重点人,2015年4月份我就管控他了,当时丁乾在监狱里服刑。该证言不是客观证据,有画蛇添足的感觉,是在凑证人。
⑶、警察找寻的多名证人,都是亲戚朋友参加婚礼宴席期间的宾客,没有人证明我爸向其他宾客和这三名证人散发了法轮功宣传品。
⑷、辨认录像均没有显示有见证人。由一张卡片冒充搜查证掩盖非法执法联想,《刑事判决书》罗列证人的真伪。

4、《讯问笔录》记录与案件无关,缺相关人员签字,不能做定罪依据

⑴、我爸的讯问笔录显示没有我爸签字,有的没有显示办案人员向他宣读或让他自己核对确认。依据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讯问笔录》没有经过被告人核对确认的,不得作为定案的证据。
⑵、讯问笔录讯问内容与罪名无关。问:“你是否有违法犯罪事实?”答:“我没有犯罪,我只是修练气功,强身健体,做个好人。”问:“你是如何修炼法轮大法的(法轮功)”、“我按照五套功法做动作。”
⑶、讯问笔录显示:侦查人员并没有讯问有关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的任何构成要件的事实,没有查明法轮功是否有一个组织。也没有向我爸说明修炼法轮功破坏了哪一条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如何破坏的,破坏到什么程度。

5、吴忠市公安局邪教宣传品认定意见书,没有认定人员签字,没有法律责任承担主体,该认定无法律效力。

6、绑架、搜查过程非法

⑴、在绑架、搜查过程中不出示法律程序许可文书。本案侦查人员涉嫌非法闯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罪,非法搜查获取的物证系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⑵、搜查证宣读时间的记录是11时,搜查笔录记录时间是2023年5月24日11时40分,同一办案操作出现两个时间记录。无法律效力。
⑶、实施搜查没有见证人。见证人一栏以同步录音录像代替见证人没有法律依据,且该方式容易造假。搜查录像反映非法搜查情况。

7、餐厅监控录像截图不能确认戴口罩的人就是我爸。

综上7条,侦查机关在制造案件、制造证据。由一张卡片冒充搜查证掩盖非法执法,欺骗我爸于当面,由此不得不想,在整个侦查阶段会有多少个类似执法情节或全部是类似情节!请中级法院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办案,还我爸清白。

我认为“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不能适用在我父亲身上。我父亲是冤枉的。

关于“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我请教了能够接触到的学法律的人士,也自学了一点法律知识,谈谈我的认识。

1、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不是邪教。其实中国从来没有任何一个法律规定法轮功是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说辞。然而,领导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而民政部、文化部、全国妇联等部门发文并点名法轮功是邪教,但那同样不是法律,而且这些所谓的文件因违反上位法、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等法律规定属于非法、无效的文件。

公安部于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制定、于二零零零年五月十日所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制定的《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中指出: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十四种,其中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文件明确的有七种,公安部认定和明确的有七种,这十四种“邪教”名单中没有法轮功。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打压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法轮功修炼没有组织,修炼者想来就来,想走就走,没有花名册。

二零零五年《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又一次通过媒体向全社会公示;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再一次向全社会公示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六月四日《银川晚报》也转发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它三次向全社会公示,说明的问题不是显而易见吗?

2、我父亲没有能力去破坏法律实施

如果说“破坏法律实施”,那就必须有事实证明我父亲具体的因何种行为,何种方式,究竟破坏了哪部法律、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和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权力的人,才能有能力和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我父亲,是一名普通公民如何破坏法律实施?他有什么能力或者权力能导致法律不能实施呢?我父亲是一个一心修佛的人,他仅仅是修心向善,按照真、善、忍要求自己,没有危害社会,没有破坏法律实施,不应受到比去偷去抢还严厉的对待。从新闻报道中我们清楚的看到,贪污腐化的、烧杀抢掠的没有一个是法轮功修炼者。

3、法轮功书籍等出版物已经解禁

二零一零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国务院下属单位新闻出版总署第二次署务会议通过了《新闻出版总署废止第五批规范性文件的决定》,该文件于二零一一年三月一日签发,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国务院公告了该份《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并将其刊登在《国务院公报》二零一一年第二十八期上。该文件废止了161个规范性文件,其中第99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七月二十二日下达的《关于重申有关法轮功出版物处理意见的通知》;第100个废止的文件是一九九九年八月五日下达的《关于查禁印刷法轮功类非法出版物,进一步加强出版物印刷管理的通知》。向全社会明文公示了法轮功的各类版物的出版、传播不受任何限制,是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文件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自发布以来,至今还是有效的。

在这里我请求公诉人、法庭就我爸案的定性说明几个问题:

一、请回答本案认定的案件事实的来源,是非法所得还是依法所得?

二、从犯罪构成四要素分析,本案破坏了哪部法律、行政法规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

三、本案中的认定意见是吴忠市公安局出具,请详细说明采用此认定意见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吴忠市公安局有没有出具认定意见的权限及专业能力,依据哪部法律。

四、本案中做出对我爸的批捕行为依据哪条法律法规?

五、检察法律文书说理的基本要求:第一项就是要阐明事实、准确说明检察院认定的案件事实及相关证据,对证据的“客观性、合法性和关联性”进行必要分析。以“关联性”为例,请检察官将本案所有的文字材料、书籍、音频音像资料完整无漏的逐一宣读、播放、质证、辩论,并说明这些真相资料来源的合法性,造成了怎样的社会危害性、究竟和本案指控的罪名之间有什么样的“关联性”?

六、请公诉人执行《最高检察院关于加强检察法律文书说理工作的意见》之五的规定:当事人等对已送达的检察法律文书记载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等提出质疑或者异议的,应当随时有针对性的进行说理。

作为儿子,我认为父亲是这个时代的英雄,是一个好人,面对不公,始终坦然、坚定、乐观、坚持他的信仰,虽然深陷囹圄,依然在为公检法这些人的未来着想,因为古话说,“打僧骂道,不得好报”,我父亲经常劝办案人员不要对佛法犯罪,因为那样的罪是很大的,是会遭报应的。这种劝不是为了自己,而是深知生命的可贵,这种为他的大善大义之举,正是实践他的信仰。

作为儿子,孝顺可以给予父亲无微不至的关心照顾,却给不了父亲健康。父亲炼法轮功后身心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二十多年来无病一生轻,给国家、家里省了多少钱,给社会和我们减轻了多少负担,我没有任何理由不支持父亲的信仰,健康快乐的生活下去。

作为儿子,希望我的家庭早日团圆,父亲早日脱离囹圄,回归正常生活。

我们都身为人子、人女,都是有父亲的人,我父亲从法律上讲确实没有犯罪。请您体谅一个做儿子的人,希望你们在职权范围内,对我父亲无罪释放。作为亲属辩护人,我提的要求有法可依,合乎情理。

从国家现行的、有效的、明文的法律法规和你们今天对法轮功修炼者的认定和审判,是两回事。执行没有法律依据的任何文件、指示,都会受到法律的追究。

我真为今天坐在审判席、公诉席上的法官和检察官担心!按照二零一九年六月一日起施行的《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政法系统、公安部开始教育整顿,称“刀刃向内”,并称:“建立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冤假错案之人追究终身责任”。中央政法委在二零二一年六月七日发文称将“倒查二十年”又升至“倒查三十年”。正义会迟到,但不会缺席,任何人都要为自己的行为负责。

我期待着各位检察官、法官能“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平公正办案,审时度势,还我父亲无罪,早日脱离囹圄,早日与我们团聚。

我爸修炼法轮功,身心健康,做好人,善待他人,但却受到了法庭的审判,无助之余,我对法轮功也进行了解。

法轮功又称法轮大法,是按照宇宙真、善、忍最高特性修炼的佛家上乘高德大法,包含五套缓慢、优美的功法动作,使炼功者身体健康、道德升华。自一九九二年五月由李洪志先生传出后,深受欢迎。

在一九九三年北京东方健康博览会上,李洪志先生获博览会最高奖“边缘科学进步奖”和大会“特别金奖”以及“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法轮功不仅在民间广传,国家党政军系统中很多高级干部都参加过李洪志先生的面授班。当时中央七个政治局常委都看过法轮功主要著作《转法轮》,他们的家属也有很多人在修炼法轮功。

据一九九八年官方调查,当年法轮功修炼者已达七千万到一亿人。一九九八年下半年,全国人大委员长乔石亲自率团,对法轮功独立调查,得出“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结论并上报中央。

法轮大法至今弘传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已被翻译成四十七种语言,在世界各国和地区公开出版发行。法轮功及创始人李洪志先生获得世界各种褒奖近六千多项。法轮功倡导的真、善、忍理念已成了全人类的普世价值。世界需要真、善、忍!

这样利国利民的好功法,本应成为中华民族的骄傲。但江泽民却容不下。一方面,对李洪志先生非常妒嫉;另一方面,靠谎言起家的江泽民容不下甚至是惧怕法轮功的真、善、忍原则。就在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的巅峰时刻,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公安部联合认定的14家邪教组织名单在公通字[2000]39号文件面向全国公布了,认定的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给了江泽民当头一棒。

善恶到头终有报,江泽民已经死了,法轮功平反是迟早的事。真希望相关人员能好好想一想应该怎样对待我父亲这样的善良人,应该怎样为自己及家人负责。
我期待着中级法院能查清案件事实,依法办案,无罪释放我爸或打回重审。

谢谢各位!

附件二:丁乾的辩护词
我的辩护

审判长、审判员:你们好!
公诉人:你们好!

我是丁乾,今年63岁,从小接受的教育就是法庭是一个讲法律、讲公平正义、惩恶扬善的地方。可是自1999年7月20日开始对导致我身心健康的法轮功及我个人的诬蔑、打压,判刑改变了我原有的看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公通字[2000]39号通知认定的14家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2011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废止的第99、100号文件所述内容,我持有、传播法轮功各类版物是合法的,应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不应该站在这里接受法庭的审判。

众所周知,我们每一个人从出生那一刻起,民族或信仰的链条就有意无意的无形的约束着你的言行。 “三尺头上有神灵” 人们传诵了几千年,足见它的生命力。人们在购房、操办什么事情时,往往会选择吉利的数字、吉利的日子,吉利的时辰,能带来吉利的人和物品,期待着它们给自己带来好运。尽管有人自称是无神论者,但这天赋的习俗仍然有形无形的左右着你的一生。而谁又能靠自己的主观意识摆脱的了?

信仰是人与生自带的,不是你自己认为信不信的问题,直到你选择了另外的信仰。没有信仰的人、民族或国家是不存在的。信仰自由是天赋人权,是普世价值,是万国公理。因此,世界各国都在宪法中,对信仰自由给予确认。中国宪法也明确规定公民有信仰自由,中国刑法也将剥夺和歧视宗教信仰的言行入罪。法轮功本是一种以“真、善、忍”为指导的精神信仰,理应受到宪法保护,应依法抵制这场迫害。

尽管我在所有审讯过程中,不承认强加的罪名,拒绝回答问题,不在笔录上签字,但在本案的法律文书上,给出的罪名还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一审法院认定的也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并以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那么,这一罪名适用于本案吗?下面谈谈我对这一迫害的想法。

因为对我构陷的罪名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所以,法轮功是否是邪教,又成为本案必须回答的一个问题。也就是说,如果法轮功不是邪教,同样能证明本案的罪名不适用于本案。那么,法轮功真的是邪教吗?下面,让我们一起回顾一下历史,从历史中寻找答案。

法轮功又称为法轮大法,一九九二年由创始人李洪志大师传出。从传出到被迫害前的短短七年间,人传人,心传心,很快有一亿人学炼。修炼者祛病健身,人心向善,道德提升,家庭和睦,福益社会,这是有目共睹的事实。当年北京的街头巷尾,公园绿地,到处有法轮功学员晨炼的人群,成为京城一道亮丽的风景,全国各地均出现了类似场景。

一九九二年、一九九三年,国防科工委下属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在北京举办了两届东方健康博览会,法轮功应邀参加。第一届,法轮功一枝独秀;第二届,法轮功梅开二度。两届博览会上,法轮功共获得四个奖状一个奖杯。获大会最高奖项“边缘学科进步奖”和大会“特别金奖”;李洪志大师获“受群众欢迎气功师”称号。博览会总指挥李如松先生在广播中说:“在博览会上收到的第一封表扬信便是赞扬法轮功的,收到表扬信最多的也是法轮功。”博览会总顾问姜学贵教授说:“我亲眼看到李洪志老师为这次博览会创造了很多奇迹,法轮功不愧为这个博览会中的明星功派。我作为博览会的总顾问,负责任地向大家推荐法轮功。”两届博览会,法轮功以其祛病健身的神奇功效,获得巨大成功和口碑,美誉满京城,誉满全国。

一九九八年九月,为回应社会各界对法轮功的广泛关注,前人大委员长乔石主导一批老专家,对广东省12553名法轮功学员进行了表格抽样调查,取得了详尽的第一手数据和资料,形成一份调查报告。结果表明:法轮功祛病健身总有效率97.9%。该报告结论性的、核心的一句话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

一九九三年八月,公安部所属中华见义勇为基金会,致函中国气功科学研究会,邀请李洪志大师为前来北京开会的公安英模现场治病,这些英模多有刀伤或枪伤等陈年顽症。李洪志大师亲率弟子前往英模住地,经过现场诊治,近百位英模当中,除一人症状不明显而没有明显感觉外,其余人员症状都当场治愈或明显好转。有的结石当场排出,有的麻木当场消失等等。李洪志大师还把讲课所得四千元钱全部捐给基金会。基金会向科研会发出感谢信,对李洪志大师和法轮功给予高度评价,表示衷心感谢!

原北京301医院院长、老红军李其华的老伴长年患病,多方医治无效,身为医学专家的他也无能为力。后来,老伴学了法轮功,一身的疾病不翼而飞。如此神奇的功效,让李其华折服,从此也学起法轮功。迫害开始后,李其华据实直言上书,力陈法轮功的好处,要求政府停止迫害。江泽民亲自下令,无论如何要让李其华转化。在政治高压之下,李其华违心写了放弃修炼的材料。

一九九五年三月十三日,李洪志大师受中共驻法国大使馆邀请,在巴黎中使馆文化处举行了一场讲法报告会以及第一个海外法轮功学习班,拉开了海外传法的序幕。现如今,法轮功传至世界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法轮功的主要著作《转法轮》翻译成四十种外文;李洪志大师四次获得诺贝尔和平奖提名;法轮功在海外获得各种褒奖、支持议案和信函共六千多项。可以说,除去大陆以外,法轮功在世界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包括港澳台这些中国领地,都是依法注册、合法炼功、公开传功、公开讲真相、政府支持、民众欢迎的修炼群体。如此一来,就形成了这样一道世界奇观:放眼世界诸邦列国,都是热烈欢迎法轮功,只有中国大陆在没有明文法律法规迫害法轮功的前提下,却依照“秘密文件”、上级指示、领导讲话、领导指示迫害法轮功。一阳一阴、谁好谁坏,谁正谁邪,一目了然。平心而论,审判席上的各位法官、检察官,你们今天的言行与中国现行的、明文的、有效的法律、法规是不是两张皮!

法轮功究竟是什么?李洪志大师的主要著作《转法轮》,共分九讲六十个标题,讲来讲去,就是围绕着“真、善、忍”这三个字讲的,阐释“真、善、忍”,洪传“真、善、忍”。李洪志大师是在做这样的事,法轮功学员是要做这样的人。这三个字的字面涵义是“真诚、善良、忍让”,展现的是“法轮功于国于民有百利而无一害”的普世价值。归根结底一句话:法轮功就是“真、善、忍”, “真、善、忍”就是法轮功。这个世界需要“真、善、忍”。

事实上,人们头脑中关于法轮功是邪教的认识,主要来自于政治高压和媒体误导,加之天安门自焚伪案的推波助澜。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五日,出访法国的江泽民首先以邪教向法国媒体污蔑法轮功。第二天,《人民日报》发表早已准备好的社论,以邪教污蔑法轮功。还有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法律真相的不了解。很多人误以为迫害法轮功于法有据。而正如本文所剖析的那样,利用公检法司迫害法轮功,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完全是非法的。

中国《宪法》规定,立法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任何其它机构、个人均无立法权。江泽民当时虽然是国家主席,但他讲的话不是法律。立法要遵守严格的法律程序,要有立法草案,并且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才能制定为法律。江泽民的个人讲话言论,没有经过法定程序,根本不是法律,不具有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司法机关执法的依据,也不能作为法院的定案依据。这听起来好象不可思议,但却是无可辩驳的法律事实。

“天安门自焚”伪案就是江泽民为了迫害法轮功、栽赃、陷害、抹黑法轮功,进一步挑起群众对法轮功的仇恨而编造出来的世纪谎言,在央视《焦点访谈》反反复复的滚动播出。“国际教育发展组织”于二零零一年八月十四日在联合国会议上,强烈谴责中共当局的“国家恐怖主义行径”,指出录影分析表明,整个事件是“政府一手导演的”,是对法轮功的构陷,涉及惊人的阴谋与谋杀。中共代表团面对确凿的证据,没有辩词,哑口无言。该声明已被联合国备案。

迄今,“天安门自焚”伪案的策划人李东生,二零一三年被判十六年。制片人四十七岁的陈虻二零零七年遭恶报死于胰腺癌。播报“天安门自焚”伪案的央视主持人罗京二零零八年遭恶报死于喉癌。另一个重炒自焚骗局《焦点访谈》的央视女主播方静,患癌病死于台湾,年仅四十四岁。

一九九九年,江泽民要在“三个月内铲除法轮功”,计划难以实现,迫害步步升级,手段越发残忍,直到发生了对法轮功学员活摘器官的惊天罪恶。该罪恶于二零零六年三月首次被披露,国际正义人士通过周密调查,取得数十种证据,证明这一罪恶真实存在。这一罪恶的程度,超过了纳粹集中营,超过了侵华日军的“七三一”部队,被称为“这个星球上从未有过的邪恶”,是反人类的严重罪行。

“法无明文不治罪”这是这个星球上的公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5条、第36条,公通字[2000]39号通知认定的14家邪教组织中没有法轮功,证明法轮功不是邪教。2011年《国务院新闻出版总署令》第50号废止的第99、100号文件,标志着持有、学习、传播法轮功各类版物是合法的,是公示世界的明文法律法规;“秘密文件”、上级指示、领导讲话、领导指示迫害法轮功并对修炼者处以刑罚的黑箱操作,是拿不到台面的。这一阳一阴、谁好谁坏,谁正谁邪,一目了然。周永康、李东生等连自己都保护不了,能对基层警察网开一面吗?

到目前为止,在中国现行法律中,没有一部国家法律说法轮功是邪教,也没有一部国家法律规定修炼法轮功违法,所以修炼法轮功是合法的。

二零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的《公务员法》第九章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二零一三年八月,国家出台了《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在职责范围内对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对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的违法办案行为,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追究责任。”

二零一六年三月一日,公安部实施新规,对公安执法造成的冤假错案将进行终身追究。新修订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中规定:“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错案,不受执法过错责任人单位、职务、职级变动或者退休的影响,终身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如果在执法过程中存在因贪赃枉法、徇私舞弊、刑讯逼供、伪造证据、通风报信、蓄意报复、陷害等故意造成执法过错等情形,将被从重追究。”在我面前晃动身份证大小卡片冒充搜查证的警察及其不出面制止犯罪的同伙该承担什么责任?

《公务员法》与“依法治国”、“依宪治国”、“错案终身追责制”、“责任倒查制”等新的法律法规,共同斩断了执行违法决定或违法命令而欲逃避法律制裁的所有公务员的任何希望。这对江泽民迫害法轮功犯罪集团的人来说,每一条都适用,好象是专门为其量身定做的。

这些政策的变化,共同传递了一个清晰明确的站队信号。这个信号让那些“大权在握”的执行者们看清当前时局之真实走向,规避执法行政操作中的风险。但是,积极追随江泽民犯罪集团迫害法轮功的政法系统的败类又有几个听的?!

以上本人已在法律层面和法轮功历史史实层面,比较全面地阐明了一个基本事实:本案的罪名,根本不具备适用性。尽管如此,对法轮功的非法判决,依然在全国各地持续发生,这种法律失衡和人权灾难已持续二十四年之久。就我本人而言,我被非法劳动教养四次共八年,被非法判刑三年,这是第二次面临非法庭审。对法轮功的迫害仍在继续,我深知,审判长和公诉人无力左右大局,那么,请在你们的权力范围内,尽量理解法轮功学员的难处和冤屈,善待法轮功学员吧。现如今在中国大陆流行一句话,叫“人在做,天在看”,善待大法一念,天赐幸福平安!

释迦牟尼佛说:给僧人一碗粥,都功德无量。若反其道而行之,那也是罪大无边的。大淘汰的天象已经显现:瘟疫、战争、地震、水灾等等都已到来了。目前出现的瘟疫、战争等催人清醒、觉悟、选择。有句话叫“一念出善恶。”选择善,那就是善,就能留下来;选择恶,那就是恶,就将被淘汰。善恶有报是天理,只会迟到,不会缺席。

在这历史的关键时刻,每一个人都在选择自己的未来!我发自内心的希望审判长、审判员和公诉人及在场的各位给自己和家人选择光明的未来!

被告人:丁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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