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一月八日】(明慧网通讯员广东报道)广东省茂名市高州法轮功学员吴有清女士,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派发真相资料时,遭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便衣绑架、非法关押构陷,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被茂南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两万元。吴有清不服非法判决,提出上诉,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被茂名市中级法院非法维持冤判。 期间,她两次持续超过一个月绝食反迫害。 吴有清一九六七年二月出生,家住高州市文明路,原高州市农村商业银行(曹江信用社)正式员工。她于一九九七年六月开始修炼法轮功,一直以真、善、忍为做人准则,严格要求自己,得到单位领导、同事及亲友的好评,她自身健康也得到改善,原有的慢性肠炎不治而愈。 修炼法轮功让吴有清身心受益,她也希望民众能明白法轮大法好的真相,却因此多次遭受迫害。迫害中她失去了公职、失去了婚姻,并遭非法劳教和判刑,曾身陷囹圄七年。二零零五年一月二十七日,吴有清被非法劳教三年,期间她被曹江信用社无理开除;二零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被茂名信宜市法院非法判刑四年,被劫持到广东省女子监狱迫害。期间,她丈夫在威胁恐吓下,在法院起诉离婚,吴有清在监狱被迫在离婚协议上签字。 从黑窝出来后,吴有清仍受到高州市国保、派出所、居委不定时的监控、跟踪,她和亲人们都无法安宁。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六日晚上八点半左右,吴有清在高州市桂园路咖啡商铺前派发真相资料时,遭便衣跟踪绑架,她随身携带的包和她的电动车被非法搜查。二十七日凌晨一点多,吴有清戴着手铐被高州市公安局带回家非法抄家。凌晨三点多,又查抄了她另外一处租住房。她的电脑、打印机、U盘、移动硬盘、TF卡、书籍、资料等个人财产被非法查抄。 酷刑演示:脚镣 |
吴有清被非法关押到信宜市看守所。二零二二年十月四日,她在看守所内炼功,狱警何某强行给她戴了七天脚镣,不许她用家属存的钱购买生活物资。犯人仓管伍彩兰还对她进行人格侮辱,当着全仓二十多人的面,强行用带血的卫生巾擦吴有清的嘴。她被迫连续三十天绝食反迫害。 二零二二年十月十二日,吴有清被高州市检察院非法批捕; 十一月十八日,她被高州市公安局国保大队构陷到高州市检察院;十一月二十二日,构陷案卷被移送到茂南区检察院;十一月二十八日,她被不法检察员戴建兰、黄梦园构陷到茂南区法院。吴有清也被转移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茂南区法院在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内,对吴有清非法开庭。两位维权律师为吴有清做了充分有理有据的无罪辩护,要求法庭做出无罪判决,并立即释放。吴有清也非常镇定地为自己做了无罪辩护,要求无罪释放。 二零二三年八月三十日,吴有清被茂南区法院非法判刑六年、勒索罚金两万元。不法人员包括:审判长谭卫,审判员柯学军、潘创华。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上午十点,柯学军等到茂名市第一看守所对吴有清进行了宣读。当天吴有清被迫戴着手铐、脚镣,法警还故意将她拽来拽去,家属非常悲愤。吴有清不服非法判决,当场表示要上诉。 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底,二审维权律师接到茂名市中级法院电话,要求律师来阅卷,并提供辩护词。律师表示:在不受监控的环境下查阅复制案卷,才会前去阅卷;二审开庭,才能提供辩护词。 被非法判重刑后,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二零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下午开始,吴有清再次被迫绝食反迫害,持续了一个半月。后来她被迫害致生命垂危,送到茂名市人民医院救治。 茂名市中级法院非法驳回了律师要求二审公开开庭的申请,二零二三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非法维持六年冤判。不法人员包括:审判长张弛,审判员张锦杰、梁东清,法官助理林小群,书记员黄妙。 相关责任人 1、高州市公安局 国保大队长凌卫阳 国保大队周维学(抄家)13927593339、17376882738 国保大队罗毅(抄家) 13922055133 刑侦大队技术中队教导员陈德儒(抄家),13924388132 刑侦中队丁志强(抄家 13927592189 2、高州市检察院 检察员邱静(非法批捕)0668-6635110 3、茂南区检察院 检察员戴建兰13580018183、黄梦园13790938808 4、茂南区法院 院长林景朴,13929708808 审判长谭卫(法院副院长),13929722328 审判员柯学军(刑事庭庭长)13702860793、潘创华 13790933313 书记员刘丹0668-2288197 5、茂名市中级法院,法轮功学员被迫害案件均由刑二庭负责 审判长张弛(刑二庭庭长) 审判员梁东清13902510895、张锦杰 法官助理林小群, 书记员黄妙,13927558808 副院长周佳,13509929788 政治处主任肖羽,13592997069 专职委员吕文坚,13929722066 专职委员吴东明,138097614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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