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一月六日】经常遇到同修在面对邪党人员的迫害时,处于一种被动的思维和状态中。比如,邪党人员上门骚扰,同修不知如何应对;同修从监狱等魔窟中出来时,被公安、政法委人员要求配合写“三书”,否则就送洗脑班等,同修不知如何应对。 又如,非法取保候审解除后,公安机关要求必须本人出面,且必须签字,才能领回保证金,结果同修去后,邪党人员不提保证金一事,反而讯问同修,企图继续构陷,同修不知如何应对;邪党人员企图绑架同修到洗脑班时,同修不知如何应对;在单位以扣发工资、开除等方式威胁恐吓同修放弃修炼时,同修不知如何应对,等等。 当然,大法弟子在这个过程中一般都能够坚定正念讲真相,可是很多同修还是处于一种“被动状态”,一种疲于应付邪恶的状态,比如,邪党人员要求大法弟子在工作、家庭、大法中做出选择:坚持修炼就开除工作、就胁迫家属离婚等等,此时同修往往会正念回答,选择“大法”,其实这都走入了邪恶的圈套和陷阱;同修在被公安机关人员非法讯问、询问的时候,比如,叫什么名字?家庭住址?传唤事由?资料是不是你发的?还修炼法轮功吗?很多同修都会按照邪党人员的思路回答问题,等等诸如此类的情况时,同修其实也是在配合邪恶。 如何走出被邪党人员牵着鼻子走的状态,从被动变为主动?本文仅从法律角度给大家做一个剖析和应对方案。 在与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打交道的过程中,我们把握一个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对于公权力而言:法无授权即禁止。也就是说公权力机关的工作人员必须有明确的、合法的授权才能行事,所以无论我们面对何人,只要对方站在公权力角度行事,都要求对方出示合法的依据,拿出具体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从行政法原则角度讲: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权责统一等原则。例如以下情况: 一、面对上门骚扰;面对出监狱时,政法委等人员提出写“三书”等要求时 1、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件、上门(要求写“三书”)的法律依据文件、上门(要求写“三书”)的程序性法律文书。 2、不管对方问什么,比如是否修炼、最近都去了哪里,先不要回答这个问题,先明确完毕上面“1”中的三个内容,否则对方就是滥用职权,我们不可能配合违法犯罪行为。 3、将“1”的内容核实完毕或者核实过程中,主动询问对方:上门的事由、询问的事由等,如果对方回答是因为修炼法轮功,或者对方回避回答,我们可以直接问是因为信仰法轮功吗?这个时候,就直接切入到真相了,告诉对方上门的事由,或者讯问的事由是违法的,我不能配合你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宪法》规定信仰合法,中国没有一条法律规定信仰法轮功、传播事实真相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你没有权力对我实施任何执法行为,你的行为违反《宪法》、《刑法》、行政法,涉嫌滥用职权罪等。 我们应该掌握主动给对方讲真相。(讲真相的思路参考:《结合法律讲真相》,讲真相的内容,请参考公义论坛上题目为《修炼法轮功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的文章) 4、对于非法行为及时進行控告、举报、投诉。 其中,政法委不是国家权力机关,其全称是邪党的“中央政法委员会”,只是邪党组织内设的一个“委员会”,其存在本身是违法的。邪党的《党章》关于邪党组织及其职权的规定中也没有“政法委”这个组织的名称,而国家机构体系的设置中根本就没有“政法委”这个机构。同时,“政法委”的存在违反《宪法》、《检察院组织法》、《法官法》等诸多国内法。一个法治社会最基本的准则,是任何机关所执掌的国家权力,都必须经过宪法和法律的授权。没有得到法律授权或认可的机关是违法的存在。宪法没有授予任何机关对司法机关和司法工作進行领导和干预的权力。政法委统一领导侦、控、审在内的司法工作,是对法治社会一切基本程序的否定,司法独立是宪法原则,然而在一套表面的公检法分工协助、独立执法的背后,政法委凌驾于宪法之上的不受制约的权力,违反了“依法治国”这一《宪法》规定。 二、关于公安机关要求必须本人出面且必须签字才能领回保证金的问题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 :“送达传票、通知书和其他诉讼文件应当交给收件人本人;如果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他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员代收。 “收件人本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或者拒绝签名、盖章的时候,送达人可以邀请他的邻居或者其他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把文件留在他的住处,在送达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签名,即认为已经送达。” 对于所有的法律文书,成年家属可以代收,对于所有的法律文书都可以拒绝签字,这是法律规定的权利。 所以,应对的思路: 1、要求对方出示当事人必须出面且必须签字才能拿到取保候审解除通知书的法律依据; 2、当对方進行讯问时,要求对方出示身份证件、程序性的法律文书等,例如传唤就要有传唤证,以公权力身份出现时,必须有相应的程序性文件; 3、要求对方明确告知讯问、询问的事由,也就是因为什么事情对公民進行询问,从这个切入点就可以反过来给对方讲真相。 4、对于非法行为及时進行控告、举报、投诉。 从上面的建议中,我们可以看到,只要当对方以公权力身份出现时,首先确定、核实对方的身份信息;不管对方有何种要求都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依据,也就是作为公民的我们可以不懂法,但是公权力必须依法执法;公权力行为必须程序性合法,所以必须有程序性的法律文书,比如搜查有搜查证、传唤有传唤证,不能无故对守法公民進行讯问、询问。 三、当有邪恶之徒要求大法弟子在工作、家庭与修炼之间做出选择时 这个选择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更是违背伦理道德的,修炼和工作、家庭之间并不矛盾。 《宪法》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第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 第四十九条: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另外,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约束和保障,没有一条规定扣发工资和奖金,以及辞退、辞职的理由是劳动者修炼法轮功;公务员有《公务员法》、教师有《教师法》约束和保障,同样没有一条规定扣发工资和奖金,以及辞退、辞职的理由是公职人员、教师修炼法轮功;婚姻和家庭由《民法典》约束和保障,更没有修炼法轮功是离婚的理由。 所以,公权力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这个选择题,就是破坏《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公务员法》、《教师法》、《民法典》等法律的实施,是在迫害人权、是在滥用职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所以,还是上面的思路: 1、要求对方出示在工作与修炼、家庭与修炼之间做出选择的法律依据; 2、出示要求在工作与修炼、家庭与修炼之间做出选择的程序性法律文件; 3、反过来给对方讲真相。 4、对于非法行为及时進行控告、举报、投诉。 通过上面的三个例子,我们可以看到使用法律思路变被动为主动的方式和规律。我们在思想中要去除“权大于法”、“法律无用论”等变异观念。很多人包括同修看到公权力人员,都认为是“官”,在“官”面前 ,好象“人民”是低一等级的存在,这是错误的认识,当然这是共产邪灵对众生多年洗脑的毒害结果,我们就是要归正这些变异的观念。所以,我们要主动要求对方出示法律依据、履行法定程序、主动询问对方执法事由,然后以此为切入点讲真相,不是被动的去回答对方的问题,進入落入邪恶的圈套和陷阱。在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例中,警察不管是对同修还是家属非法讯问、询问的时候,哪怕同修和家属不说话,都会被认为“默认”,点头或者摇头都认为是“承认”或者配合,都会列入到证据中,或者成为指控同修的证人证言,而我们主动去解体邪恶,将真相讲出来,将对方的违法点阐明,要求对方如实记录,这些内容即使放入到刑事案件的卷宗中,也是公检法人员的犯罪证据。 公权力机关虽然是国家机器,但是,是给法轮功学员服务的(法轮功学员是守法公民、是好人),其具备的管理职能也是为法轮功学员服务的。依据《宪法》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我们才是国家真正的主人,所有的权力机构都是给主人服务的,不是压榨、迫害国家主人的。如果政府、执政党中的人滥用职权对法轮功学员实施违法犯罪行为,依据现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重大决策领导负责制”、“《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的公职人员执行上级明显违法命令自行承担责任”等的规定,是要被终身追责的。 虽然邪党将自己堂而皇之的写入到《宪法》的序言中,妄图确定邪党在国家的地位,但是仅仅存在于序言中,《宪法》的法条中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也就是“邪党大于法”是违宪违法的论调,无任何法律依据。 正(善)用法律是揭露邪恶、讲清真相、救度众生,这个基点一定要摆正,解体邪恶的是“法”,不是人间的“法律”。我们不是单纯从“形式”上找突破口,但是法律是惩恶扬善的工具,我们使用好这个工具、发挥其揭露邪恶、遏制邪恶的作用,需要我们做好三件事充实自己的正念,才能真正发挥出“法律”工具的作用,更能如意运用好这个工具多救人,而且需要同修们抽出一点时间和精力学习相关的一些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已经是大法弟子必备的技能了,但是很多同修还是忽视相关的法律知识,觉的耽误学法的时间、做三件事的时间,殊不知学习法律知识是为了救人,就在三件事中!公义论坛上有详备的法律知识点的整理文件,可以咨询下载学习。 在此需要提醒的是:在使用上述应对思路的过程中,我们要摆正“为他”的心态,不是和对方在争斗,修炼人没有“狠”、“恨”、“怨”、“斗”等因素,这些本身就是应该彻底解体的,我们是在救人,不是用“法律的思路”解决个人遇到的什么难。因此,我们的心态是慈悲、善意的,当然威严同在,只是整个过程是在揭露邪恶、讲清真相,通过正理启悟众生的善念、良知,劝其不随邪党一同覆灭,同时还可以借此机会,如意运用法律的各种形式给更多的众生讲真相。我们看到有的同修借要求撤销案件、刑事申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信息公开、依法恢复公职申请、要求依法发放养老金的申请等过程中将法律文书送到了各级国家机关公职人员、单位同事及领导、亲友的手中,起到了很好的救度众生的效果。 面对迫害,我们从法律角度的应对思路是什么,简要介绍一下: 从《刑法》角度讲,我们可以控告、举报、投诉,控告书等递交的部门没有什么限制,例如: 全国人大及常委会、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国务院、国家监察委员会、中央军委、全国政协、公安部、司法部、政法委、人社部、国家安全部、民政部、教育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族事务委员会、国家广播电视总局(其前身是国家新闻出版总署)第50号文件的颁布机构、妇联、省政府、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省政法委、省高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人社厅、省监察委员会、市政法委、市中院、市检察院、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人社局、市政府、市监察委员会、区政法委、区(县)人大及其常委会、基层法院、基层检察院、公安分局、区司法局、县人社局、县政府、县政法委、县监察委员会、派出所、司法所、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各个媒体等。 从行政法角度讲,我们可以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也可以配合提出信息公开申请,然后再提出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详细的应对方案,包括各种法律文书的模板请到公义论坛咨询了解。 一点建议,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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