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四年一月十六日】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企业问责实验室举办了一次划时代的两部分研讨会,旨在分析企业问责诉讼的新趋势。此论坛为人权倡导者和法律从业者提供了一个交流全球企业实践与人权执行动态互动的平台。讨论集中在法律策略的演变上,以追究企业对人权和环境影响的责任,促进对这一领域复杂法律挑战和进步的深入理解。此专家集会突显了重大法律战役和里程碑性裁决,为致力于企业问责正义追求的从业者提供了关键参考。 法轮功学员诉思科系统公司案(Doe I v. Cisco Systems,Inc.,简称思科案)由位于华盛顿特区的人权法律基金会(HRLF)提起并进行诉讼,并得到加州著名的Schonbrun DeSimone Seplow Harris & Hoffman律师事务所的协助。基于案件的力度,思科案被选中进行审查研讨。 人权法律基金会(HRLF),是一个专注于利用法律保护中国异见者免遭酷刑和其它严重人权侵害的组织,曾成功起诉多起复杂案件,包括Doe v. Liu Qi(北加州联邦地区法院2004年裁决)、Jingrong等人诉CACWA等(2018年裁决),以及代表西藏佛教徒在西班牙的诉讼案。 企业问责实验室于二零一七年在美国成立,是一家先锋组织,致力于运用法律手段全球追究企业对人权和环境的侵害行为。 第一场讨论会讨论了代表伊拉克酷刑受害者对美国政府承包商提起的Al Shimari v. CACI案,以及代表法轮功修炼者对美国科技公司提起的思科(Doe v. Cisco Systems)案。第二场讨论会则讨论了代表柬埔寨国民对在海鲜行业工作的泰国和美国公司提起的Ratha v. Phatthana Seafood人口贩卖案,以及代表印尼国民对美国石油公司及其附属公司提起的Doe v. E××onMobil案。 在关于思科案讨论中,代表律师泰瑞·马什描述了这起案件是如何由数名在中国遭受任意拘留、酷刑和强制改宗的法轮功修炼者提起的,并指出思科协助了这一过程。马什女士强调了原告的指控,即中国寻求西方技术公司的协助,创建一种工具(金盾工程)来加强对法轮功的迫害,而思科承诺提供协助,最终设计和开发了多项先进技术功能,以便于识别、逮捕和强制转化修炼者。 她特别指出了一些关键细节: ● 该案件代表13名法轮功修炼者提起,他们在从事法轮功讲真相活动后,被中国透过一种名为“金盾”的高科技监控设备识别、逮捕和酷刑折磨。 ● 法轮功是一种基于真、善、忍原则的修炼,起源于一九九零年代的中国。随着这一功法的普及,中国共产党发起了一场残酷的镇压,目的是迫使修炼者放弃他们的信仰。 ● 在一九九零年代,中国寻求西方科技公司的协助来创建全面监控设施,因为中国工程师缺乏相关专业知识。在规划这个名为“金盾”的项目时,中国当局明确表示他们需要用来促进对法轮功镇压的功能。 ● 原告指控,思科应对这一需求,将其视为进入中国市场的有利商机。为此,思科设计和开发了“首创”的多种功能,以协助识别、逮捕和折磨法轮功信徒,包括: 思科帮助中共建立了一个记录法轮功互联网活动模式的资料库,能够大范围实现实时警报和自动监控。 思科为关押中心和精神病医院的官员设立了法轮功修炼者详细个人资料的数据库,这些地方是法轮功修炼者遭受强制转化的场所。 思科宣传的一款产品被标榜为“唯一能识别超过90%法轮功图像信息的产品”。 ● 原告或其家庭成员在思科为中国开发这些功能后各自遭受了伤害。例如,三名原告在二零零一年的同一次调查中被捕。在其中一人的伪造审判中,公安部门依靠通过金盾收集的法轮功互联网活动的“证据”。除了残酷的身体酷刑(例如用电棍打击),中国安全部门还利用从金盾收集的个人信息,试图迫使原告放弃他们的信仰。 案件的另一位律师保罗·霍夫曼总结了第九巡回上诉法院的最近意见。霍夫曼先生指出,该法院的法官们确认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案》提出的协助和教唆指控是法律允许的,并认为协助和教唆标准的一个基本要素是知道协助会促进侵害。对于长期存在的企业责任问题,霍夫曼先生解释说,该法官组认为美国最高法院的五位法官同意美国公司并不豁免于追责诉讼。霍夫曼先生还描述了该法官组如何权衡诉讼中的潜在外交政策问题,最终发现没有理由基于这一基础驳回案件。 数位研讨会成员强调了我们证据的力度,并对我们的证据团队给予高度赞扬,认为他们是极为优秀的团队之一。 结语 企业问责实验室与二零二三年十一月举办了一次历史性的研讨会,法律专家和人权捍卫者聚集探讨企业问责诉讼的最新动态。其中特别关注的是Doe I 诉 Cisco Systems,Inc.案,该案中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允许中国法轮功学员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案》对美国科技巨擘思科系统提起诉讼。 这些修炼者指控思科通过创建用于针对和迫害他们的监控技术,协助中国政府进行人权侵犯。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明确了美国公司可以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案》被追究责任,为企业问责树立了先例。研讨会还聚焦于其它重要案例,强调在跨国公司因其在人权侵犯中的角色而受到越来越多审查的法律环境中,法律景观的演变。 第九巡回法院的决定,基于知识标准而非意图来判断协助和教唆指控,这标志着确保企业共谋人权侵犯受害者获得正义的关键一步。随着被告寻求全体法官重新审理,甚至可能进入最高法院审查,此案的影响在国际法和企业治理领域产生深远的回响。 这次研讨会的讨论凸显了人权法律基金会持续的使命:利用法律框架在全球范围内保护人权和环境标准,对抗企业的不当行为。
思科案背景介绍法轮功学员诉思科系统公司案(Doe I v. Cisco Systems,Inc.,下简称思科案)是一宗重要的法律案件,涉及美国企业在海外协助侵犯人权的问题。在此诉讼中,中国法轮功学员对美国著名科技公司思科系统公司提出指控。原告指控思科协助和协助中国政府对他们进行的人权侵害。 思科案确实是企业法律责任和人权领域的一个里程碑案件,突出显示了国际人权规范、企业行为与美国法律框架之间的复杂相互作用。 二零二三年七月,美国第九巡回上诉法院对此案作出重要裁决。法院裁定中国法轮功学员可以对思科系统提出协助和教唆侵犯人权的指控,此裁决对《外国人侵权法案》(ATS) 的涵义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裁决的关键方面包括: 根据《外国人侵权法案》(ATS) 的企业责任:第九巡回法院明确指出美国企业可根据ATS被起诉。这一解释与最高法院在Nestle USA案中的立场一致,间接承认美国公司是该法案下的合适被告。 作为诉讼原因的协助和教唆:法院确认“协助和教唆”侵犯人权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法,因此可根据ATS采取行动。这确立了实体不仅可以因直接违反而被追究责任,也可以因间接促成这些侵害而被追究。 协助和教唆的知识标准:第九巡回法院采用了较为易于达成的“知识”标准,而非“目的”来判定协助和教唆行为。这意味着,只要企业知道其协助行为导致了人权侵害,即可构成责任,这比证明企业故意参与此类侵害行为更为容易。 在美国触犯《外国人侵权法案》(ATS) 适用性:法院裁定,根据ATS进行的协助和教唆诉讼,构成重大协助的行为需要主要在美国发生,而思科的案例就符合这一点。 思科案的动向 基二零二三年六月的法庭裁决,思科案的被告要求由第九巡回法院的全体法官重新审理,但该请求目前仍未被受理。如果请求被拒绝,被告将有机会要求美国最高法院审查第九巡回法院的决定,然后案件才会回到地方法院进行进一步的诉讼程序。 美国最高法院届时将面临数种选择:可以批准审查并处理所有重大问题;或者可以拒绝受理此案,这样的话,第九巡回法院的裁决将使此案进入审判程序。这些我们将在未来的报导中进行深入探讨。 思科案由于涉及国际人权法和企业责任等重大问题,未来将引发重大辩论、新闻报导和公众关注,特别是如果案件进展到最高法院阶段。那时法轮功学员遭受的迫害也会备受世人瞩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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