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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轮功合法、不违法 如何叙述更恰当
文/大陆律师学员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三日】有位女同修在监狱中和一个女警讲真相,当讲到大家经常说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义为邪教”时,女警回答说:“我老公是律师,就这个问题我曾经和他探讨过。他说:法律的定义只负责概括描述,不负责列举。某个信仰符合了法律对邪教定义的情形,就是邪教。法律不需要指名道姓的列举。”这位女同修一下子就不知道再说什么了。这个女警其实还是比较愿意了解真相,但恰恰在这个问题上,女同修没能跟女警讲明白,留下一个遗憾。

从专业的角度,女警的律师老公的话,还是有些道理的。而且,我相信很多同修面对这样的抢白,可能也难以往深入论述,因为在很多同修眼里,“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义为邪教”这句话已经是无法辩驳的定论,以至于没考虑到会遇到反驳以及针对类似反驳如何進一步阐述真相。

同样,我们经常说的“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违法的”,也会遇到类似的抢白:“法律条文只负责抽象概括,不负责列举。《刑法》中也没有说盗窃宝马车是犯罪”。

那么,回到文章开头的这句“没有任何一条法律将法轮功定义为邪教”,我们把它包含的几层意思抽出来、细化,就容易被法律专业性不同的人共同接受:

一、中国的法律中没有定义“法轮功”,所以就没有对“法轮功”的法律上的评价。这就是我们通常说的“在中国,没有任何一条法律说法轮功是违法的”。

二、正教、邪教不是法律说了算的。一个无神论的政权,既没有标准、更没有资格去定义正教、邪教。

三、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谓反邪教的《决定》,其中对邪教的定义,完全是描述媒体泼在法轮功身上的脏水,和真实的法轮功无关。而且,这样的定义,也不符合国际上社会学界描述邪教的几大特征。

四、真、善、忍如果被定义为邪教,那么,假、恶、斗反倒成了正教吗?

五、法律注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诉讼、开庭、质证的过程,就是寻求事实真相的过程,所以要讲“真”。法律的基本功能是惩恶扬善,刑法打击的是犯罪与罪恶,因此,法律要讲“善”。任何正常的法律条文中权利与义务无处不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必须是对等的,而“承担义务”必定要求社会主体做到“忍”。良善的法律,一定是以真、善、忍为准则的。而反对真善忍价值的法律,注定是恶法。仇视和反对真善忍价值的司法人员,也注定是不会遵守自己的职业道德、职业纪律的,更谈不上尊重法律的。

法律是人这一层的理,是一门注重逻辑性的学科。邪党变乱法律搞出些似是而非的东西,虽然具有迷惑性,但我们修炼人有足够的智慧揪出其中的魔鬼说辞、荒谬逻辑和欺诈伎俩,从而帮助世人形成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正见;我们所提出的论点以及论证的过程和依据,都应该是经得起任何专业人士推敲的,但不必陷入过多的技术细节,因为现在的法律早已不再是单纯的为了伸张正义、秉持道德,而是包含了很多恶法,而恶法是为了钱、为了权而存在,是不讲正义、践踏道德的。

中共的任何一场迫害都是谎言与暴力的交互运用、叠加、升级的过程,迫害法轮功也不例外。用法律幌子迫害法轮功,涉及以下三个部门的分工与配合:

一、“名誉搞臭”:

包括媒体在内的各种宣传口舌负责对法轮功泼脏水。

二、在“名誉搞臭”的基础上,制造“经济搞垮”和“肉体消灭”的依据:

造谣污蔑灌满了大众的视听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出台所谓反邪教的《决定》,负责以“媒体泼出的脏水”为对象和特征定义“邪教”,利用心理暗示误导世人将法轮功和“×教”划等号。

三、在“名誉搞臭”的基础上,继续制造“经济搞垮”和“肉体消灭”的依据:

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顺势出台司法解释,以执行《决定》和适用《刑法》第三百条的名义,将法轮功学员维护信仰讲真相的行为,滥权、恶意定性为犯罪行为,而毫不顾及《刑法》第三百条的立法本意、目的和原则。两高在司法解释之后紧接着发布内部通知,直接称法轮功为×教。按照中共的逻辑,“内部通知”的效力和准据性,要高于公开文件。当然这种逻辑是反法治的,但不影响大大小小党棍的盲从。

根据一般的法律理论,司法解释属于法律制定与法律实施之间的桥梁。但是,在上述的三个领域中,如果可以划分为谎言(领域一)、暴力(领域二)、谎言与暴力之间的纽带(领域三)的话,两高司法解释却成为国家暴力的号令,而恰恰是看似不起眼的所谓反邪教的《决定》,将国家谎言和国家暴力拧在一起,把江泽民和中共的邪恶意志汇聚为虚假的国家意志。

关于所谓反邪教《决定》的出台过程,很多同修可能听说过一个传闻:《决定》起初的草案中,包含了直接将法轮功描述为×教的内容,但是在最终《决定》通过的时候,这样的文字被删掉了。这样的传闻可能不是空穴来风,但也未必如有的同修一厢情愿的理解那样,认为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善意。我们认为,真实的原因是:直接以法律(立法解释也属于法律)形式定性法轮功是×教,会令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自己置于“宗教裁判所”的地位,在历史上,是被中共的祖宗马克思批判的,在现实中,任何国家也是没有先例的。其实,从严谨的法学角度看,把“邪教”二字写入《刑法》、对“邪教”专门做定义,就已经是冒天下之大不韪了。

通过以上简单回顾之后,我们来了解几个问题,通过对这些问题的梳理,抛砖引玉,期望大家能以更广阔的视角和更严谨的逻辑,去分析、看待、阐述“法轮功不违法”相关话题:

一、法轮功是不是可以用法律定义的术语?中共为什么不敢定义法轮功?

大家在明慧网经常看到正常国家的议会、议员对法轮功和法轮功创始人的褒奖,这些褒奖正文后面,往往会附上对法轮功的描述,这样的描述,其实就是一个类似法律上的定义。明慧网也报道过,美国国会正在酝酿《法轮功保护法案》,这样的法案中,也势必包含对法轮功進行法律上的定义。对于一种现象、一个群体進行定义,在中国的法律中也比比皆是,比如《老年人权益保护法》、《长江治理保护法》,里面不可避免涉及对“老年人”、“长江”進行定义,定义后的术语也就成为了法律术语。

既然法轮功是可以用法律定义的术语,而中共那么热衷用“法律”迫害法轮功,为什么中共不用法律的形式定义法轮功?我们认为原因有二,其一,中共认为消灭法轮功是短期行为,用不着专门立法。其二,最重要的是,一旦对法轮功定义,好奇的人们会把中共所做的定义与法轮功书籍资料去比对。而对于一方面抹黑法轮功另一方面倾尽全力销毁法轮功书籍资料的中共来说,这是要极力避免的。

二、邪教是不是可以用法律定义的术语?

正教与邪教的区分不是法律说了算的,因此,邪教是不可以用法律定义的,也不应该成为一个法律术语。中共的《刑法》第三百条中出现“邪教”二字是违背法治精神的,全国人大常委会所谓反邪教的《决定》为迫害提供所谓法律依据,违背事实、违反法治,滥权定义“邪教”,是错上加错。客观上是为中共动用暴力机器残酷迫害铺路。

三、中共法律为什么不敢直接称法轮功为邪教?

以上已经提到,如果中共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法律的形式直接定性法轮功是×教,这是属于“宗教裁判”行为,在法学界、在国际上会成为一个巨大的笑话,也会使迫害面临更大的国际压力。实际上,中共采用以描述媒体“泼在法轮功身上的脏水”的形式定义邪教,这种做法更加阴暗,更具有迷惑性。

四、如何看待公安部公通字〔2000〕39号的文件?

公安部的这份文件,是把此前官方认定的十四个邪教以附件形式从新发了一遍,但从主文的内容和语气看,对法轮功并没有多少善意。有些人认为师父曾经为公安部作出很大贡献,因此公安部的该份文件中存在正的因素。我们不这么认为。师父对中国社会的贡献更是巨大,但是中共一旦翻脸,将法轮功定为敌人,中共的各级机构也只能紧跟形势,和邪党中央保持一致。对于该份文件,我们不能看重、看高。

针对该文件的态度,我们可以参考明慧网交流文章中的以下内容:“是不是邪教,不是政党、政府、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说了算的。判断正、邪的标准是普世价值真、善、忍,而绝非是政治势力和政治人物的喜好。中共是鼓吹无神论的邪教,更没有资格也没有标准去认定什么正教、邪教。任何时候我们都是证实大法,而非证实邪党的什么文件,公通字〔2000〕39号只是讲真相的辅助存在,并非必讲不可的内容。最重要的是让人们知道大法好,了解迫害真相,自己辨明正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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