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九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铁岭市昌图县法轮功学员孙万良,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被昌图县国保大队长刘建新、郭晓峰一伙人非法入室绑架,在昌图县看守所被踢断肋骨,其父由此受惊吓、担忧于八月十六日去世。家属控告主要责任人,要求依法追究刘建新、郭晓峰非法入宅,《刑法》245条非法搜查罪,《刑法》238条 非法拘禁罪,《刑法》239条绑架罪;依法追究昌图县看守所所长涉嫌虐待被监管人罪。 控告人陈述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二零二三年六月二日十点多,昌图县国保大队长刘建新一行六、七个人,未穿警服。开着私家车,未出示警官证,没有搜查证,闯入孙万良家中,把孙万良强行绑架,当走到坝上,孙万良妻子张玉芬上前问为啥抓孙万良,刘建新谎称说车辆违章,强抢张玉芬手中的钥匙,并将其按倒在地要给她戴手铐把她带走,在家亲人的训斥下未果。张玉芬的手腕被扭曲疼痛好几天。 这伙所谓“警察”把孙万良家中的手机抢走至今未归,也没有扣押清单。孙万良的老父亲知道后推着残障车出来央求刘建新放开他的儿子,村民也都发声让放了孙万良,刘建新一行人强行将孙万良带走。 孙万良先被劫持到长发镇派出所,到那渴了想喝点水,有人要给倒水,国保的人不让喝,并把他带到车上去,戴上头套。 由于孙万良的被绑架,他八十三岁的老父亲因惊吓、担忧儿子,于八月十六日去世。 孙万良妻子张玉芬给刘建新打电话询问孙万良近况,与其交流时说:“你把我们的家给拆散了,你当官是为老百姓办实事的,而你却把好人给抓起来了。”刘建新恶狠狠地说:“散就散吧,我当官也不是为你们老百姓当的。” 八月十六日,律师会见孙万良时得知在看守所被犯人踢断一根肋骨,在重伤期间还被单独关进一个间室座板。后经律师与检察院协商,孙万良又回到原监室。据说与孙万良协商给8000元钱了事。看守所所长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国保警察郭晓峰非法提审被绑架的法轮功学员田伟时遇见律师会见孙万良,郭晓峰叫嚣地对孙万良说:你是死猪不怕开水烫,就你不说,等着收拾你。 孙万良妻子多次去昌图公安局、检察院去打听负责案件的承办人,他们多数不见,打电话不接。 被控告人违法犯罪事实如下: 一、公安机关违法办案,拼凑所谓的犯罪证据,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1、依据《警察法》第二十三条,人民警察必须按照规定着装,佩戴人民警察标志或者持有人民警察证件,保持警容严整,举止端庄。而公安侦查人员在整个办案过程中不着装,而且没有主动向当事人出示证件。 2、公安侦查人员在未出示身份证件、没有搜查证的情况下,非法侵入公民住宅、非法搜查,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 3、公安侦查人员滥用职权,涉嫌非法剥夺公民信仰自由罪。 4、公安侦查人员在明知当事人享有信仰自由的权利,当事人没有任何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下,对当事人采取违法刑事追诉的行为,涉嫌徇私枉法罪。 二、看守所违法犯罪事实: 被控告人作为看守所所长,看守所管理混乱,犯人殴打孙万良,致使孙万良肋骨骨折。郭晓峰的一句“等着收拾你”之后孙万良被打,不得不怀疑警察就是幕后的指使者。 三、当事人孙万良的行为没有破坏任何法律的实施 被控告人欲以“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构陷当事人孙万良,那就必须用事实来证明,当事人是怎么利用邪教组织的,是怎么破坏法律实施的,破坏了哪一条、哪一款、哪一项法律的实施?,造成了怎样的严重程度(这个法律是执行不了了,还是名存实亡或者作废了?)如果不能证明到底当事人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哪条哪款哪项了,那么,用刑法三百条构陷当事人就是犯罪行为。 实际上,作为一个普通公民,根本就没有能力也没有条件去破坏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只有手握公权力的官员、特别是握有最高权力的人才有能力和有条件实施这种犯罪,如以权代法,以人治代替法治,或者利用权力插手或干涉司法活动,破坏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这才是破坏了国家法律法规的实施,这才是真正的犯罪。 二十多年来,公检法机关不加思考的对法轮功学员随意拘留、逮捕、起诉、判刑。可笑的是,即使警察、检察官和法官也说不出来法轮功学员到底破坏了哪部法律了,破坏其中的哪一条规定了,破坏到什么程度了? 法轮功教人按照“真、善、忍”修心向善,是正法,不是邪教。“邪教”之说是江泽民在一九九九年十月二十六日接受法国《费加罗报》记者的访谈时首先抛出的。第二天《人民日报》跟风发表评论员文章,重复江泽民的诬蔑之辞。然而,个人讲话和媒体报道不是法律。中国《宪法》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对国家主席的职权作了规定,江泽民作为国家主席是没有权力做这样的认定的。因此这只是江泽民的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国家。二零零零年四月三十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和公安部联合颁布了《公安部关于认定和取缔邪教组织若干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0】39号),通知中关于“现已认定的邪教组织情况”表明,到目前为止,共认定和明确的邪教组织有14种,而这14种邪教组织里面没有法轮功。公安部颁布的这个通知,明确否定了江泽民和媒体对法轮功的诬蔑之辞,表明法轮功不是邪教,法轮功在中国是合法的,迫害法轮功没有法律依据。更值得注意的是,在迫害法轮功15年后的二零一四年六月二日,《法制晚报》又公开重申了公安部的这个通知,重申了已认定的14种邪教。这无疑等于再次明确了法轮功不是邪教。 法轮功资料不是犯罪证据。即使按照现行的法律文件,法轮功学员持有法轮功资料也完全合法。不是犯罪证据。 《公务员法》第六十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2015年以来,公检法机关陆续推出:“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 综上,法轮功学员信仰法轮功和传播法轮功真相的行为是完全合法的,是被控告人在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情况下知法犯法,涉嫌非法搜查、非法侵入公民住宅罪,非法拘禁罪,诬告陷害罪,滥用职权罪,徇私枉法罪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