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八月二十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于洪区法轮功学员王秀英是一位信守真善忍、孝敬公婆、为别人着想的好人。她因为善心告诉一位小伙子保平安的方法,被于洪区公检法人员构陷,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被于洪区法院非法庭审。 王秀英女士 |
王秀英,今年58岁,家住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水调歌城小区。修炼以前,她性格内向,爱生闷气,且患有妇科病、贫血,心脏也不好。一九九八年,她开始修炼法轮大法,炼功仅几个月,她无病一身轻。王秀英按照真、善、忍的标准要求自己,学会了为别人着想,与人为善,性格也变的乐观开朗。谁有困难时,她都会热心主动的帮助。她的家庭温馨和睦了,同时也福益了他人与社会。 王秀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下午三点多钟,在于洪区大通湖街附近的广鑫顺果蔬超市门前,给一个送外卖的小伙子讲真相,告诉他疫情中保平安的办法,被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绑架。此后,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于洪区检察院、法院司法构陷和迫害王秀英,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六日对她非法庭审。 对善良妇女非法庭审前 法院如临大敌 王秀英信仰法轮大法真、善、忍,没有做任何坏事或违反法律之事,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于洪区检察院、法院司法对她的构陷实属冤案,而于洪区公、检、法作恶者心虚,对此次庭审大动干戈、如临大敌一般。 原定八月十六日上午九点开庭,九点半左右,八名法警站成一排列队,走进二楼十四法庭。绑架王秀英的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一辆警车(故意摘掉车牌)开到法院正门,后又开到安检入口处侧面停留,直到庭审结束后才离开。 城东湖派出所四、五个警察及于洪公安分局国保大队便衣等多人,在十四法庭门外站立。待这些人都安排到位后,法庭内,才传出让旁听家属进入法庭。 开庭前,原本定好的两个旁听名额,却被葛莉丹出尔反尔改成一人旁听,这使王秀英的丈夫没能进入法庭,也没被允许见上妻子王秀英一面。而在法庭内旁听的家属,却被两名法警一边一个看守。庭内两位家属的手机被要求上交、由法警亲自关机。 王秀英的儿子终于成为亲友辩护人 在开庭之前,王秀英的丈夫及好友申请以亲友辩护人的身份为王秀英做辩护。但是,法官葛莉丹多次刁难、阻挠。家属没有请律师。 此次开庭,无奈之下,从外地赶回来的王秀英的儿子只能于庭审当日、开庭之前,再次争取亲友辩护人的身份,为自己的母亲做辩护。开庭前,他向葛莉丹递交了《委托书》及身份证明。葛莉丹要求《委托书》由王秀英现场签字。 在家属的一再争取与努力下,王秀英的儿子终于坐在了辩护人的位置上。但是,之前已经被王秀英拒绝的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仍然出庭做辩护,而且庭审中,对公安、检察院对当事人的非法指证均表示无异议。这也是法院强行为当事人安排援助律师的真正目的。 庭审中法官有意打断亲友辩护人 在庭审开始后,王秀英向法官提出:要求公诉人朴云晶回避,因为当事人王秀英在被非法监视居住期间,已对检察官朴云晶尚未定罪就让她认罪的滥用职权行为进行了控告和回避,双方已形成利害关系。在当事人王秀英回避理由充分的情况下,法官葛莉丹有意搪塞,不予允许。 非法庭审中,王秀英对公诉人的非法提问均回答:“与本案无关,拒绝回答。”最后陈述时,王秀英表示:“自己信仰合法,迫害法轮功有罪。” 亲友辩护人,王秀英的儿子,在向公诉人问话时,也被法官有意打断,要求亲友辩护人只能向当事人问话,这使王秀英的儿子不知所措。 而到最后陈述时,亲友辩护人的辩护词一句话还没念,还没等反应过来时,就被葛莉丹敲槌,宣布庭审结束。最后,亲友辩护人只能向法官递交上《辩护意见》及两份证据材料。 庭审时间大概半个小时左右。整个庭审过程,其实只是走个形式,整个法庭也是由法官、公诉人掌控,由指派的援助律师协作,再由法院法警、公安警察、国保便衣等众人的场内场外严密防守,最终完成了对当事人的非法构陷与庭审。 庭审结束后,公诉人、检察官助理、援助律师一同走出法院;被安排集中到法院的警察便衣们开车离去。 法官葛莉丹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此次庭审程序违法,法官葛莉丹涉嫌滥用职权、徇私枉法。 一、法官违反法庭审理程序,未在开庭三日以前通知当事人。 王秀英家属于二零二三年八月十五日请律师会见时得知,王秀英本人未收到法院传票和通知书,所以根本不知道第二天(八月十六日)即将开庭。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 二、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诉讼权利。 当事人对公诉人提出过控告和回避,已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当事人在法庭上依法要求其回避时,却被法官葛莉丹拒绝。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回避的对象、方式与事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三、法官葛莉丹强行指派已经被当事人拒绝的援助律师出庭。 王秀英家属两次递交亲友辩护人相关手续,都被法官葛莉丹拒绝。二零二三年八月七日,法院指派的援助律师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王秀英。王秀英对援助律师所提出的毫无法律依据、有意构陷栽赃的说辞全部驳回,并明确表示:拒绝援助律师,除非做无罪辩护。 庭审当天,法官葛莉丹无视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安排已经被拒绝的援助律师出庭,其人对公安、检察院的非法指证构陷均表示认同、无异议,完全剥夺了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十条规定:被告人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律师为其辩护,坚持自己行使辩护权的,法院应当准许。 《法律援助法》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律援助机构应该做出终止法律援助的决定:(六)受援人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代理人;(七)受援人有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法律援助。 王秀英遭受迫害的更多事实,请见《遭报复性绑架 沈阳王秀英被构陷到法院》、《让我们都来保护和信守善良 不做诬告者、迫害者》。 (责任编辑: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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