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七月三十日】(明慧网通讯员山东报道)山东省招远市法轮功学员王华洋因为信仰真、善、忍,被迫害流离失所长达十年之久,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被绑架构陷,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在招远市看守所被非法庭审。庭审过程,参与的招远市公检法人员罔顾法律。 王华洋,男,今年60岁,农民,原住招远市毕郭镇沙沟村。一九九九年他开始修炼法轮大法,之后整个人与修炼前判若两人。以前,他患胆囊炎,久治不愈,发作时,疼的死去活来。他修炼大法后,胆囊炎很快康复。修炼前,他的性情急躁,游手好闲,抽烟喝酒,和妻子矛盾纷争不断;修炼了大法后,王华洋逐渐的改掉了这些恶习,变得性情谦和,宽容大度,整个人焕然一新,亲戚朋友都有目共睹。 自二零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王华洋为了躲避迫害,被逼流离在外,居无定所,有家不能归。他家中年迈的父母为儿子担惊害怕,身心受到很大的伤害,突发脑血栓,后致半身不遂。直到老人去世,也未能见到王华洋一面。 整个办案过程中公检法人员罔顾法律 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在栖霞市蛇窝坡镇下河村西山养殖场,王华洋被招远市、栖霞市国保大队警察联合绑架。第二天,二零二二年七月三十日,王华洋被非法关押在烟台市莱山区,由莱山区公安非法监管。 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六日,王华洋被招远市国保绑架回招远市。二零二二年八月十八日,王华洋被招远市检察院非法批捕。八月十九日,王华洋被囚禁于栖霞市看守所。直至二零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王华洋再次被劫持到招远市看守所非法关押。 王华洋被非法批捕后,招远市国保不断的捏造事实,非法搜集所谓证据。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招远市国保人员将所谓的证据移交到招远市检察院。而检察院罔顾法定程序,将莫须有的证据嫁祸给王华洋作为判案依据。 招远市检察院公诉人黄阳光与书记员用短短的五天时间,于二零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就将所谓证据移交到招远法院,对王华洋提起诉讼,由招远法院审判长邵阿霞接管。 邵阿霞作为审判长,本应站在公平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法律的神圣和尊严,肩负起法官的神圣使命,惩恶扬善,秉公执法退回王华洋的卷宗。然而,正相反,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一日,邵阿霞在招远看守所对王华洋非法庭审。过程中,不按照法律程序审理此案,反而还让王华洋戴着手铐、脚镣。 庭审期间,王华洋要求共产党员回避,审判长和公诉人都不理睬。王华洋的答辩词还没有说完,邵阿霞就打断他,不让他说话,剥夺了王华洋的答辩权。 招远市公检法的犯罪事实 公、检、法人员在处理王华洋被构陷案中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非法抓捕王华洋时家属没有收到逮捕书 二、检察院没有下达起诉书 三、庭审期间,王华洋要求证人出庭作证,但无证人出庭作证。此庭审纯属于诬告陷害。 四、起诉书出示的鉴定书不在《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列举的八项证据之内,属于非法证据,不能成为判案的根据。 在法庭上,律师依照法律法规和事实,有理有据的为王华洋做了无罪的辩护,而公诉人强词夺理,用两高的“司法解释”来搪塞律师的辩护词。 自从二零二二年七月二十九日王华洋被绑架后,招远市国保警察、检察院和法院一直相互利用共同作案,以恐吓、诱骗等手段,骚扰王华洋认识的法轮功学员和他的亲人,逼迫提供所谓“证据”,以构陷和迫害他。 王华洋一家在十年前被迫害的事实,请见《颠沛流离十年 山东招远法轮功学员王华洋被绑架》。 中共迫害法轮功持续至今已有二十四年,中共各级不法人员执行迫害政策,颠倒是非善恶,各级司法机关对法轮功学员不讲法律,警察抓捕、入室抢劫、勒索钱财;检察院、法院捏造罪证、罪名构陷,给广大法轮功学员和家庭造成了重大伤害,而且也给国家和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灾难。 法轮功也叫法轮大法,是上乘的佛家修炼大法,于一九九二年由李洪志师父传出,他以宇宙最高特性真、善、忍为原则指导人修炼,辅以简单优美的五套功法,可以使修炼人在极短的时间内达到身心净化,道德回升。 修炼法轮大法福益家庭、社会,不仅是合法的,而且应该受到表彰。法轮功学员坚持正信、讲清真相,不仅是作为受害者讨还公道,也是在匡扶社会正义,维护社会良知,也是应当受到宪法与法律保护的。在未来法制昌明之时,所有参与迫害法轮功学员的人都面临未来正义法庭审判和终身追责。 (责任编辑:石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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