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二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辽宁省兴城市六十七岁法轮功学员王桂芝二零二三年四月十四日和三名同修去兴城首山公园,被兴城公安局温泉派出所警察绑架。其他三人被非法关押十五天后被放回,王桂芝因曾被非法劳教过,现被非法关押在葫芦岛市看守所。 兴城市公安局于四月十四日对王桂芝下达了拘留通知书,葫公兴(刑)拘通字【2023】101号。五月十二日经兴城检察院批准对其下达非法批捕通知书,葫公兴(刑)捕通字【2023】35号。 二零二三年七月二十日,王桂芝的丈夫向政法警察违纪违法举报平台12337和公安部12389在网上实名控告了兴城温泉派出所代理副所长王浩和兴城检察院检察长马逵涉嫌滥用职权罪、诬告陷害罪、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的刑事责任,要求撤销葫公兴(刑)拘通字【2023】101号,撤销葫公兴(刑)捕通字【2023】35号通知书;释放妻子王桂芝回家。 王桂芝的丈夫说:“兴城温泉派出所以我妻子触犯刑法300条为由对其刑事拘留,我的妻子既没违法也没犯罪”,“每一起刑事案件都有明确的‘犯罪对象’,也就是犯罪构成四要素中的‘犯罪客体’。本案指控她破坏法律实施,但是没有证据证明她用什么手段、破坏了哪部法律的实施、破坏到什么程度、社会危害性多大、后果多么严重。犯罪四要素中缺了三个,因此,本案系被告故意制造冤、假、错案。” 王桂芝的丈夫说:“她无论是走上街头跟人们讲述法轮功的真相还是自己修炼法轮功都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任何人、任何组织都无权干涉。”“被告人错用刑法300条剥夺我妻子的信仰自由人身自由。”“被告滥用两高的司法解释批捕拘留我妻子涉嫌徇私枉法罪、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滥用职权罪。” 《刑法》第三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一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是否需要施以刑罚,只能由法律来认定,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罪刑法定原则,即“法无明文不为罪,法无明文不处罚”。只有法律将某一种行为明文规定为犯罪的,才能对这种行为定罪量刑。 《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公民享有宗教信仰自由。”法律不约束思想、只约束行为。 此外,劳动教养制度背离了法律、侵犯人权,劳动教养的存在严重损害了刑事法律的权威,从根本上是严重违法的,因为不合法已经被取消。 王浩,兴城温泉派出所代理副所长 手机:18698999957 马逵,兴城检察院检察长 手机:1514280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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