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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报复性绑架 沈阳王秀英被构陷到法院
【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七月十八日】(明慧网通讯员辽宁报道)沈阳市58岁的法轮功学员王秀英,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被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绑架,因血压超高、看守所拒收,被非法监视居住,于六月二十六日被构陷到于洪区法院。近日得知,王秀英已于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左右被绑架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非法关押。

期间,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及于洪区检察院不法人员合谋将王秀英非法批捕、起诉,王秀英对办案警察和检察官提出控告及回避申请,于五月、六月、七月三次遭报复性绑架。

王秀英女士
王秀英女士

王秀英家住沈阳市于洪区。二零二三年二月十二日遭不明真相之人恶告,被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警察绑架,因身体原因看守所拒收,被非法监视居住已五个月。

二零二三年五月初,王秀英得知构陷自己的案卷已经到了于洪区检察院后,就及时的与检察官朴云晶和办案警察张石铖沟通,向他们表明自己信仰合法,对她的构陷没有法律依据,并要求解除非法监视居住。但通过对话,王秀英明显地感到朴云晶和张石铖根本不讲法律,他们不但拿不出任何法律依据,还以威胁恐吓的方式强迫自己认罪、配合做笔录。朴云晶和张石铖等人不是在依法办案,而是在故意制造冤假错案,并合谋将自己进一步构陷。

鉴于此,王秀英对办案警察和检察官提出控告及回避申请,并向相关单位递交了《解除监视居住申请》、《不批准逮捕申请书》等法律文书。详见《沈阳法轮功学员王秀英被构陷到检察院》。

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办案警察李世龙(所长)、张石铖、于洪区检察院检察官朴云晶、检察长刘巍等人对王秀英递交的《控告状》、《回避申请书》、《回避复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不但不予回应、不予采纳、置若罔闻,还一直在合谋对王秀英实施先行羁押、强行绑架的迫害手段。

二零二三年五月十七日早上八点半左右,办案警察张石铖让小区保安和保洁人员以邻居为名、以楼下漏水为由骗王秀英开门,被王秀英识破。张石铖不得已报出身份并伪善地说:“你不是想解除监视居住吗?开门!跟我上派出所办去。”王秀英拒绝配合、不开门。张石铖威胁说:“你不跟我去就强制执行。”王秀英正告张石铖:“你滥用职权,徇私枉法,披着法律的外衣知法犯法。”张石铖及派出所所长李世龙见骗不开门仍不甘心,随后给王秀英丈夫打电话,态度极其强硬地让他回家开门,遭王秀英丈夫拒绝。

二零二三年六月十三日早上六点半左右,王秀英丈夫出门上班,刚把门打开,突然闯出五个便衣,他们用事先准备好的一根大棒子一下子把门别上,进屋就绑架王秀英。此时王秀英头没梳、鞋没穿,王秀英大声地说:“你们私闯民宅、知法犯法、滥用职权,我已经告你们了。”两个便衣架着她就往电梯里拖拽。王秀英的婆婆和丈夫被这突如其来的情形吓的不知所措。

以张石铖为首的恶警们开着三辆私家车将王秀英绑架到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王秀英不配合非法审讯,张石铖暴跳如雷、气急败坏地大骂;“你这死老太太,咋不下地狱呢?遭报应呢?还活的劲儿劲儿的呢?……”王秀英看着张石铖被邪恶操控、失去理智的样子,始终保持着平和的心态,她对张石铖说:“我为你这个生命而惋惜。”张石铖说:“没办法,为了这个工作。”还对王秀英说了声“谢谢!”

王秀英被带到于洪分局体检中心,不配合刷脸、体检,警察张石铖和胜男(音)就采取掰脖子、抠肩膀、摁压等暴力方式强制施行,致使王秀英脖子和肩膀处受伤,青紫、出血,疼痛好几天。

当天下午,张石铖将王秀英非法押送到沈阳市第一看守所,因血压近200看守所拒收。张石铖竟然对工作人员说:“没事儿,你们先给收着,先送进去,有事儿再打电话。”对方说:“不行,真有事不赶趟儿。” 张石铖说:“那就直接送监狱吧。”对方说:“血压这么高,监狱也不收。”张石铖又押着王秀英到距看守所13公里的医院(沈阳四院)挂滴流、吃药三个小时,当天晚上8、9点钟再一次往看守所里送,因身体不合格再遭拒收。张石铖联系派出所所长给看守所所长打电话,最终还是拒收,一直折腾到晚上十一点。

从看守所回来的路上,张石铖抱怨说:“当初检察院压力挺大的,让我们赶快抓人往里送,检察院给咱们施压,现在没送进去不管了?咋没动静了呢?折腾咱们!”而且一路上张石铖和另一警察都说身体不舒服,脑瓜子胀的不行,心难受。王秀英问:你没想想到底咋回事儿?

次日中午,李世龙欺骗王秀英说:“你配合点,人家让你干啥干啥,就放你回家了,做下笔录,你要配合做笔录。”

下午三、四点钟,于洪区检察院检察官朴云晶和书记员无视当事人提出的控告、回避等申请,竟然来到派出所强行给王秀英做非法审讯笔录。朴云晶说:“你可真难见啊!”王秀英提出:“我已经控告你、要求你回避了,十四种邪教中没有法轮功,你把办案的法律依据拿出来。”而检察官朴云晶却像没听到一样,无视当事人的诉求与权利,毫无顾忌地强行非法审讯、做笔录。

张石铖最后还表现的很无奈地说;“哪天要给你打电话你就来,做完笔录就回家,谁也不知道。就你这情况哪也不收,监狱也不收,看守所也不收。”张石铖虽然嘴上是这样说,但却与公检法人员沆瀣一气,一直没有放弃将王秀英送进看守所的预谋。

二零二三年六月末,王秀英得知检察官朴云晶已将构陷自己的起诉状于六月二十六日递交到于洪区法院,王秀英又及时地向检察院和于洪区法院办案法官葛莉丹递交了《撤回起诉申请书》、《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真心希望相关办案人员及时了解真相,依法办案,并立即悬崖勒马,不要一错再错。

然而制造王秀英冤案的公检法人员却被权利冲昏了头脑、一意孤行,完全无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视当事人的身体状况、生命安危,以除去而后快的报复心理将王秀英再次绑架,达到了将当事人关入牢狱、令其失去人身自由、不再发声的目的。

参与迫害单位相关信息:
沈阳市于洪区城东湖派出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大通湖街19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203020
所长:李世龙
教导员:革学军
副所长:凡景会
副所长:马乐
办案警察:张石铖18525112416、警号113294
辖区警察:王连波13897975073、警号105263

沈阳市公安局于洪公安分局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61号,邮编:110141
电话:024-25830354、024-25830378
局长官兵 024-25830344
国保大队:024-25830378、024-25830389
唐姓警察:17702494156

沈阳市于洪区检察院: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太湖街20号,邮编:110141
办案检察官:第一检察部主任:朴云晶024-85837622
案件管理中心电话:024-85837671、024-85837651
检察服务中心:12309
书记、检察长:刘巍
副检察长:代保军
副检察长:付玉平
副检察长:田丹
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樊振波、田成维
第一检察部:李铁群、顾胜田、王夜航、孙羽、田畅、
第二检察部:主任:刘英楠、副主任:王莹、陈庆新、赵宇、张怀中
第三检察部:王洪春
第四检察部:副主任:董亮、欧萍
第五检察部:主任:高连毅、金纯
综合业务部主任:张岩

沈阳市于洪区法院
地址: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沈大路210号
邮编:110141
电话; 024-85839956、024-85839727
院长:孙浩 024-85839996
副院长:刘海涛 024-85839933
副院长:杨春柳 024-85839866
副院长 赵海波 024-85839958,13700033558
刑庭庭长(本案法官):葛莉丹 024-85839959
政治部主任:时富鑫 024-85839977
执行局局长:戴天峰 024-85839998、15940040909
执行局副局长:袁伟
专职委员:李成贤
办公室主任:陈强
纪检组组长:马涛 024-85839993
纪委监察:024-85839702
信访:024-85839730

沈阳市公安局局长:王会奇
沈阳市政法委:024-22829716
沈阳市政法委书记:王永威
沈阳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张永航
沈阳市纪委信访室
地址:沈阳市浑南区新隆街5号,邮编:110179
于洪区政法委:024-25319421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委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么家伟
于洪区委政法委分管日常工作副书记:孙波
于洪区委政法委副书记:苏振
于洪区纪检委:024-25833839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48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024-25320604
地址:沈阳市于洪区黄海路37号 邮编:110141
于洪区司法局局长:吴岚
于洪区妇联:024-81687216

(责任编辑: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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