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慧网二零二三年七月十日】中共迫害法轮功二十多年了,我们应该从法律角度全面讲清信仰合法、迫害有罪;学会从法律角度应对各种骚扰;学会从法律角度解体洗脑班的迫害;熟知从法律角度解体监狱内对大法弟子的迫害、掌握从法律角度应对养老金被非法剥夺一案;明确从法律角度应对各级部门的推诿、渎职行为;知晓从法律角度彻底遏制邪恶的迫害等等。这一切都是为了更好的、全面的救度众生。 以下是一些法律界大法弟子的建议,仅供参考。 一、委托亲友辩护人 法轮功学员被迫害后委托律师已经形成了一种模式,因为师父在讲法中提到了律师在堂上辩护的问题,所以有的同修将委托律师当成营救同修必做的项目,而且有专人负责接送律师、安排律师食宿。其实,从法律角度讲,刑事案件的辩护人除了律师以外,还有亲友辩护人。 1、成为亲友辩护人的方式 刑事案件一审的全部流程包括: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法院法庭审理三个阶段。案件進入到检察院的审查起诉阶段就可以委托亲友辩护人。委托人必须是当事人或者近亲属。“亲友”的范围很广泛:亲朋好友。近亲属自己委托自己也是可以的。 刑事案件如果進入二审阶段,或者当事人、近亲属提出刑事申诉,也可以委托亲友辩护人,参考一审的法庭审理程序处理。委托书模板: 委托书 委托人某某某根据法律的规定,特聘请某某某为×××案件的辩护人。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即日起,至申诉结案时止,包含审查起诉、法院一审、二审以及申诉阶段。 委托人: 年 月 日 2、亲友辩护人的权利如下(列举一些内容,并不全面): (1)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同被非法关押在看守所的被迫害的同修(家人)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但是,需要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如果公诉人、法官不同意亲友辩护人会见、通信,我们可以以其滥用职权剥夺亲友辩护人的会见和通信的权利为由向各级法院、检察院控告、举报、投诉。 (2)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查阅、摘抄、复制案卷材料的权利。但是,需要经过检察院、法院许可。如果公诉人、法官拒绝阅卷、复制卷宗的申请,同样可以以其滥用职权剥夺亲友辩护人阅卷的权利为由向各级法院、检察院控告、举报、投诉。 (3)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申请调取公安、检察院收集但未提交的无罪证据的权利。 (4)对司法人员等申诉、控告以及继续申诉的权利。 (5)申请排除非法收集的证据的权利。 (6)在法庭质证的权利。 (7)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的权利。 (8)强制措施期满要求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检察院阶段提出法律意见并要求将书面法律意见附卷的权利。 (10)监督被迫害的同修不被强迫认罪的权利。(《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11)开庭十日前获得起诉书副本的权利。 (12)参加庭前会议并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发表意见的权利。 (13)开庭三日前获知开庭信息的权利。 (14)参加开庭、提出回避申请的权利。 (15)非法庭审中以发问方式和被迫害的同修沟通的权利。 (16)质疑证人证言、要求证人出庭作证的权利。 (17)质疑鉴定意见的权利以及申请从新鉴定的权利。 (18)经审判长许可对证人、鉴定人发问的权利。 (19)对所有证据发表意见的权利。 (20)申请新证人到庭、调取新物证以及申请从新鉴定、勘验的权利。 (21)申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意见提出意见的权利。 (22)当庭发表意见、与公诉人辩论的权利。 (23)否定强迫认罪、不同意量刑建议的权利。 (24)获得判决书的权利。 (25)被迫害的同修同意的情况下提起上诉的权利。 亲友辩护人可以以辩护人的身份找公诉人、法官沟通案情,借此机会讲清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真相,还可以从申请信息公开等角度揭露邪恶、配合营救。 从上面的内容,我们可以知晓亲友辩护人有权利做什么,从中我们也可以看出以往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时候忽略了很多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给同修造成“会见、阅卷,然后出庭辩护”就是律师能做的全部内容。 二、律师辩护 委托律师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明确的就是律师费、委托事项、是否真正做无罪辩护、能否配合大法弟子的营救思路等。而且在公安机关的侦查阶段只能委托律师会见当事人,亲友辩护人是不能在侦查阶段介入的。 1、分阶段委托。 侦查、审查起诉、审判分三个阶段委托,不要直接全程委托。 2、案件進入二审阶段后暂时可以不委托律师。 因为刑事案件的二审,大多数采取书面形式审理,当我们尚未确定开庭审理的情况下可以不委托律师。曾经一位同修被非法判刑,家属很焦急委托了一位律师,该律师声称需要再委托一位律师配合,每人收取了三万元的费用,结果二审根本没有开庭,直接下了维持原判的裁定。这里也提醒同修慎重对待高收费的律师。 3、概括的讲:律师在各个阶段可以做什么 侦查阶段: (1)律师可以会见当事人,掌握案情的第一手情况,一方面是公安机关犯罪过程,一方面是同修在哪方面被构陷; (2)律师会见当事人,可以形成内外沟通的桥梁作用,告知当事人在法律方面可以如何维权,可以给同修带信沟通心性、法理方面的交流,提醒同修正念正行。同时提醒同修在讯问过程中不要配合回答任何提问,直接答复:“与案件无关拒绝回答”,同时摆正主角的位置讲述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等真相; (3)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包括和办案机关沟通讲真相、要求撤案并释放当事人; (5)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申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回避; (6)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向公安机关递交各种法律文书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比如申请撤销案件、申请不提请审查批捕等。 (8)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应提交书面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附卷。 如果侦查阶段仅委托本地律师会见的话,会见按照次数收费,一次1000-2000元左右,可以讲价。 审查起诉阶段: (1)向检察院递交各种法律文书,比如申请取保候审、申请调取无罪证据等; (2)与当事人会见、通信; (3)阅卷并提出阅卷分析意见; (4)和检察院沟通讲真相、递交法律意见书,要求不起诉等; (5)经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检察院调取无罪证据; (7)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并申请公诉人回避等。 审判阶段: (1)律师可以和法院积极沟通,根据案件情况提出法律意见、向法院递交各种法律文书; (2)与当事人会见、通信;和法院沟通讲真相、要求释放; (3)阅卷并提出阅卷分析意见; (4)和法院沟通讲真相、要求判决当事人无罪; (5)经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6)申请法院调取无罪证据、申请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7)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等,并申请法官回避等。 备注:很多同修或者律师会忽略向证人讲真相,这是需要我们重视的。确有证人举报大法弟子,那我们更应该救度这些生命,同时,很多针对法轮功学员的迫害案件中的所谓证人都是公安机关编造的,从这个角度我们也可以揭露公安机关诬告陷害的事实。 三、律师委托合同参考条款 基本约定: 律师只能做完全、彻底、纯粹的无罪辩护,不得做罪轻、减轻刑罚的辩护。不得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类似“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或者“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或者“法轮功真相资料数量未达到司法解释的规定”等所谓量刑意见。 辩护律师出具的所有文书须经委托人确认同意方得签字发送。 公安侦查阶段: (1)辩护律师应根据委托人的要求及时去看守所会见×××(被迫害的同修姓名,下同),不设定次数,不能另行收取会见费。如遇干扰和阻挠会见的情况,以及一旦发生×××被虐待、刑讯逼供、剥夺信仰、强制洗脑转化等情形,辩护律师应立即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控告、举报、投诉,并配合申请信息公开等形式积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控告书、举报信、投诉书由受托人出具、签字;委托人负责邮寄,邮寄份数和投递部门由委托人决定; (2)出具《撤销案件申请书》、《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不提请审查批捕申请书》、向区检察院递交《不批准逮捕申请书》、《撤销批捕申请书》、批捕后向检察院递交《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笔录无效声明》、申请办案人员回避、《控告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不移送审查起诉申请书、撤案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3)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4)向侦查机关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提出意见,要求撤案并释放当事人; (5)针对公安机关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申请公安机关办案人员回避; (6)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7)向公安机关递交各种法律文书提出书面法律意见,比如申请撤销案件、申请不提请审查批捕等; (8)在案件侦查终结前,向侦查机关应提交书面的意见,侦查机关应当附卷。 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 (1)双方约定与公安阶段之(1)相同; (2)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案卷材料,提供给委托人,并提出阅卷分析意见;开庭之后,委托人有权向媒体公开; (3)针对卷宗出具《法律意见书》,对于案卷中的非法证据“认定意见”应从控告、申请信息公开等多角度做全方位驳斥; (4)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与证人沟通,经证人同意,确认证人证言等内容; (5)应委托人要求出具《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以案释法、说理申请书》、《笔录无效声明》、《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申请公诉人回避、《控告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不予起诉申请书》等法律文书; (6)积极与检察院沟通,阐述当事人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事实,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7)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投诉等,申请公诉人回避。 法院法庭审判阶段: (1)双方约定与公安阶段之(1)相同; (2)对于法官违反《律师法》、《刑事诉讼法》规定要求律师提供“备案”、甚至“双备案”证明、不修炼证明、要求亲友辩护人提供“无犯罪记录证明”等无理要求,受托人不得配合,并根据委托人的决定提起控告。否则,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代理费; (3)阅卷并提出阅卷分析意见; (4)经证人同意,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5)递交:《解除扣押物品申请书》、《排除非法证据申请书》、《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书》、《笔录无效声明》、《证人关于被威胁、引诱、欺骗作证的笔录无效声明》、申请法官回避、《控告书》、《调取无罪证据申请书》、《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解除强制措施申请书》等法律文书,积极与法院沟通,阐述当事人信仰合法、迫害有罪的事实,提交书面法律意见; (6)在庭审过程中,对所谓的定案证据,只做非法证据排除或证据定性为“无罪证据”的辩护,做法律适用错误和定性错误辩护。如法官要求与此相反,则立即对相关责任人员提起举报和控告。举报信和控告信由受托人出具、签字;委托人负责邮寄,邮寄份数和投递部门由委托人自行决定; (7)向法庭申请证人出庭、申请从新鉴定; (8)庭审过程中针对非法的《认定意见》要从多角度做全方位驳斥; (9)庭审过程中要求对证据逐一质证:所有定案的证据都必须在法庭上一一展示,从内容到行为质证与罪名之间的关联性。 (10)出具《辩护词》; (11)针对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提出控告、举报、投诉等,并申请法官回避; (12)书写上诉状,由当事人签字后递交到原审法院或者二审法院。 很多同修认为律师能够做无罪辩护就知足了,其它额外要求律师都无法达到,比如阅卷后拒绝告知家属卷宗中的内容,也不针对卷宗的内容提出有针对性的法律意见。首先,以上委托事项并没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的内容,这些都是刑辩律师该做到的最基本的内容,只是同修们都认为律师不容易同时自己不懂法,所以没有和律师明确委托事项以及不完成委托事项需承担的责任。如果律师不能完成这些事项,那就要看律师能够配合我们做什么,相应的降低律师费。这样也避免一个问题:个别律师觉的给法轮功学员打官司收费低。 上述内容的所有法律文书模板、操作步骤均在公义论坛上有详细的阐述,大家可以登录公义论坛下载。 希望同修和广大法轮功学员家属们能够正视法律、正(善)用法律,不要受到“法律无用论”观念的左右。从上面阐述的内容看,在刑事案件中可以全方位、多角度的揭露邪恶、遏制邪恶,如果我们能够扎扎实实的做好每一步,那邪恶真的是无处遁形。现在公检法机关实行办案责任终身负责制,这是高悬在公检法人员头上的达摩克里斯之剑,我们坚定正念、持之以恒的去做,“善恶有报”的天理从未改变、必将展现! 四、提醒同修注重学习法律知识 “法律”是我们借助的工具。比如突破网络封锁是一项技术,只是我们借助的工具,修炼人依靠的是师父、是大法。我们借助工具而不是依赖工具,但是要熟练掌握工具的使用。 中国大陆的人头脑中或多或少都存有“法律无用论”的思维,所以在迫害中消极承受、认为“胳膊扭不过大腿”、家属不积极参与营救等;也有的同修或家属存在依赖律师的思维,这是“法律有用论”的一种表现形式。 “法律无用论”和“法律有用论”,这两种观念都不可取,我们是正(善)用法律揭露邪恶、讲清真相、救度众生。 很多众生被邪恶的迫害迷惑,认为邪恶做的一切都是有法律依据的:“如果你们无罪,为什么公检法会判你们有罪?就是因为你们违法犯罪了!”所以,我们正(善)用法律揭开邪恶违法的外衣,把邪恶违法的外衣和内在的犯罪全部给世人展示出来,让人们知道到底谁在违法、犯罪,也给“法律”正名。 作为大法弟子,更要将依赖律师、法律专业不容易掌握、学习法律知识耽误学法时间等不正的观念归正过来。明慧网二零二三年六月八日的文章《救人需要什么就学什么、做什么》中,我们是否也应该受到启发。既然把技术作为救度众生的工具,甚至可以放下锄头拿起鼠标一路走过来,那么我们今天在面对法律知识的时候,大法弟子和家属也应该将其作为救度众生的工具认真学习,从技术到法律全面的充实,更多的同修和家属都能够专业的运用法律知识,揭露邪恶、救度众生的力度和范围会更广泛。不要觉的法律知识难以掌握,其实也都是一些固定的规范性的规定,公义论坛上都有现成的参考资料、法律文书模板,还有法律专业会员答疑解惑,只要大家用用心,很快都会掌握的。 一点建议,不当之处,请同修慈悲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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